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修改《城市拆迁条例》 已启动立法调研
核心提示: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进行前期立法调研。同一天,北大5位教授联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称该条例为强拆行为撑腰。南方日报12月9日报道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而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唐福珍以生命推动中国的法制向前进一步!”这是网友们含着眼泪的呐喊。
条例与法的对峙
拆迁,本是为了让城市建设更美好,却屡屡成为一个浸透了血泪抗争的词语。结局或喜或悲,但最终房子都会被拆。
在上海,被拆迁女住户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掘进的挖土机;在贵阳,无奈的被拆迁居民用40多个液化气罐堵路讨要说法;在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
在巨大利益驱动下,拆迁方有恃无恐。他们所依据的正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违反宪法的,所以该法自动失效,这是常识。既然是非法的,何来暴力抗法之有?”网友们追问。
唐福珍事件发生后,多名学者借此事件开始了一波推动审查违宪法规条例的努力。
12月7日,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联合北大4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其实,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争论由来已久。
在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方面,不缺乏法律保障。上有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有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都处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位。
在拆与被拆的对峙中,双方手中所持法律文本也在对峙。拆迁方所依据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苦苦支撑的“钉子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
2004年修改宪法时,就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
在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之初,也同步启动了包括“条例”在内的配套法规的修订,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反对等种种原因,修订了两年多至今没有完成。
也因为没有理顺法律条例上的规定,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萍的成功个案,虽被寄予厚望———“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亦未能被后来者复制。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指出,拆迁纠纷的症结在于:“私产不但应受宪法和法律文本的保障,而且这些宪法和法律原则更应被行政法规贯彻。”
推动违宪审查之路?
在社会公共事件推动制度改进的进程中,绕不开的是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人们希望,像孙志刚之死推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除一样,唐福珍之死能够推动废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
最终,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事件的意义之大,使得事隔多年,人们依然经常提起。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并负责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
有了孙志刚事件的先例,又有了专门的法规违宪审查通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改是否能够顺利一些?
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让人们重新燃起了希望。但其中的艰辛也应该在预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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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授总结:
《拆迁条例》与法律
三方面冲突
冲突1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冲突2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冲突3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南方报网 http://www.nfdaily.cn/ 作者:徐剑桥) 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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