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
**** Hidden Message ***** 用困难报告提供指导,以确保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和规
范,并提供航空器因机械原因中断使用的汇总数据。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批准的航空运营人。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1995 年10 月颁发的适航管理程序
AP-121AA-02“民用航空器适航维修信息管理程序”撤销。
4. 说明:
(1) 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是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和发现符合
规章121.707 和708 要求的故障报告。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和
航空器持续适航的要求,航空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国民航当局和航空
器制造厂家提交使用困难报告。收集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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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 AC-121-60
为了改进航空器产品的设计,提高航空器的安全运营可靠性。通过
建立全国的使用困难报告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故障统计分析、经
验交流,为航空运营人查明故障原因、改进航空产品、提高维修能
力、采取预防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2) “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系统”是建立在以往的“航空器重要事
件报告系统”基础之上。1993 年依据AP-121AA-02“民用航空器适
航维修信息管理程序” 建立的“航空器重要事件报告系统”规定
了航空器重要事件的范围,采取了航空公司、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
局数据逐级上报的方式,并实现了数据计算机管理,收集了大量的
故障事件。但随着规章的变化、航空公司需要的提高、网络技术的
普及,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报告系统。新的“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
系统”修改了事件范围、开发了新的软件管理系统、并采用了网络
化管理。
(3) “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系统”开发使用的软件管理系统通过互
联网进行数据传输,航空公司负责使用困难报告的录入,地区管理
局和总局飞标司负责数据审核、统计分析、建议反馈和网络管理。
(4) 为确定故障原因、避免故障重复发生、提高维修水平,航空运
营人应建立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程序,通过调查程序明确故障件和
失效系统,以及故障和失效模式,为最终确定故障原因提供依据。
同时对于一些重大事件、典型事件、特殊事件(如事故征候、重复
性事件、影响较大的事件等),为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预防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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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生,总局飞标司、地方管理局维修处、监管办将相应参与调查。
(5) 对于某些故障(如腐蚀、轮胎爆胎等),由于涉及面广(如厂
家、航空公司)、要求的技术工艺复杂,给查明原因造成了一定的
难度,为此编写了一些针对性强的特殊调查程序,为科学客观地调
查此类事件提供指导。
(6) 本通告引入了“民用航空器系统/部件通用代码(附件2)”,替
换了以往的系统章节代码,更加便于故障件的分类和统计,同时增
加了故障性质、机组采取的预防性措施、故障件状况等内容,使得
分类更科学、更全面。
(7) 根据121.709 的规定,需要按时上报航空器因机械原因造成的
中断使用的统计信息,以便了解航空运营人的整体运营情况。
5. 使用困难报告的范围
5.1 航空器运营人应报告航空器出现和发现的下述情况:
5.1.1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规章121.707(a)):
(1) 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2) 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3) 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和部件损坏的排气系统
的故障或失效;
(4) 飞行中由于飞机部件的故障或失效引起烟、蒸气、有毒或有害
烟雾在驾驶舱或客舱积聚或流通;
(5) 飞行中或地面发动机熄火或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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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螺旋桨顺桨系统失效或在飞行中该系统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
常;
(7) 飞行中燃油系统或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或渗漏;
(8) 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9) 刹车系统的失效或故障;
(10) 飞机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在飞行中采
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11) 在实际撤离、培训、测试、维修、演示或无意使用时,任何应
急撤离系统或其部件(包括应急出口、旅客应急撤离灯系统、撤离设
备)的缺陷或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12) 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或飞行操纵系统或其部件的故障或不能完
成预定的功能;
(13) 已经危及或可能危及飞机的安全运行的故障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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