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ST 东航 公告编号:临2009-085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6629018170102237,截至2009年12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402,370,80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雨扬、刘书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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