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船舶租赁“小金融”需追赶“大产能”
2010-03-04 新华网 记者姜锐、何宗渝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增长近3倍,但该项业务的国内渗透率不到3%,市场基本被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垄断。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建议,从税收、外汇、审批登记等方面推动租赁业发展。
马蔚华介绍,从产能上看,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造船国,大飞机项目也将于2020年成熟;从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来看,中资金融机构进入飞机、船舶融资行业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但作为飞机和船舶行业最普遍采用的金融产品——飞机和船舶租赁,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更是微乎其微。
究其原因,马蔚华认为,在税收方面,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税收差异较大,对两者分别采取租金的全额纳税和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差额纳税,印花税分别按照租金总额的0.1%和0.005%缴纳。设备融资租赁和设备购买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航空公司进口特定规格的飞机享受进口关税1%和增值税4%的税收优惠,而金融租赁公司进口同样规格的飞机则执行进口关税5%和增值税17%的税收政策。此外,境外企业购买我国船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而境内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国内制造的船舶出租给境外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待遇。
在交易结算方面,由于我国限制境内两主体间的美元结算交易,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开展外币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币租赁款支出和结汇都需要审批,金融租赁业务时机不易把握;外币筹资主要依靠境内银行贷款,渠道过于单一。
此外,船舶登记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费用很高,推高了租赁成本。飞机审批中,我国目前只向航空公司颁发从国外购买引进飞机进口许可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经营性租赁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
据此,马蔚华建议基于税收平等原则,取消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在营业税和印花税上的差异,取消租赁公司与航空公司的税收差异,免除航空、航运租赁售后回租交易的增值税等。
鉴于世界范围内,飞机的融资均是以美元计价和结算的,马蔚华建议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外币租赁款支出和结汇的管理办法,减少金融租赁公司外币业务的报批环节,促使金融租赁公司有效地把握市场机会。而在审批和登记方面,应该从租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合理的手续制度,简化流程降低费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