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局方”审查工作的理解
在民用航空活动中,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和飞行标准司、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处、适航处、审定中心等代表政府进行适航审查,这些人和单位被成为“局方”。一、局方的审查是由民用航空法规定的强制性活动
局方根据适航标准对申请方进行审查,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 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本身就是法规,列入联邦航空法典(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英国、欧洲联合航空局和原苏联的适航标准都是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要求(Requirement)。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为实施《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挂历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局方作为国家的政府部门,则是在制定各种最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定、监督和管理。局方负责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技术鉴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对航空器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客观地进行控制和评估。一句话,局方对其影响适航性的所有工作进行强制性的监督、审查。
二、局方是代表公众确认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即最低安全标准,“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经济负担最轻的。在各国的适航标准中,多数是以法律条文的格式编写的。有相当部分的条款是原则性的、定性的要求。这与法律条文所应具有的概括性和普遍性是相符的。
局方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适航立法并对航空器适航性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从事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单位,其主要责任是遵守和贯彻国家的航空法规和民航总局的规章、各种法规文件,按适航要求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航空产品,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对于飞机研制来说,局方是从设计、制造、试验、生产全过程中代表公众的安全监管者,局方的确认具有抽样的概念,监督检查就要求申请人首先要按适航要求研制飞机,并有自己内部监督检查的机制,在提交局方检查前,自己应首先保证对适航要求的符合性。
三、我们的目标是研制安全的飞机,局方对我们的审查是协助我们完成这一伟大的目标
作为申请人,我们的出发点是满足公众对航空安全的要求,我们的目标是研制安全的飞机。当我们对自己研制的飞机的适航安全工作进行思考和评价时,我们会想到:我如何在法庭为我的适航安全工作辩护;当发生空难时,我如何回答记者和遇难家属的提问;当我签署了一个文件后,晚上睡觉是否踏实;我是否愿意让我的家人乘坐我参与研制的飞机。
在飞机研制的全过程中,局方通过要求我们建立保证体系,对研制进行过程控制,局方进行监督管理。我们的目标是研制安全的飞机,所以我们必须从“要我适航”转化到“我要适航”的境界,主动地使研制的飞机始终处于符合适航标准要求的状态。
在此过程中,局方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保证我们研制的飞机是安全的,而局方的审查是协助我们完成“研制安全飞机”这一伟大的目标。因为局方和我们具有共同的唯一的客户—乘客;具有共同的唯一的责任—一切为了人民公众的生命安全负责。
四、我们如何加强和局方的合作
为了完成“研制安全飞机”这一伟大的目标,我们要坚信局方与我们不是对立的关系,我们不需要想办法“对付”局方,而是应该加强与局方之间的合作,下列准则必须深植根于局方与我们的文化中:
1、明确适航要求,按适航要求研制飞机;
2、自己内部已检查符合适航要求后,再向局方提交审查;
3、相互信任、尊重;
4、尊重知识产权;
5、履行所有职责;
6、重视授权;
7、保持坦诚及时的交流;
8、对项目进行适宜的技术规划和管理指导,频繁检查,确保所有人了解项目的进展、重大问题的情况、具体的职责;
9、在型号研制的前期,尽早接触和沟通;
10、召开会议要明确日程与问题,确保关键人员出席并记录达成的协议、涉及的争议问题、需采取的行动;
11、在所有审查阶段的时间框架、预期目标、行动计划上达成一致;
12、对型号审查中形成大的决议应有书面记录,必要时发工作简报。
局方与我们在不断的合作中都殷切的希望:预想规划、频繁交流、主动合作、不断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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