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介绍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介绍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成立日期]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国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决定成立过渡性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5月13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简称国际民航组织。
[宗旨]
由于发展国际民用航空有助于各国和人民间的友好和谅解,滥用它则将威胁普遍安全;由于世界和平有赖于促进各国和人民间的合作,并有赖于减少磨擦,因此制定一些原则和办法,以使国际民用航空业能安全而有秩序地发展,使国际航空运输能基于机会均等之上并经济而健康地营运。
[成员]
188个(2004年2月)。
[主要负责人]
理事会主席阿沙德·柯台特博士 (Dr.AssadKotaite,黎巴嫩人),1976年就任,后数次连任,任期至2006年。秘书长谢利夫(T.Cherif,阿尔及利亚人),2003年8月1日正式上任,任期三年。
[总部]
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999 University Street,Montreal,Quebec H3C 5H7,Canada) 电话:+1—514—954—8219。电子信箱:hq@icao.into]icao—hq@icao.into 网址:http://www.icao.mto
[出版物]
《国际民航组织公报》 (1CAO Bulletin),每年出10期,英、法、西文。
[组织机构]
(1)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
(2)理事会:常设机构,由33个理事国组成,每届大会选举产生。每年举行三次例会。理事会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联营导航设备、财务和制止非法干扰国际民航六个委员会。
(3)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技术合作和行政服务五个局,以及对外关系办公室等。1994年10月1日,秘书处正式成立中文科。另外,该组织设西非和中非(达喀尔),南美(利马),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墨西哥城),中东(开罗),欧洲(巴黎),东非和南非(内罗毕),亚洲和太平洋 (曼谷)七个地区办事处。
[主要活动]
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授权,制订并更新航行方面的国际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是国际民航组织最主要的工作。其他工作包括修订现行国际民航法规条款并制定新的法律文书;实施航空安全审计计划;制止非法干扰,敦促成员国加强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安全保卫培训计划;实施新航行系统及航空运输服务管理制度;收集、审议和公布民航领域的有关统计资料,进行经济预测并协助各国规划民航发展;开展并维持民航技术合作项目和有关机制;向各国和各地区民航训练学院提供援助等。
[同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创始国之一,1944年国民党政府签署该公约,1946年成为正式会员国。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中国承认该公约并正式开始参加该组织活动。
2003年,中国积极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继续发展。
3月24日至29日,第5届世界航空运输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中国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率团与会。会议主要讨论了航空运输自由化问题。
3月31日至4月1日,国际民航组织第34届特别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会议增选了新加坡、南非和智利三个新任理事国。
9月22日至10月2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1届航行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会议批准了世界范围的空中航行服务运行概念。中国民航总局副局长刘绍勇率团出席。中国代表团副团长,香港民航处处长林光宇应邀担任本届会议主席。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