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跟帖批评公安局领导被拘获赔5300元
核心提示:陕西商洛市丹凤县发生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事件后,张国庆跟帖批评商洛市公安队伍存在素质问题,并直指“商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在事发期间,顶风违规提拔几名带病干部”。没想到随后被以"诽谤政法委书记"名义拘留。11月6日,公安机关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其5300元。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2009/11/25/2009112505134589bb8.jpg
张国庆向记者回顾被商洛警方调查经过。本报记者 雷宇摄
中国青年报11月25日报道 在张国庆看来,11月2日是自己被“正式平反”的一天。
今年3月,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发生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徐梗荣事件,网上议论纷纷,张国庆也跟帖发了评论。评论中,他不但指称商洛市公安队伍存在素质问题,还直指“商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何铁虎在发生该事件期间,顶风违规提拔几名带病干部”。
可是,他做梦也没想到,就是因为这些帖子,他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直接从西安抓到商州,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我跟王帅一样冤。”今年7月底,46岁的张国庆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商州分局的做法“肯定错了”,因此他坚持上访反映问题,还一纸诉状将商州公安分局诉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从年初到年末,事情慢慢在发生变化。起诉后,雁塔区人民法院“建议双方调解”,后来,商州公安分局也派人来跟他“协调”。
11月2日,张国庆终于等来了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给他下发的《关于撤销对张国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他还收到了商州公安分局给的5300元,在他看来,这就是“赔偿金”。
几天后,因此事受到牵连而同样遭受打击,被刑事拘留的张国庆的哥哥张佰庆,也收到商州警方送来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然而,数月来一直盼望着“冤情昭雪”的张佰庆,却并未在撤案决定书上签字。他说,不知这样的结果是不是真能给这起“言论官司”画上圆满的句号。
果不其然,11月19日,网帖中涉及的4名当事人以诽谤为由将张佰庆告上了法庭。
网上发帖导致被拘
3月26日,当4个不速之客出现在张国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后村的居所时,这个做装修生意的男子以为是“搞计划生育的找上门来了”。他们问张国庆,“有几个孩子,孩子在哪儿,都是干啥的。”
然而对方随即表明身份,说来自商洛市公安局,其中一位还是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政委樊永生。“他们没有依法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和相关证件,也没穿警服。”
张国庆这才意识到不久前的一次发帖可能闯祸了。
2009年3月上旬,张国庆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该消息称,2月10日,丹凤县商镇中学高中生彭莉娜在县城江滨南路被杀害,丹凤县公安局认为丹凤中学高三(10)班学生、19岁的徐梗荣有重大犯罪嫌疑,于3月1日宣布将其刑拘。徐梗荣在3月8日的审讯过程中猝死。检察机关发现,在长达一周的审讯期间,办案人员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且有少数民警对徐实施了肉体侵害,致使徐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跳骤停死亡。
“这太骇人听闻了!”对于这个19岁高三学生的非正常死亡,平时喜欢在网上浏览新闻的张国庆气愤不已,在“百度吧”完成了至今仍让他懊悔不迭的帖子——《从徐梗荣案看商洛公安队伍》。
后来,有警察找到张国庆,让他就该帖子写一份保证书,并告诉他很多评论此事的人都写了保证书。
为了避祸,张国庆写下了保证书:“从今天起,我不再在网络上评论涉及商洛市的任何内容。”
3月27日,商州公安分局又来人了,要求外出的张国庆回来后去西安市的西影路派出所。
晚上8点,张国庆赶到西影路派出所,商州公安分局人员要求他到商洛“协助调查”。
当晚10点50分,张国庆被带到商州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
接下来,两名警察开始讯问张国庆,一直持续到凌晨两点。“有人不断用脚踢我。”
3月28日下午3点多,两名警察开车把张国庆带到商州公安分局旁边的拘留所,办了行政拘留手续让他签字。
这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09年3月21日23时,张国庆受其哥张佰庆指使,在自己家中,利用自己家的电脑,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就这样,从3月28日进去到4月7日早上9点多出来。张国庆在里面整整呆了10天。
7月26日,记者在西安采访了张国庆。记者问:“你在帖子中提及商洛市政法委书记,你对商洛的情况了解吗?”
张国庆说:“我是听别人说的。”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你是受你哥张佰庆指使,是这样的吗?”
张国庆犹豫再三,吐露出一个更让人惊讶的消息——他哥哥张佰庆也因为发帖的问题,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过,当时仍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平静生活因一个电话改变
50岁的张佰庆现任职陕西省人防办离退休管理处,享受正县级待遇。他的履历中有这样一笔:1996年,从陕西省经贸委监察室主任任上到商洛市挂职锻炼,担任商州市副市长,而商州市在2001年12月更名为商州区。张佰庆还曾任过商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张佰庆说,从没想过竟会被自己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区公安局刑拘。
他平静的生活因为弟弟张国庆的一个电话而改变。
3月中旬,张佰庆正在办公室,弟弟打来电话问,“丹凤县的徐梗荣事件你知道不?”
张佰庆随后上网找到了这则消息,并开始关心此事,向商洛公安系统昔日同事和朋友了解情况,还将网上涉及此事件的内容下载收集在邮箱里。
张佰庆不清楚是否发过帖子,“因为复制粘贴不熟练,有时可能有重复的内容出去了”。
他向记者描述了第一次与商洛警方见面的情景:
3月下旬的一个周四,下午5点多,张佰庆正在办公室,门卫转进电话,来人自称是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的警察刘某,张佰庆在商州市(现商州区)挂职做副市长时还曾见过面。
“领导叫我们查,我们也发现你是跟帖,你不是第一个帖子。我们要跟领导交差,你也别见怪。”“发现你们家电脑也跟过这样的帖子。这是个程序,做简单的一页笔录,也好跟领导交代。”
对方还声称:“这是个屁事啊,西安上网的成千上万。因为你在商洛工作过我们就来问你。”
张佰庆说,自己如实说明了情况,对方表示,此后不再会找他了。
但让张佰庆始料不及的是,4月12日晚9时许,他从河南返家,刚走出西安火车站出站口,两名警察迎面走来,“一个把我提包一拿,一个把我手一拉。”
他后来才知道,在自己两周前离开西安时,就已经被作为逃犯网上通缉,“省公安厅内部可以查到。”
当晚开始,不断有警察审问,他在商州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审讯室里一呆三天,晚上没地方睡觉,就在沙发上躺着,警察轮流值班。
直到第三天下午4点,领导决定“先关起来再说”。
张佰庆就此被拘留,但与他弟弟张国庆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不一样,他是被商州区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的。
第7天上午,张佰庆得到通知可以取保候审。记者在这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看到,上面写着“我局正在侦查‘张佰庆诽谤案’”,“因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故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但要交纳保证金5000元。
张佰庆认为交纳保证金手续不规范,他询问律师得知,“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证金应该是省一级财政指定的账户收款;而当时现场交款只有一张收据。”
突如其来的事件虽然没有影响到张佰庆的工作,但却影响了兄弟关系。他的妻子认为全是张国庆惹的祸,要求他与弟弟一刀两断,断绝来往。
“言论官司”能否画上圆满句号
被拘留后,张国庆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经常上访。7月9日,他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状告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
10月,他接到法院电话,建议双方调解。
在法院介入下,张国庆先后与商州公安分局方面见过三次面。
第一次见面是在10月10日,张国庆向商州公安分局的代表重申了起诉书中的三个诉讼请求:一.撤销之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在全国各大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名誉;三.赔偿被违法拘禁期间的10天误工费1800元、亲属车辆往返费1000元,以及律师预付费等共计5300元。
10月30日,双方第三次会面。“这次,商州分局局长常建荣来了,他向我当面表示道歉。”张国庆说。当天,双方达成口头调解协议。
11月2日,商州公安分局下发《关于撤销对张国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内容为:“对张国庆处罚一案,经本局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经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局2009年3月28日作出的商公州(治)决字(2009)第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
拿到这份决定书和退赔款后,张国庆向警方出具了两张收条:一张是行政处罚退款500元,一张是其他费用合计4800元。按照要求,他还在一张表格上签字,保证“不再上访”。
张国庆说,在原《决定》中,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恰当”的字眼。他质疑,既然你们全是对的,那还为什么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商州分局这才进行了修改。
他说,他也不满意最终版本的《决定》,但商州公安分局请他“喝了酒”,他也不好再计较了。
11月6日,商州公安分局两名民警在西安找到张佰庆,他们带来的是针对“张佰庆诽谤案”的两份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张佰庆并未在这两份盼望已久的决定书上签字。
他告诉记者,10月底商洛警方还曾联系到自己,商州公安分局局长常建荣提出以“私人身份”会面,要“对朋友安慰安慰”。“但是,他不知这样的结果是不是真能给这起‘言论官司’画上圆满的句号?”
徐梗荣事件阴影
对于警方笔录中张国庆发帖是受其哥哥指使一事,张国庆说,讯问过程中,徐梗荣事件留下的阴影让他感到恐惧,“我哥在跟我通电话的时候,确实聊过这方面的事情,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张佰庆也称,徐梗荣事件让他感觉害怕,笔录中的话不一定全是真实表达,“我在异地他乡,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安全。”“我对他们说,只要你们觉得过得去,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张佰庆认为,商州公安分局的做法是错误的,“作为公民,宪法范围内保证公民有言论自由。公民有对任何人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自由。”
而在张国庆看来,他的发帖也不是诽谤,“我出于义愤,同全国人民一样关注发生的丹凤县刑讯逼供致死徐梗荣案件,跟帖而评,是受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他认为,领导管理不严和队伍素质松懈是发生“徐梗荣事件”的原因之一,“这些是事实,是民声、民怨、民意的一部分。”
11月19日,张佰庆再次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当天早晨,商州区人民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来到西安,带给他一份“传票”和4份“起诉状”。在网帖中涉及的4名当事人将张佰庆告上了法庭。区法院据此传唤张佰庆于11月23日9时到法院刑事审判庭接受“询问”,案由为“诽谤”。
这4名自诉人分别为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委李建锋、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支队长张丹、山阳县公安局副局长饶玉明、丹凤县公安局政委王宏伟。
李建锋在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称,在有关他的网帖出现后,“跟帖中各种议论都有,由于徐梗荣事件在全国引起媒体高度关注,我的亲属、父母、同学、战友从全国各地昼夜打电话关心、询问,他们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知道徐梗荣事件,更在网上看到我所谓的作为‘徐梗荣案件的指导者’,有的在电话中指责我,有的在电话中安慰我,有的在询问事件的真相,一时间,我的生活被打乱,应接不暇,无力应对,任凭我怎样解释,同学、亲朋、战友都不能相信。白天不能安心工作、夜晚不能正常入睡……”
李建锋认为,“这一没有署名的信息在网上的发布,对我产生了极大的侮辱和诽谤,祸从天降,犹如晴天霹雳,使所有熟悉我的人对我产生了误解和诽议,对我精神和名誉造成极大的打击和损害,对我的人格造成极大的侮辱,对我在亲朋好友中和社会上的人格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尤其对我父母亲带来的精神打击伤害,心灵创伤今生无以弥补。”
李建锋在诉状中称,此事发生后,自己向商州区公安分局报了案。“2009年11月6日,经商州公安分局侦查告知我才知道对我非法侵害的人叫张佰庆”。李建锋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追究张佰庆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赔偿自己及其父精神抚慰费各1万元。
其他3名自诉人,也分别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张佰庆公开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11日23日,张佰庆到庭应诉,被告知法院对立案很慎重,但按照公安局的案卷是可以立案的。法院也告诉他,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撤诉。
对于商洛警方的做法,张佰庆和张国庆兄弟充满了疑惑。
张国庆说,商洛警方到他家,没有依法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和相关证件,没有穿警服,“没有表明他们是合法的执法主体”。“这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侵入我和家人的住宅。”
他还认为,商洛警方到西安抓人是违规异地办案。
然而,兄弟俩最大的疑问还在于:他们究竟诽谤了谁?
“是借徐梗荣事件给商洛公安泼脏水”
“张国庆到处告状,说我们异地抓人,不穿警服,不出示证件,讯问过程中出现诱供、骗供、诈供等等,没有一件是实的。”商州公安分局政委樊永生说,我们内部侦查过程中,根据办案需要,可以着警服,可以不着警服,但证件都是随身带着的,“从前到后都是依法处理”。
针对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的说法,樊永生7月底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诽谤案应属于自诉案件,但有两种情况公安机关可直接立案调查:一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二是危害国家安全。张家兄弟就属于前一种情况。”
对张国庆提及的“市公安局某领导授意办案”的说法,樊永生予以坚决否认:我们办案都是通过正常渠道,商洛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在对网络的监控中,发现有诽谤他人的不良信息,将情况报给了我们。签字要求查案的,是主管刑侦的领导,而不是帖子里提到的领导。分局审查后认为能构成案子,才予以立案。
樊永生用“心术不正”来评价张国庆。“经过调查,所发帖子的内容全都是针对公安机关的,诽谤我们的4名民警和一名市局领导。”樊永生告诉记者,这些帖子没有事实根据,是凭空捏造,“张国庆是借徐梗荣事件,故意在网上搅浑水,扰乱社会秩序。”
樊永生说,张佰庆发帖是为了他的一个乡党(同乡——记者注)。他的乡党党芳瑞是商洛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一名民警,一直得不到提拔。“张自己的说法,是为这个乡党打抱不平,借徐梗荣事件给商洛公安泼脏水,制造混乱。”“我们调查的结果证实,他诽谤的这几个同志都是优秀同志,都得到了提拔,包括他的那个乡党,也在提拔之列。”
樊永生当时称,商州警方对张家兄弟的处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张国庆诽谤事实成立,拘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他还表示,“除他二人外,我们再没有追查过其他发帖人,更没有让那么多人写过保证书”。
对于张国庆提出的违规“异地抓人”,樊解释,一般的案件,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案件,为属地化管理,涉嫌诽谤如写小字报、发信等,也归发案地管理,但网络案件比较特殊,发帖在西安,但诽谤的是商洛人,所影响的也是商洛的社会秩序,因此也是属地管辖。“我们认为,这就是属地管辖的范围”。
立案是因“诽谤政法委书记”
樊永生把卷宗提供给记者翻阅,在卷宗中,记者还看到了网络上已被删除但却被警方经公证后保留下的帖子,一共3条:
第一条:“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含冤受审猝死案比躲猫猫事件厉害的(得)多。根本原因在于商洛公安违规提拔乱用人。用的是些流氓、法盲、恶霸。丹凤公安局的政委王孔己是某领导的司机,当时就顶风带病提拔,这样的政委怎么保障公安队伍。”
第二条:“今后比徐梗荣还惨的案子会越来越多。商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何铁虎这两天顶风强行提拔这样几个浑身是病的公安恶魔:一个是山阳县交警队长饶玉明,去年带人逼死农用车司机命案,(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个是民怨沸腾的柞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军;一个是专门为何铁虎暗算对立面、收拾反对者、这次指导徐梗荣案件的市刑警支队副队长李剑锋(酒后驾车被省厅通报过)。”
第三条:“丹凤警方对负面影响不再躲猫猫。何铁虎不就是我们商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吗?他一心抓钱,给公安局装修办公楼花了两千万,比盖新房花得还多,何铁虎捞了多少?在何铁虎手下发生丹凤徐梗荣事件是必然的……”
商洛警方查明,这些发帖人的IP地址正是张国庆和张佰庆两兄弟家的IP地址。
对于立案原因,卷宗中有如下体现:
其中的一页写着:“2009年3月22日,我局根据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清林对商洛市网监支队互联网监控信息的批示,要求对互联网上关于丹凤县徐梗荣死亡事件及诽谤商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何铁虎的内容进行查处。”商州公安分局局长常建荣签署了“同意立案”的意见。
其后一份立案书中注明:“上述事实确已发生,故对此案可以立为诽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拟立案侦查。”
在一份文件中,记者还看到商洛市公安局局长李淑娥签署的意见,同样表示同意立案追查。
证明材料所注日期发生在拘留后
至于指使发帖的说法,记者在卷宗中看到了如下笔录:
在对张佰庆的笔录中,是这样写的:“我将这些内容发到网上后,还打电话把这些内容告诉我弟张国庆,让他也把这些内容发到网上。目的就是增加网络上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扩大影响。”
记者发现,在对张国庆的笔录中,也有类似内容。
在卷宗的后面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张氏兄弟发帖内容的情况核实,如对于“丹凤公安局的政委王孔己是某领导的司机”这个说法,警方查明丹凤公安局没有人叫王孔己。
由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支队长张丹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明:“柞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内无‘张军’此人,就我姓张。”张丹曾担任柞水县公安局副局长。
一份《商洛市公安局南北两栋办公楼改造加层的情况说明》则注明,北办公楼 2007年6月加层,预标为1650668.50元,决标为2944178.82元。何铁虎当时没有担任局长,跟他无关。南办公楼2008年3月改造加层情况:预标2904037.87元。当时局长为何铁虎,但由一位副局长负责。南北办公楼改造共花掉584.8万元。
“办公楼改造才花了500多万元,根本没有像帖子中所谓的装修办公楼花了2000万元。”樊永生说。
而针对酒后驾车被省厅通报过的市刑警支队副队长“李剑锋”,记者也在卷宗中看到了一份来自“李建锋”(帖子中“李剑锋”的“剑”字有误——记者注)的情况说明:
“2005年7月,由于天气炎热,我同本单位两名同志在名人街一小吃摊前喝稀饭,有一熟人给我倒半杯啤酒……我饮后正欲驾车,正好被省厅警务督察发现,并予以督查。此事发生后,我向市局写了检讨,省厅从未通报此事。”这份说明背后还附了一张训诫纠错的“谈话通知书”。
卷宗中,记者还看到了对党芳瑞的讯问笔录,其中有两段这样的话:
“丹凤事件发生之后,张佰庆给我多次打电话询问有关情况,我没有说违反原则的话,也没有做违反原则的事,我在单位还要求上进。”
“我认为现在言论自由,只要不说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就是说些违反原则的话也不违法,我认为言论无罪。”
记者注意到,张丹、李建锋等人的情况说明及各种证明材料,上面所注明的日期均显示在张氏兄弟被拘留之后。
11月6日,记者再次与商州公安分局政委樊永生取得联系。樊政委表示,张国庆的网络发帖行为本身构不成犯罪,可以治安处罚处理,但当时分局还没见到公安部发出的16号文件,不知道只有三种情形才能公安介入,所以没能进行治安调解。“见到16号文后,分局才意识到,对张国庆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所以撤销了处罚决定。”
对张佰庆被刑事拘留一事,樊政委称“也是因为立案时还没见到16号文,现在看到了知道公安部门没有管辖权,就在昨天作出了撤案决定,今天就能送达。”
樊政委说,商州分局同时将撤销结果告知了帖子中涉及的4名当事人。“如果他们愿意,可以到法院走自诉的法律渠道。”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 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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