航空公司垄断“协议”遭政府迅速反“封杀”
“今天在成都可以买到东方航空公司的机票啦。”8日,成都驻京办事处的王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1月5日成都地区机票代理人纷纷接到来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Airlines Co., Ltd.,简称“上航”)、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Airlines Co., Ltd.,简称“川航”)的通知,即日起将不再被允许销售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所有航线的机票,否则将面临被实施终止授权处罚的风险。此事源于东航在当地提供较低的折扣票价,被认为侵害了其他航空公司的利益。6日,东航也进行了反封杀,但到6日晚,交战双方戏剧性地闪电和解。
对此事件,业内人士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目前机票销售和支付方式都相当丰富,“票代”只是航空公司销售的一部分,而通过网络购买的份额近年来正在逐步增大,航空公司要求“票代”进行封杀,不会有什么作用;另一种认为,闪电和解,实际上还是市场因素所致。
8日记者通过权威部门证实,“闪电和解”主要是因为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相关部门的介入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调解达成的。
据记者了解,国航、上航、川航通过票代联合抵制东航机票销售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联合抵制行为;而东航低价销售机票的行为,因为突破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规定的航空运输企业票价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25%、下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45%,双方均存在过错。
“这次封杀事件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三家航空公司联合封杀的行为虽然不是价格联盟,但与价格联盟的性质一样,均属于垄断协议,这种行为可由市场主管部门监管;而突破政府规定的降价底限出售机票,属于违反价格的行为,由政府干涉。”反垄断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的史际春教授告诉记者。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说,民航市场的竞争要靠产品竞争,应各自寻找和发挥自己的优势,以扩大市场份额,不应该表现出“狭隘的你死我活”的竞争。民航市场很大,所以一个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对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非常宝贵。
机票价格对许多消费者来讲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记者从民航局得知,现在的机票价格已经市场化,价格之所以有波动,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多级票价制度,行政手段对机票价格的影响,只限于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防止价格乱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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