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 发表于 2010-4-16 14:21:37

民航总局通用航空生产、活动情况报送管理办法

各管理局、企事业单位:
        为及时掌握通用航空生产、活动情况,加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抄:总局体改法规司

运输管理司

民航总局通用航空生产、活动情况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通用航空生产、活动情况,是实施通用航空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加强通用航空生产、活动情况报送工作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用航空生产、活动情况按时间分为通用航空月报和通用航空年报(以下简称月报或年报)。

第三条  通用航空生产、活动情况月报内容为:
    一、通用航空企业当月开展的作业项目、作业基地、使用的机型和架数、作业飞行小时,以及飞行安全和作业质量情况。
    二、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当月进行的通用航空作业项目、作业基地、使用的机型和架数、作业飞行小时,以及飞行安全和作业质量情况。
    三、通用航空生产、活动中,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
    四、月报报送格式详见TR-CH—001(1/97)。

第四条  通用航空生产、活动情况年报内容为:
    一、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开展的作业项目、使用的机型和架数、作业飞行小时汇总。
    二、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当年进行的通用航空作业项目、使用的机型和架数、作业飞行小时。
    三、全年通用航空飞行安全、作业质量情况,以及通用航空生产、活动中,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月报报送时间要求如下:
    一、各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在每月28日前将当月25日以前的情况,以传真电报形式报送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处,跨区域执行任务或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将有关情况同时报送所跨地区管理局:
   二、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情况的汇总,并于月底前以传真电报形式报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月报报送格式详见TR—CH—002(1/97)和TR—CH—003(1/97)。
   三、月报报送期间如遇假日,顺延两个工作日。

第六条  年报报送时间要求如下:
    一、各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12月28日前将当年情况,以传真电报形式报送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处。
    二、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情况的汇总,并于第二年元月5日前以传真电报形式报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
    三、年报报送期间如遇假日,顺延两个工作日。

第七条 各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按时报送有关情况,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将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给予下列处罚:
     一、连续三个月未按要求报送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的处罚。
     二、连续六个月未按要求报送情况的,予以吊扣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三个月的处罚。
     三、连续七个月以上未按要求报送月报或不报送年报的,予以吊扣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六个月的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负责解释。


民航总局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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