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哥 发表于 2009-1-25 13:26:57

律师称田文华判决书部分内容不可接受

<CENTER><STRONG><IMG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atchpic/F/F7/F7C5010917F8DCC57706E86395AA3641.jpg" border=0><BR></STRONG>庭审中的田文华</CENTER>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新华社1月24日电 </STRONG>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P>
<P style="TEXT-INDENT: 2em">田文华辩护律师梁子侃24日告诉新华社记者,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是因为田文华判决书中的一些内容不可接受。"判决书中认定田文华的犯罪事实是:2008年8月2日以后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事实上目前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事实,而且当时法庭质证时公诉方也没有列举这些证据。所以法院判决书出来后,我们对这一部分内容感到莫名其妙。"梁子侃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鹿集团在知晓自己所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过高后,从2008年8月2日开始按照一个所谓的"欧盟标准"生产,既将三聚氰胺含量控制在每千克10毫克以内。梁子侃认为,现有证据证明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是2008年8月2日之前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判决书竟然认为,三鹿集团8月2日之后的行为,造成了8月2日之前的后果,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另外,法院给田文华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田文华的辩护律师也有异议。梁子侃认为,三鹿案发后,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都称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更妥当,因为这种罪名不需要主管故意,只要有结果就可以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要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轻。</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梁子侃表示,田文华肯定会及时上诉,但确切时间未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9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本文来源:<A href="http://media.163.com/special/007625CB/xhw.html"><FONT color=#1f3a87>新华网</FONT></A> 作者:朱峰) <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height=11 alt=金黎阳 src="http://cimg2.163.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border=0></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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