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 发表于 2010-8-24 08:49:3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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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发表于 2010-8-24 08:51:05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66R1-01
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6 年7 月25 日
批 准 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部第66.8 条、第66.14 条、第66.23 条、第66.27 条、
第66.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
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
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
简称适航维修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考管中心),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或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3. 撤销
此通告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2003 年1 月1 日生效的AC-66-01
同时撤销。
4.说明
本咨询通告分为了三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考试申请;
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颁发申请;机型/项目签署申请。同时,为了
方便修订和撤销,本通告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规定以附录的形式出版。
5.定义
5.1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
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2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第66.22 条规定
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
增加专业。
5.3 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可以完成规定考
试任务的场所,并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
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地点资格证书(附件1)。
6.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考试申请
6.1 初次考试申请
6.1.1 考试申请条件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
a.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b.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并且独立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注2)累计在2 年(含)以上,其
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
作;或
c.不具备b 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
累计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
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d.经过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
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e.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
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②申请人在已获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
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
训)的工作;
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
(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④申请人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
业教学的工作;
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
a. 申请人应当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b.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并且独立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注2)累计在2 年(含)
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
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c. 不具备b 款所述学历或者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
理工作(注2)累计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
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d. 经过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
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e.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
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②申请人在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
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
③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
的工作;
④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申请条件
a.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注1)或者同等学
历,身体健康;
b.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注2)不少于5年,
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c.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
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注1:a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
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修理单位从事的维修相
关工作;
②在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
计划、技术培训);
③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工作(工
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
④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
工作;
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6.1.2 考试申请材料
考试申请表(附件2)及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
6.1.3 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4 考试程序
(1)考试申请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址上公布的考试时
间和地点,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申请人应当在考试开始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报名、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将考试申请材料提交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考管中心邮寄地址:天津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大学民用航空
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编:300300
考试报名网址:www.skyexam.com
咨询电话:022-24092282
(2)受理
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
请人自动给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资料录入执照考试系统。对于不符
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考管中心应当当场或在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
技能考试三项。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
能考试两项。
民用航空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采用笔试。
考试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进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考试的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按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资格证书考试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进行。
(4)颁发考试成绩单
每项考试完成后向考试合格的考生当场颁发执照考试成绩通知单
(见附件4)。笔试成绩通知单由执照考试系统自动生成,口试、基本
技能考试成绩单由民航总局批准的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
签发。执照考试的每项考试成绩有效期两年。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的有效期至其取得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止。
6.2 补考
申请补考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中的适用部分,通过网上报
名、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向考管中心报名,并交纳规定的考试费。不需
要另外提供考试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补考申请程序同初次考试程序。
6.3 新增专业/类别考试
6.3.1 新增专业考试:
持有某一专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
部分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新增专业考试。新增专业考试的考试内容按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民用航空器部件修
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的规定进行。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
通告第7.2.1 条的申请条件。其提交的资料,考试申请程序与初次申
请考试相同。
6.3.2 新增类别考试:
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某一类别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合格成
绩单或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航空机械专业其他类别的新增
类别考试。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通告第7.2.1 条的申请条件。新增
类别考试的考试内容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
纲》的规定进行。其提交的资料,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考试相同。
6.4 考试申请材料填写说明见附件2
7.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颁发
7.1 初次颁发
7.1.1 申请条件
(1)执照、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满足CCAR-66R1 部第66.8 条、
第66.23 条、第66.33 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2)通过CCAR-66R1 部第66.10 条或第66.24 条或第66.34 条规
定的考试,成绩合格。
7.1.2 申请材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
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应提交的
各项材料。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器部件修
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
应提交的各项材料。
民用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航空器维
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及申请书规定初
次申请所应提交的各项材料。
7.1.3 执照初次颁发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考管中心只接受邮寄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
邮寄地址:天津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大学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邮编:300300
(2) 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
请人将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在5 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内容。
(3) 交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执照工本费
7. 2 新增专业/类别颁发
7.2.1 申请条件说明
(1)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
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 年以上,申
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 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新
增专业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并合格。
对于欲新增其它类别(如PA+TA),应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的实际
维修工作累计在6 个月之上,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 个月内应当持续
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新增类别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并合格。
(2)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修理人
员,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累计在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 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
新增专业必须通过规定考试并合格;
7.2.2 申请材料
(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5)
或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
5)
(2) 持有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7.2.3 申请程序
同初次申请执照颁发程序
7.3 执照基础部分及资格证书的标注及说明:
7.3.1 执照基础部分除英文字母和罗马数字外,一律采用宋体五号字;
7.3.2“执照编号”栏内标注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
7.3.3“国籍”栏内应标注中英文双语全称;
7.3.4“永久住址”栏标注申请人身份证上的住址;
7.3.5“颁发人”栏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统一签发;
7.3.6“颁发日期”填写首次签发日期;
7.3.7“颁发单位盖章”统一在照片处加盖民航总局维修人员执照专用
章;
7.3.8“执照专业代号”处标注与考试成绩单相对应的专业/类别英文
缩写。例如:航空机械-涡轮式飞机,标注为ME-TA;
7.3.9“备注”栏标注内容如下:
(1) 限制内容:执照放弃、吊扣、吊销时在此栏注明;
(2) 提示内容:换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时在此栏中注明,例:原
A-STR。
7.3.10“续签日期及签署人”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统一签发。
8.机型/项目签署
8.1 机型/项目签署申请条件
8.1.1 机型签署申请条件
(1)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满足CCAR-66R1 部第66.14 条、
第66.15 条要求。
注:第66.14 条和第66.15 条所规定的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的维
修经历可以是在取得CCAR-66 部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
部分前的维修经历。
(2)航空公司引进全新机型时,为解决缺乏有资格的放行人员问题,
可向本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申请,对于部分接受过原制造厂该机型
培训或者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的该机型培训的维修人员,可视为
满足CCAR-66R1 部第66.15 条(c)的经历要求。
8.1.2 项目签署申请条件
(1) 已经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
(2) 取得具有相应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
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经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的项
目培训,并
(3)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
(4)维修单位新增修理项目时,为解决缺乏有资格的放行人员问题,
可向本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申请,对于满足前面(1)、(2)款要求
的部分维修人员可视为满足以上第(3)款所述的经历要求。
8.2 申请材料
8.2.1 机型申请材料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附件6)
(2)民航总局批准的机型培训机构颁发的相应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者
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应机型培训证明文件复印件;
(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4)机型实习培训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的机型培训合格证或培训证
明文件是由只具有机型理论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
的,在申请该机型的签署时应当提供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
出具的机型实习培训证明文件)。
8.2.2 项目签署申请材料
(1) 按照CCAR-66R1 部附件四填写《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适用部分(填写说明见附件
5);
(2) 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者民航总
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8.3 申请程序
8.3.1 提交申请材料
可就近向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申请,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
处只接受当场或邮寄的申请材料。
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上海虹桥路2550 号 邮编:200335
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 邮编:510405
东北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辽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 号 邮编:110043
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四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邮编:610202
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陕西西安市桃园南路27 号 邮编:710082
新疆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 号 邮编:830016
8.3.2 材料审查
对于材料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
个工作日内在执照上进行机型/项目签署。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
人,将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在5 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内容。
8.3.3 机型/项目签署
(1)机型签署
机型一栏应当按照机型类别表(见附录一)所列机型进行签署,
如果机型类别表中机型种类不能包括申请人所要申请签署的机型时,
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应当对此情况进行核实后报民航总局批准增加
该机型类别。民航总局根据需要对本咨询通告附录一进行修订。
类别一栏应当填写ME I、ME II、AV I、AV II。
签署人应当为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处长。
签署日期应当填写当日日期,日期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
月/日的顺序填写。
(2)项目签署
部件修理执照项目一栏应当填写子项目代码表中的子项目代码
如:STR011。如果子项目代码表中子项目种类不能包括申请人所要申请
签署的部件种类时,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应当对此情况进行核实后
报民航总局批准增加子项目类别。民航总局根据需要对子项目代码表
进行修订。
签署人一栏应当为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处长。
签署日期应当填写当日日期,日期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
月/日的顺序填写。
8.4 机型申请表填写说明
具体机型申请表填写说明参见本通告附件6 机型申请表填写说
明。
附录一 机型类别表
附录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的规定

heyongqiang 发表于 2011-2-12 10:43:06

能看看具体培训?

能看看具体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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