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 发表于 2010-9-20 09:06:49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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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发表于 2010-9-20 09:07:07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47-01
颁发日期:2005年11月2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蒋怀宇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第147.6条制定,目的是为欲从事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的机构申请培训机构合格证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申请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以及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3.撤销:
备用
4.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在申请民航总局批准时,对于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和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在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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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上有很大的不同。故此咨询通告分为了两个部分:国内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5.国内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5.1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内部机构,熟悉CCAR-147部,并应当具有CCAR-147部第147.5条所述的部分或全部培训类别和专业的培训能力和条件,如下表所示:
培训类别
培训专业
培训等级
型号/项目
基本技能培训
ME
AV
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
ME
TA
PA
TH
PH
AV
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
STR
PWT
LGR
MEC
AVC
ELC
机型培训
ME
Ⅰ类
例:B737-800(CFM56)
ME
Ⅱ类
AV
Ⅰ类
AV
Ⅱ类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
STR
例:011、012
PWT
LGR
MEC
AVC
ELC
(2)对于申请某两种课程差异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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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培训课程,并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差异培训的培训对象应当是已完成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培训机构实施的其中某一完整培训课程,并具备该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5.2管理职能部门
国内申请人的申请和批准由申请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负责,具体联系方法如下:
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传真:(010)64592342
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邮编:200335
传真:(021)62688950
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广州市机场路 邮编:510406
传真:(020)86686946
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邮编:610202
传真:(028)85704084
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西安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传真:(029)84261526
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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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传真:(024)88295794
新疆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传真:(0991)3804024
5.3合格审定程序
5.3.1初次申请
(1) 申请人阅读现行有效的CCAR-147部及其有关《咨询通告》(AC)。
(2) 申请人按照本咨询通告5.5条的规定填写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表格可使用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必须是原件。
(3) 申请人向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
(4) 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与申请人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会面确认申请的各项有关事宜,会面时间可通过双方协商约定。
(5) 管理职能部门向符合本咨询通告第5.1条中所述申请条件、接受民航总局安排的审查并愿意支付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颁发受理通知书。
(6) 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商定审查日期。
(7) 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方法交付规定的审查费用。 4
(8)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9) 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将以审查报告的形式提出批准建议。
(10) 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将在自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5.3.2变更申请
(1)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和具体培训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至少提前60天向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出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
(2)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大纲、人员、组织机构和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至少提前30天通知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5.4提交材料
5.4.1“初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 《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可参考AC-147-0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进行编写)
(3) 教学大纲
(4) 法人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单位对申请单位的授权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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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变更培训类别、专业、培训项目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 《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 教学大纲的变更部分
(4) 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5.4.3“变更培训地点” 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 《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 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5.4.4“变更机构或名称” 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 机构、名称变更原因说明
(3) 《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5.5申请材料说明
5.5.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的填写说明
申请书应当使用中文填写。除签名外,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应当打印。
(1)申请单位名称栏:应当填写申请人单位的全称。
(2)单位通讯地址栏:应当填写申请人通讯地址。
(3)申请理由栏:在相应的理由条目前的小方框内画“√”
(4)申请培训类别栏:在相应的培训类别条目前的小方框内画“√”
(5)责任经理栏:责任经理应为提交的《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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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责任经理。姓名、职务、日期栏应打印填写,签名栏内应当有责任经理亲笔签署,不得代签。
(6)具体申请培训专业及地点栏:若培训地点与5.5.1(2)中的通讯地址一致可不列出;如培训地点不在或多于5.5.1(2)中通讯地址,则需列出并应当具体填写所申请的培训课程名称。例如: B737-800(CFM56) ME-Ⅰ类 具体培训地点。
注:若申请机型培训的培训机构只进行理论培训而不进行实习培训的须在此栏中注明。
5.5.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培训机构管理手册,手册应当采用活页的形式,应当有封面页、目录、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手册每页中应当至少含有培训机构名称、手册名称、章节号、颁发或修订日期、页码。
5.5.3教学大纲的要求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当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并应当按其申请的专业/项目的课程分别制定。例如:申请B737-800(CFM56) ME-Ⅰ类和 B747-400(PW4000)ME-Ⅰ类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同的教学大纲。
注:教学大纲的编写可参考AC-147-09《维修培训机构教学大纲编写指南》
5.5.4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主要包括:名称变动后是否满足本通告第5.1条的要求;地址变动后教学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规章要求;培训项目变化后,培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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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教员、培训设施设备如何满足规章要求。
5.6审查费用标准
(备用)
6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6.1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内部机构,熟悉CCAR-147部,并应当具有CCAR-147部第五条所述的部分或全部培训类别和专业的培训能力和条件,如下表所示:
培训类别
培训专业
培训等级
型号/项目
基本技能培训
ME
AV
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
ME
TA
PA
TH
PH
AV
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
STR
PWT
LGR
MEC
AVC
ELC
机型培训
ME
Ⅰ类
例:B737-800(CFM56)
ME
Ⅱ类
AV
Ⅰ类
AV
Ⅱ类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
STR
例:011、012
PWT
LGR
MEC
AVC
E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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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申请某两种课程差异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该两种完整的培训课程,并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差异培训的培训对象应当是已完成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的某一完整培训课程具备该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6.2管理职能部门
国外或地区申请人的申请和批准由民航总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负责,具体联系方法如下: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传真:(010)64030987
6.3合格审定程序
6.3.1初次申请
(1)申请人阅读现行有效的CCAR-147部及其有关《咨询通告》(AC)。
(2)申请人按照本咨询通告6.5条的规定填写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表格可使用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必须是原件。
(3)申请人向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
(4)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与申请人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会面确认申请的各项有关事宜,会面时间可通过双方协商约定。
(5)管理职能部门向符合本咨询通告第6.1条中所述申请条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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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航总局安排的审查并愿意支付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颁发受理通知书。
(6)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商定审查日期。
(7) 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方法交付规定的审查费用。
(8)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9) 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将以审查报告的形式提出批准建议。
(10)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将在自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6.3.2变更申请
(1)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和具体培训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至少提前60天向民航总局持续适航维修处提出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
(2)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大纲、人员、组织机构和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民航总局持续适航维修处。
6.3.3延期申请
对于申请延期的国外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内向民航总局提出延长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并接受民航总局的复查并应当支付规定的审查费用。对于审查组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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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航总局。
6.4提交材料
6.4.1“初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可参考AC-147-0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进行编写)
(3)《教学大纲》
(4)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意向书
6.4.2“变更培训类别、专业、培训项目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教学大纲的变更部分
(4)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6.4.3“变更培训地点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6.4.4“变更机构或名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机构、名称变更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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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6.4.5“延长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仅需提交由维修培训机构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质量经理签署的,表明申请延长培训机构合格证意向并愿意支付规定的审查费用的函件。
6.5申请材料说明
6.5.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的填写说明
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书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书应使用英文或中文填写。除签名外,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应当打印。
(1) 申请单位名称栏:应当填写申请人单位的全称。
(2) 单位通讯地址栏:申请人单位的通讯地址。
(3)申请理由栏:在相应的理由条目前的小方框内画“√”。
(4)申请培训类别栏:在相应的培训类别条目前的小方框内画“√”。
(5)责任经理栏:责任经理应为提交的《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中明确的责任经理。姓名、职务、日期栏应打印填写,签名栏内应当有责任经理亲笔签署,不得代签。
(6)具体申请培训专业及地点栏:若培训地点与6.5.1(2)中的通讯地址一致可不列出;如培训地点不在或多于6.5.1(2)中通讯地址,则需列出并应当具体填写所申请的培训课程名称。例如: B737-800(CFM56) ME-Ⅰ 类 具体培训地点。
注:若申请机型培训的培训机构只进行理论培训而不进行实习培训的须在此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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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培训机构管理手册,手册应当采用活页的形式,应当有封面页、目录、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手册每页中应当至少含有培训机构名称、手册名称、章节号、颁发或修订日期、页码。
注: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编写可参考AC-147-0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6.5.3教学大纲的要求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当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并应当按其申请的专业/项目的课程分别制定。例如:申请B737-800(CFM56)ME-Ⅰ类和B747-400(PW4000)ME-Ⅰ类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同的教学大纲。
6.5.4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主要包括:名称变动后是否满足本通告第6.1条的要求;地址变动后教学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规章要求;培训项目变化后,培训大纲、教员,培训设施设备如何满足规章要求。
6.5.5培训意向书
只适用于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国内客户的培训意向书。培训意向书中的培训类别和专业应当包含在其所要申请的培训类别和专业中。
6.6审查费用标准
(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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