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兰世立逃避追缴欠税 一审获刑四年
2010-04-10 《长江日报》 记者徐前山http://www.plane.cc/uploads/allimg/100410/1322345136-0.jpg
图:兰世立,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新加坡国籍,硕士研究生,东星航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2009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23日法院下达逮捕决定,同日交付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 简称“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董事兰世立,因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昨(9)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东星航空于2005年12月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陂分局登记注册,主要从事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依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黄陂区地税局天河税务所针对被告单位东星航空公司欠缴税费的情况,依法对其先后多次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被告单位均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拒不缴纳。黄陂区地税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提请黄陂区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根据区地税局的申请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东星航空公司欠缴税款为38469155.14元,准许强制执行,并两次向被告单位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被告单位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仍未按照法院的裁定和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所欠税款。
经法院审理: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在明知黄陂区地税局多次催缴欠税、区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为逃避追缴欠税,采取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逃避追缴欠税,指使手下相关人员共将人民币5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人民币506006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世立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人掌控四大公司 五亿元“躲猫猫” 东星航空公司注册资本30600万元,共有湖北东星集团公司占40%、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占20%、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占32.7%、武汉东星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占7.3%四家法人股东。上述四家公司实际上都是兰世立个人的全资子公司。形式上他占90%的股份,另10%的股份由他的其它关联公司交叉持有,因工商登记要求有2个以上股东,但所有关联公司都是他个人100%出资的,所以东星航空公司也是他个人100%出资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掌权手段 幕后控制东星航空 兰世立供述,他在东星航空没有职务,但实际上公司由他控制,持有100%东星航空股份。对外他也是以东星航空公司的董事长名义出席各种活动的。
集团公司和航空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天用手机发短信向兰世立报告当天的营业收入、支出、银行结余数。兰世立用打电话的方式给他们发指令。写指令的时候很少,只有遇到几百万元以上金额的时候才写指令。集团公司下设五大块(包括航空),兰世立要求这五大块的财务人员每天下午下班时向他报告。每个月他们做财务报表给工商、税务部门,还要报给他一份,每年还要给他财务年报表,因此他对公司的收入等状况很清楚。
长期避税 10道缴税通知书泥牛入海 检察机关公诉称: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黄陂区地税局天河税务所针对东星航空欠缴税费的情况,依法对其先后下达10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东星航空均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拒不缴纳。2008年11月12日,黄陂区地税局提请区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东星航空欠缴税款为3800余万元,准许强制执行,并于2009年1月8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此后,区地税局又分别于1月16日、2月16日两次向东星航空公司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东星航空仍未按照法院的裁定和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所欠税款。
转账游戏 五亿元营业收入“躲猫猫” 检察机关公诉称:为逃避追缴欠税,兰世立指示相关人员启用东星物流公司的账户,将东星航空营业收入1384万余元直接汇入该公司账户。2008年8月,兰世立授意分阶段成立东星机票销售公司,再次指使相关人员启用机票销售公司账户,将东星航空公司营业收入2.1亿元直接汇入该公司账户,继续逃避追缴税款。在此期间,兰世立还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情况并指使相关人员将本应转入被告单位约1.4亿余元的经营收入转入未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其他账户。此外,兰世立还指使单位财务人员,将航空公司营业收入1720万元转移至东星旅游公司。同日,兰世立亲笔批示深圳明成达公司转款510万元至深圳另一家公司。
庭审直击 四大指控辩护全被驳回 据悉,在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通过上述手段将5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兰世立的辩护律师称:机关营业收入转入物流和销售公司是代理行为,不是转移行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兰世立主观上没有故意逃避追缴欠税;认定实施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行为证据不足;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实际负责人”并不当然应对东星航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产生“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款”的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东星航空资产 21日第三次拍卖 在连续两次流拍后,东星航空的最后一批资产——东星国际大酒店不动产、配套设施设备及部分动产,将于本月21日在武汉举行第三次拍卖。
据悉,此次拍卖是在第二次打折基础上进行第三次打折。
东星国际大酒店不动产、配套设施设备及部分动产,由于地处偏僻,首次参考价为9100万元人民币。但到拍卖截止日,因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至少2家竞拍而流产。
此后,东星国际大酒店不动产、配套设施等资产在降价20%之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仍无人问津。据悉,第三次拍卖标的是在第二次打折20%基础上再次降价20%,参考价只有6350万元。有关人士分析,此次成功的可能性很大。
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表示:最后一批资产拍卖成功后,将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财产分配,随后东星航空将被注销法人资格。
东星航空员工9成再就业 东星航空宣布破产后,其1200多名职工目前大部分已实现就业。
东星航空停飞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破产清算中一直寻求安置原有员工,并多方推荐,目前1200余名员工中90%实现就业。
据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湖北分公司是最大的安置户,目前已接收东星航空员工700余名,包括飞行员、地面服务人员、空勤人员和部分行政人员,国航还对这些员工进行了专门培训。
此外,政府向其他航空公司推荐招聘200余名空乘空保员工,还有一部分员工则被推荐到旅游部门就业。
据悉,一部分员工通过自谋职业找到工作。
逃避追缴欠税罪 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
一、纳税人妨碍追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纳税人妨碍追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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