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根据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ME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TA
[*]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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