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 发表于 2010-4-16 14:26:20

关于加强对销售代理企业业务管理的通知

<P>各航空公司:<BR>&nbsp;&nbsp;&nbsp; 今年以来为加强销售代理市场的管理,依法规范各类销售代理的行为,纠正销售市场无序、不平等竞争和不正之风,民航总局和各地区管理局加大了对销售代理业治理整顿的力度,对一些不规范和非法代理进行了严肃查处,同时在整顿检查中也发现一些航空运输企业对管理代理人的业务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BR>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上海航空公司驻昆明营业部在茶苑宾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西南管理局对此作出过处罚,但其继续非法销售。云南航空公司所设的“营业分处”未得到正式批准已正式营业。<BR>二、驻外营业部将空白机票给非法代理点销售。云南航空公司、新疆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山东航空公司驻昆明营业部将空白票证发给未获得“经营批准证书”的单位销售。<BR>三、航空公司与外单位合办的代理点管理混乱。北方航空公司在东北地区合办点达55家;南方航空公司沈阳营业部合办点4家;国际航空公司驻沈阳营业部合办点l家。这些合办点打着某航空公司的牌子,但售票条件达不到民航局规定的标准要求,服务质量低劣,严重影响航空公司和民航整体形象。<BR>四、领取票证手续不全。有的航空公司在代理人领取票证时不核准其经营范围和有效期限,对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作废或被总局、管理局吊销的代理人仍发给票证。如:东方航空公司把票证发给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作废的中外运上海储运公司和北京中辉国际航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北航空公司把票证给中国民航西安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西南航空公司把票证给成都旅游航空有限公司;国际航空公司把票证给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机票代理处等等。<BR>&nbsp;&nbsp;&nbsp; 为加强航空运输企业对销售代理人的业务管理,保护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销售代理市场秩序,现要求各运输企业在十二月底将对销售代理的业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查找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清理整顿期间以及今后的销售代理业务管理中,要抓好以下工作:<BR>一、航空公司必须指定管理及监督销售代理业务的机构,对本公司指定的销售代理实施有效管理。总公司、分公司或驻外营业部应在销售代理人的发展及权限、代理协议的签定及执行、代理手续费的规定、票证或货运单管理及结算手续、业务规章及培训、监督机构及监督办法等方面分别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明确其管理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上述有关主要材料请于12月1日前报送总局、管理局。<BR>二、发展代理人要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不能盲目发展。对销售代理的经营条件、营业场所、人员资格等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在销售代理意向书及协议内容要明确规定最低销售客票张数及销售额(或销售货物吨数及销售额),凡在试营业一年内达不到所规定数量的,政府部门将不核发正式经营许可,运输企业也不得继续发给其票证。<BR>三、在日常业务管理中要严格对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对经政府批准注册的代理人要严格按照批准注册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经营并进行监督。今后凡发现有代理人超越经营范围或持过期经营许可证书从事代理业务的,除处罚代理人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作出处罚。<BR>四、对销售代理人的年度经营情况要进行年度审核。总局将统一制做代理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航空运输企业年度审核报表,以了解销售代理人在客、货销售及为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代理方面的总体情况,凡不如实填报的将不予换证。<BR>五、要对本公司指定的代理人的业务管理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服务规章、规定及通知下发给代理单位执行,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按业务操作规定从事销售、不按时结算、拖欠票款或服务质量差、损害运输企业及旅客、货主利益行为的,运输企业有责任视情中止代理协议或按协议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可向总局、管理局审批机关提出处罚意见直至撤销其代理资格;对总局、管理局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的代理要立即中止代理活动。<BR>六、凡与航空运输企业合办的销售点一律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和条件办理相应手续,并进行管理,其不得使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名称。<BR>&nbsp;&nbsp;&nbsp;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BR>&nbsp;&nbsp;&nbsp; 请各航空公司在12月1日前将整顿及本通知执行情况上报总局运输管理司,年底前总局运输管理司将进行检查。</P>
<P>&nbsp;</P>
<P align=right>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司<BR>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P>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加强对销售代理企业业务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