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票看不懂? 旅客向票务公司索赔3.15元
2010-04-06 《法制日报》 记者胡新桥去年17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向相关部门建议,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但时至今日,主管部门和航空企业仍置若罔闻
因机票上出发日期、承运人和票价等栏目为英文,给部分乘客造成不便。近日,湖北武汉一乘客因看不懂自己的飞机票而将航空票务公司告上法庭。
据这名旅客黄先生介绍,2009年9月17日,他在武汉市兰翔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武汉飞往厦门的机票。该公司交付了印刷序号为“30103945583”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该凭证上出发日期、承运人和票价等栏目为英文,没有填写相应的汉字内容,也没有加盖开具单位的印章。
黄先生称,自己只有初中文化程度,要看懂英文的月份有点难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文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因此这机票不仅不便于自己看懂,也违反法律规定。黄先生还认为,该机票作为发票,没有加盖开具单位印章,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造成自己不能报账。
目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黄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更换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并赔偿其损失3.15元。
黄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次起诉是为了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前河北沧州律师韩甫政向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提出要求纠正的请求,去年17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向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及票务代理机构和国外各大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机构发出了《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函》,敦促国内外各航空公司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消费者的阅读习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要全面加注中文说明,以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但时至今日,主管部门和航空企业仍置若罔闻,没有依法作出纠正。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民航总局在对公众的质疑的答复中竟然称“这是国际惯例”。他认为国际惯例也不能牺牲法律尊严,这次起诉希望通过司法审查,还机票一个本来面目,而赔偿3.15元只是象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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