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 发表于 2010-10-12 12:02:36

"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标准应一以贯之

《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于七月一日正式实施,它的诞生和施行标志着湖南民用航空发展到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湖南机场制度化管理步入到更高阶段,《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湖南机场安全持续性发展具有更深远的影响意义! 《条例》对安全运营和服务、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等章节作了说明;并对违反《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违反上述《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航班延误不处理最高罚10万.我想在处罚措施上,加强机场的设施设备保护,保障机场的公众的安全是必要的,比如美国的《航空法》就规定,乘客不得乱动、破坏或毁坏位于航空器盥洗室内烟火警报设备。违反者应被政府处以不超过2000美元的民事处罚。针对《条例》中处罚是否过严,大家一直在议论,即然《条例》已经实施,这样的争论就没有必要了.我想《条例》肯定是经过专家反复论证才出台的,这样的惩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条例》未出台之前,许多市民及旅客航空安全意识淡薄,各种随意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比如: 1月30日,在南航CZ6939航班上,一名乘客在客舱洗手间吸烟引发火警,导致航班返回乌鲁木齐机场。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这名旅客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今年,浙江监管局查处3起私人飞机非法飞行致使民航飞机和不可控的私人飞机在某地带会合。民航浙江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分别作出了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治乱需用重典,在大家对条例的意识不太重视时,以重罚作为一个过渡性的办法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对于旅客而言,《条例》禁止性行为既是义务,也是权利。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仅在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也维护了其他旅客的利益。与一个人甚至一架飞机上数百人的生命健康相比,1万元以下的罚款实在算不了什么。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不难预见,《条例》将会取得积极的效果,而让《条例》取得的最佳效果,则是对于《条例》的执法者的考验.我想《条例》执行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最重要的一点,还是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由于《条例》涉及到很多具体细节,在执法的时候并不会太容易,例如: 排放大量烟雾、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随带危险品上飞机、施放孔明灯等,作为执法者如果任之,必将危害飞行安全.也许执法者无意就放了过去,这样不仅对《条例》不负责任, 也是对违法者不负责任----他们养成了习惯,就等于给机场带来安全隐患,机场即然有了相对完善的《条例》,就要有严厉的机场管理机构,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要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净空、电磁环境保护机制,采取集中整治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要坚决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还应正确运用执法手段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促使问题从根本是得到解决。不要一阵风过后又涛声依旧,我们应该有一以贯之的执法标准,确保《条例》的持续贯彻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标准应一以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