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的通知
**** Hidden Message ***** 1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010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05年1月14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饶绍武
关于启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的通知
1、目的
自2003年6月1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一次修订)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管理工作已全部转入了新的管理模式,对保证飞行安全、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驾驶员、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制定了按照CCAR-61部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标准以及实践考试工作单。为了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按照CCAR-61部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其实践考试应按照新颁布的实践考试标准来实施。
3、实践考试标准
3.1、此次颁布10个实践考试标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实践考试标准同时作废。这10个实践考试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DOC NO. FS-PTS-001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DOC NO. FS-PTS-002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DOC NO. FS-PTS-003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DOC NO. FS-PTS-004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DOC NO. FS-PTS-005 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直升机)
DOC NO. FS-PTS-006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DOC NO. FS-PTS-007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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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 FS-PTS-008 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DOC NO. FS-PTS-009 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DOC NO. FS-PTS-010 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仪表等级)
3.2、在启用上述10个实践考试标准的同时,还启用下列相关的实践考试工作单。实践考试工作单请从民航总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网址为www.caac.gov.cn/fbs_file_info/。
FS-PTS-001-S(12/04)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飞机/单发)
FS-PTS-001-M(12/04)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飞机/多发)
FS-PTS-002(12/04)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直升机)
FS-PTS-003-S(12/04)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飞机/单发)
FS-PTS-003-M(12/04)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飞机/多发)
FS-PTS-004(12/04)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直升机)
FS-PTS-005(12/04) 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工作单(飞机、直升机)
FS-PTS-006(12/04)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飞机)
FS-PTS-007(12/04)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直升机)
FS-PTS-008-S(12/04) 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飞机/单发)
FS-PTS-008-M(12/04) 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飞机/多发)
FS-PTS-009(12/04) 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直升机)
FS-PTS-010(12/04) 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工作单(仪表等级)
3.3、自转旋翼机、初级飞机、滑翔机、飞艇、自由气球的实践考试标准和实践考试工作单,将在今后制定,具体内容和编号另行公布。
4、实践考试的实施
4.1、实践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的监察员或委任的考试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4.2、申请人应提供在中国登记的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相对应的同样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或者经审定合格的模拟机或训练器。
4.3、从2005年1月1日起,考试员应填写随新版实践考试标准同时公布的考试工作单,根据原CCAR-61部设计的检查单、工作单同时作废。
5、文件的获取
5.1、飞行标准司在总局网站上公布本咨询通告中所列的实践考试标准以及实践考试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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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飞行标准司向各地区管理局发放合适数量的实践考试标准;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向飞行标准处、安全监管办公室以及区内各航空公司、学校以及委任代表发放实践考试标准。
5.3、其他单位和个人如需要上述文件,可向飞行标准有关部门联系购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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