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取消耽误返校 留学生状告深航想讨说法
2010-09-21 《深圳商报》 记者包力远在加拿大留学的小侯因航班延误转机后又碰上航空管制,错过从北京飞往加拿大多伦多的航班,在北京滞留一周后才赶回学校,又因迟到未分到宿舍,被迫高价在外租房。为此,他今年寒假回到深圳后,一纸诉状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简称“深航”)告上法庭。宝安法院一审判决深圳航空赔偿小侯5400元,深航不服上诉。近日,市中院对此案开庭二审。
机械故障取消航班 21岁的小侯在加拿大一所大学留学。2009年3月,他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预订了多伦多往返北京的机票,其中预订的北京飞回多伦多的机票时间为2009年9月2日下午6点整。回到深圳后,他向深航预订了2009年9月2日中午12点从深圳飞往北京的机票。当天,小侯一早就赶往机场,直到托运行李时,才得知这趟航班因机械故障已经取消,于是迅速办理改签手续,改乘中午1点航班飞往北京。没想到,该航班却因航空管制下午2点40分才起飞,致使小侯最终错过由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
小侯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查询得知,北京飞往加拿大的航班要到9月26日才有座位,可是他9月6日开学,时间仓促紧张,无法拖延等候。抱着侥幸的心态,他住在机场附近,每天去机场查询有无飞往多伦多的退票,然而7天下来都没有任何结果。后来,在机场帮助下,他于9月8日从北京飞往香港,搭乘9月9日从香港飞往多伦多的班机,赶赴学校所在地蒙克顿。到校后,又因迟到申请不到学校宿舍,在校外租房,费用大大增加。
今年寒假小侯回到深圳后,将深航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深航赔偿他实际经济损失180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深航赔偿5400元 今年5月18日,宝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小侯购得被告机票,双方建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用航空法》,在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航空公司应当及时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告诉旅客。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航班。在航班延误发生后,航空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补救义务和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等。
本案涉及深航取消的航班,是机械故障原因,所以深航不能完全免责。深航为小侯办理改签手续,为此,深航支付了504.4元的差价,属于深航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然而该航班却因航空管制下午2点40分才起飞,致使小侯最终错过了原定6点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说明补救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至于小侯的其他损失,深航依法不予赔偿。考虑小侯未提供其往返多伦多的票价,本案酌情由深航赔偿5400元。
原告称想讨个说法 深航上诉认为,一审对小侯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的数额未查明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在这一事件中,小侯需转乘国际航班,却未充分预留时间,自身也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未提及小侯的过错。同时,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错误。
主审法官当庭主持双方调解,小侯的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调解,深航的代理人表示须向公司领导请示才能答复,法官遂宣布休庭。
庭后,小侯的妈妈告诉记者:“虽然一审判赔5400元与我们起诉要求的1.8万余元差距较大,但我们打这场官司主要是想通过法院的判决讨个说法,希望航空公司能充分重视乘客应有的权利,所以一审的判决我们也能接受,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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