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使用经FAA批准的PMA产品实施更换或改装的管理办法
**** Hidden Message *****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 号:AC - 20 - 01
发布日期:2003.9.23
关于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
使用经FAA批准的PMA产品
实施更换或改装的管理办法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 号:AC - 20 -01
发布日期:2003.9.23
编制部门:AAD
批准人:
函中
关于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使用经FAA
批准的PMA产品实施更换或改装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贯彻《中美双边适航协议》(U.S./PEOPLE’S RE-
PUBLIC OF CHINA BILATERAL AIRWORTHINESS AGREE-
MENT-BAA)及其《实施程序细则》(SCHEDULE OF IMPLE-
MENTATION PROCEDURES-SIP)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通
告。
二、内容
本通告规定了在下述航空器上使用由美国制造人按照
经FAA批准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所制造的产品,
实施更换和改装的有关要求和管理办法:
1、该型航空器已经中国民航适航部门型号合格审定/
型号认可审定并持有中国民航适航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
证/型号认可证;
2、该航空器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并持有中国
民航适航部门颁发的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
三、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美双边适航协议》( BAA)及其《实施程
序细则》( SIP)制订。
四、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理》(一九
八七年五月四日国务院发布)
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 -
21,1998年8月20日第二次修订)
3、FAA AC20 - 62D ELIGIBILITY,QUALI’I'Y AND IDEN-
TIFICATION OF AERONAUTICAL REPLACEMENT PARTS(航
空更换件的合法性、质量和识别)
五、背景说明
2003年3月5日至6日,美国联邦航空局(FAA)航空器
审定司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AAC)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和
飞行标准司在北京举行了会谈,就双方共同关心的双边问
题进行了讨论o CAAC和FAA共同回顾了过去5年来双方
在执行双边适航协议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作
为本次会谈的项目之一,CAAC和FAA共同审议了一个新
的BAA/SIP的附录草案。该附录草案对于以合法方式(从
美国)出口到中国的零部件的定义和范围提供了更为详尽
的规定。最终,该附录以BAA/SIP附录D的形式得以签署。
该附录的签署表明CAAC接受在FAA控制下用于更换和改
装的美国制造人制造的PMA产品。
为了履行中方对于美国制造人制造的PMA件的认可,
CAAC颁发此咨询通告。
六、术语和定义
l、BAA-中美双边适航协议(U.S./PEOPLES REPUB-
LIC OF CHINA BⅡATERAL AIRWORTHINESS AGREEMENT)
2、SIP-实施程序细则(SCHEDULE OF IMPLEMENTA-
TION PROCEDURES)
3、FAA-美国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
MINISTRATION)
4、CAAC - AAD/FSD-中国民用航空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航空器适
航审定司(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DEPARTMENT)/飞行标准司(FLIGHT STANDARD DEPART-
MENT)
5、PMA-零部件制造入批准书(PARTS MANUFACTUR-
ING APPROVALS)
一3一
七、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使用经FAA批准的PMA产
品实施更换和改装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下述航空器上实施更换
或改装,可以使用由美国制造人根据经FAA批准的零部件
制造人批准书( PMA)制造的零部件:
(1)该型航空器已经中国民航适航部门型号合格审定/
型号认可审定并持有中国民航适航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
证/型号认可证;
(2)该航空器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并持有中国
民航适航部门颁发的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
2、在上述更换和改装中所使用的FAA-PMA产品必须
满足下述要求:
(1)该产品必须是按照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21的有关
要求经FAA审查合格,其制造人持有FAA颁发的零部件制
造人批准书(FAA-PMA);
(2)该产品的设计、制造应满足有关的适航要求,其运输
和保存也应符合FAA及其制造人的相关要求;
(3)该产品已被批准安装到相应型号的航空器或航空产
品上;
(4)在上述更换或改装中所使用的每一个PMA产品应有
一个合格性证件(如FAA FORM 8130 -3表)以及一个识别
标牌或标签,该识别标牌或标签上应至少标注有以下信息:
·一个“FAA - PMA"字样的标记;
·PMA持有人的名称、商标或代号;
·零件件号;
·该零件所适宜安装的每个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
器或航空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上述信息也可直接标注在该PMA产品上,但所标注
的内容必须持续清晰可见)
3、该PMA产品的安装者或使用者应对该PMA产品的
质量和合法性以及使用该PMA产品实施更换和改装后的航
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负责。
4、如果涉及重要改装,其改装方案须经中国民航适航
部门批准或认可(如MDA、VSTC等)o
5、为保证所涉及的PMA产品的质量、合法性以及可追
溯性,其安装者或使用者应保存一套该PMA产品从定货到
安装、使用的完整记录,以备查验。适航部门将在有关的适
航检查中,对上述PMA产品的质量、合法性以及可追溯性进
行检查。
6、有关上述PMA产品持续适航管理和控制的其它有关
问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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