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小股民起诉海航已被法院正式立案
早春3月,成都的天气已经很温暖了,而对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海航”)小股东王川,这个春天似乎迟了点。从去年底海航股东大会回来后,经过2个多月的等待和交涉,他起诉海南航空股东大会违规的事情终于有了进展。事情回溯到去年底,作为海南航空的小股东,王川得知海南航空要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于行使股东权益参与公司决策的想法,他坐上了12月29日的飞机自费飞到海口,以小股东的身份参加了海南航空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而王川也是唯一参会的小股东。
在那次会议上,海南航空通过了“受让北京燕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和“受让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95%股权”的决议。根据“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显示,这两个决议,前者涉及资金61856.766万元,后者172834.792 万元,共计23亿余元,
但是王川回到宾馆,却发现刚才匆忙结束的股东大会程序不规范,这样的程序下形成的决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于是王川对海南航空提出了质疑,并和公司进行书面沟通,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就这样,在和海航多次交涉没有达到要求后,王川以海航违规向海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成为全国首例个人股东维权而被法院立案人士。
海口龙华区法院已经立案 “他们当时态度很强硬,一是说我这个问题为什么开会时不提出来,会后才提出来,因为我是第一次参加股东大会嘛,有些东西也不太清楚,开完后我在酒店上网看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面的一些要求,就提出他们的程序,特别是表决这块不规范。”
这还不是最让王川不满意的,第二天海南航空发布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布了大会决议,并写到“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明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而王川并不这样认为。他还发现公告中所称的“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施念清、邓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属实,因为事实上施念清根本没有出席前一天的股东大会。
“他们说他们有两个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但当时有个律师根本没有在场,我当时也打电话问过这个事情,证券代表吕广伟说是因为差旅费,我在电话里跟他们讲,你上市公司每年至少给几十万的律师费,他不可能因为这个没来,”王川也向记者解释。“而且当时上海到海口的机票也就几百块钱,我也是坐飞机去的海口,这个解释肯定不合理。既然他没来你怎么做见证,能写两个见证律师?”事后海南航空承认王川所说属实,但认为这只是股东大会的一个“瑕疵”。
回到成都后,王川通过跟一些朋友交流,认为不能就这样了结,至少应该有个书面解释,他说“作为一个股民,这是我的权利,不管你解释是否合理,不能因为我是小股东就不理。首先我是对他们的做法很不满意,口口声声说小股东有这样的权利,但又不给我行使权利的机会,我找你了也不给我合理解释,他们说你可以找你的律师起诉,既然逼我,我也没有办法。一直等到2月底,我决定起诉他们。”
幸运的是王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找到了民间维权“带头大哥”,也就是曾带领攀钢钢钒小股东维权并获胜,在股民中颇有影响的徐财源,并聘请他为代理人。
“王川参加了海航股东大会,对会上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质疑,公司对这些质疑有的也承认,但当时对部分问题存在分歧。所以王川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聘请我为他的起诉代理人。”3月11日,王川的代理人、民间维权“带头大哥”徐财源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徐在他的博客“代理王川起诉海航纪事”一文中写道:“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有违法行为,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王川坚持到了最后时刻,海南航空仍没有任何答复。王川通过和海口中院电话联系,法院告之:“必须本人亲自来交诉状,交诉状之日起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就这样王川和徐财源联手开始了他们的维权路,2月26日王川再次从四川成都飞往海口。徐财源也在第二天从上海飞海口,亲自与海口中院交涉。请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海航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然而7天到了,法院还没有答复,直到3月10日,王川和徐财源接到海口中院通知,说已将该案转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并承诺7日内即可立案,他们没有提出异议。目前该案由海口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3月12日上午龙华区人民法院给原告打电话确认此案已立案。
本报记者向相关法官求证时,对方确认了此事。
小股民指股东大会有三处违规 2006年3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明确规定了对股东大会程序的规范,据此王川在起诉状中提出了海航股东大会的三处违规,第一点就是会议出席人员不全。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据此原告认为“海航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海航只有董事长和二名独立董事参会,也未说明其他高管人员没出席的理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前述规定,属违法行为。”徐财源坚定地说。
针对王川的起诉,11日记者求证了海南航空证券部,一位东北口音男士接听了电话并称自己不是证券代表吕广伟,但也参加那次大会了,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和他说。记者问道公司对于王的第一个质疑怎么解释,这位男士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构不成违规,
“这个(规定)我都可以给你背下来,它只是说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参加,没有说必须,而你根据这条说没有全参加,我们决议无效,这个没有根据,乱来的。”
而《证券法》专家刘陆峰律师却反驳了公司的说法,他表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出席,高管要列席,必须参加的。并且首先要宣布董事会,监事会谁到场了,没到场的是请假还是什么原因。刘陆峰指出海航在玩文字游戏:“这里‘应当’的意思就是‘必须’,法律上是可以划等号的,‘必须’是对‘应当’的强调;如果是‘可以’,那和‘应当’就有区别了,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这样规范性,而不是禁止性的条文,‘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因此他指出这点公司肯定违法,“像全国人大开会一样,必须有资格的人多少能到会才能有效,你人都没到齐,开会有效吗。肯定是无效,不用说!”
第二点王川对表决前的宣布程序提出质疑。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由于主持人没有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的8名其他股东名单、甚至决议公告没有前十名股东的表决的具体情况,故无法知晓投票的股东是否合法,除大新华航空和海航集团二大股东应予回避外,按规定,二大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均应予回避,因无法确认是否仍有应予回避的投票人,也没有告知是否有要回避的情形,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前述规定。
而且王川在会前提出要当监票人的要求,大会工作人员未经合法程序就拒绝了,“我觉得他们这样做不对,一个是不应该事先安排(监票人),第二在会议上应该有这样一个程序。同时在开会的时候有些董事没有到场。还有宣布投票时候每个股东代表多少股投票,这个也没有做。”在和公司会后沟通中,王川也提到了这点,但公司的解释不能让他信服。
对此海南航空证券办的说法却大相径庭,上述证券办人士直指王川“胡说八道“,称王川在会前会后都没有提要当监票人的要求,当记者问道大会的监票人是如何选出的,他说:
“我们每次股东大会都是那十几个人,每次都这些人,我们就从里面指定两个人来做了”
——“这个监票人是随便选的吗?”
——“是随便选的!”
——“有宣布这个程序吗?”
他支吾一番,没有直接回答。
刘陆峰律师认为,王川开会之前跟工作人员提出过当监票人,但该人说有安排了,但是首先该工作人员不能代表公司,另外作为法定程序,在海南航空这次股东大会的程序表里没有体现选定监票人的步骤。不管谁来担任监票人,都应该有这个程序。没有这个程序就违法。
王川还提出大会对各股东情况介绍不完整,“在财务总监刘丹回答完我对有关受让股权的疑问后,李晓明董事长即宣布进入表决程序,随即每个人发了一张表要求填写赞成还是反对,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他们就把所有的表收上去了。”
海航证券办再次指王川“胡说八道”,“我可以跟你说,我的统计票结果全是电子版打印的,非常规范,明确今天参加股东多少,票数多少,总票数是多少,有效票是多少,是不是符合这个召开会议的规定,后面是表决结果,然后董事长签字。开会之前有登记表,每个股东都有登记表,全程有律师见证。他跟我说的是为什么会上你只介绍我一个人,没有介绍其它股东,我们这是因为就他一个从外地来的小股东代表,我们出于尊重就介绍了他。”
最后就是见证律师的问题了,根本没有参会的施念清律师的名字居然出现在了见证人里,并出具见证意见?这在普通老百姓都不能理解的事情怎么会发生在海南航空。
“虚构二名律师见证的事实,属故意欺诈,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涉嫌代施律师签名者涉嫌伪证。相关人员构成共犯;且律师的见证无效,将导致此次会议的不合法。”徐财源说。
“他们还没有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法律是严肃的,居然连‘两名律师见证’这一事实都虚构!开股东大会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他们高管就参加董事长和两名独董,其他都没参加,和证监会的规定背离了。”
“虚构两名律师见证的不合法事实他们已经承认。这不是瑕疵,而是不合法,股东大会必须要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居然虚构事实。股东大会虚构事实就可以质疑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甚至推翻议案。”徐财源和他的支持者们这样对记者说。
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也同意徐财源的说法:“律师不同于普通公民,他的身份不具有可代替性,必须亲自到场才能构成‘见证’,就是你不仅亲自看到了,还要声明在法律范围内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你没有去你怎么知道呢?”
海南航空指维权人想借机出名 针对以上这些疑点,王川要求:
一、请求确认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决议;
二、请求判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法院受理案件费用和原告及代理人因起诉、出庭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合理律师费)。
王川认为自己胜券在握,“股东大会不合法这个事实他们不得不承认,接下去决议合法不合法等法院判罚吧。很显然,股东大会不合法,通过的决议能合法吗?”
海航的相关人士却认为王川要求公司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是不可能的。
“这个是绝对不可能的,坦白的讲我们最坏的打算,我们假设他说的这些都成立,都属实,也不构成对决议的否决,因为在年前就有这个事情,我们和律师及监管机构也咨询了,包括他说两个律师到场一个的情况,这也不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除非你来说我的表决实质程序有问题,比如关联董事股东没回避,我估计他是想说我们这个,但他没敢写。”这位证券办人士说。
“我们海航不敢说比别的公司强多少,但一直有境外股东参与,我们的审计一直都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做的,因为一直有外资(股东)在里面,所以程序性的东西一定要规范,否则一定会出麻烦的。但是我们没有考虑到麻烦出现在这样一件事情上。”
海航证券办人士还质疑了王川、徐财源维权的动机,“我不知道他是什么目的。他也不一定想诋毁我上市公司,但可能他自己有什么想法,想出出名或怎么样,但我们不想以牺牲上市公司声誉的代价来助长这种行为。即使最终不会有什么坏影响,但他折腾下去了,如果一天两天完不了,咱们一助长,就越来越来劲。专门有这么一拨人,打着维权的幌子,这个没有职业道德。”
2006年6月海南航空就因为增发方案存在,“不符合增发股票的法定条件”“隐瞒增发获批信息近10个月”等重大漏洞而被小股东指责。
还有网友在股吧发帖称“海南航空贵买、贱卖资产、侵占小股东利息”就提到了北京科航大厦的资产转让,矛头直指海航前董事长陈峰。
当记者问到一位知名券商的航空分析师怎么看海南航空时,他的话耐人寻味:“对于海南航空,我这么多年来一直敬而远之啊,因为海航太不透明了,而且领导人太喜欢作秀了,我们业内一般对这个公司都敬而远之,都不愿意多说什么。”这个在圈内比较知名的分析师最后说:“我对这个公司不了解,太复杂了,一般人都闹不明白。”
王川和徐财源的行动也得到了很多小股民和律师的支持,一位律师认为“法律既赋予了原告诉权,且此案不属于诉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不须先行处罚的前置条件,鉴于被告属全国有名的上市公司,此案社会影响较大,依法应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王川的要求并没能阻止海口中院将该案转移到龙华区法院。
“根本不把小股东看在眼里。我们主要讨个说法,注重这件事的意义。很多上市公司开股东大会只是‘过过场’,做做样子。我想通过对海航的维权能给更多的上市公司敲响警钟,必须规范。”徐财源说。
证券法律师刘陆峰支持王川等的行动,并认为海航是故意安排这样的表决的,因为公司也清楚当时北京地价那么贵,资产转让根本划不来,会遭到反对,但他们不顾两位独立董事和小股东的反对,利用不规范的程序走个过场,就拍板通过了。
他认为这个案子本身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东大会不规范肯定是不对的。
第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按规矩办事;第二这也体现了股民对于维权意识的觉醒,要尊重股民的权利和尊严;第三,他认王川的行动也体现了证监会对股民这么多年的教育有了成效。这个案子有利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提高股民维权意思,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法学专家万国华也认为这个事件很有意义,他认为不管判决结果如何,决议是否生效,本身这个案子就是很值得深度探讨,不是看起来那么简单的,从股东维权角度看很有意义。该案涉及的属于立法上比较模糊的问题,目前对股东的权利的界定是很模糊的,但王川诉海航可能会广大股民意识的提高做出贡献。
(网易财经姜磊对本文亦有贡献)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