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诉讼缠身 法院建议明确补偿细则
2010-10-23 《新京报》 记者陈博昨(22)日,顺义法院发布调研报告称,因航班延误引发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围绕航空公司过错的公益诉讼也开始出现。法院建议明确延误补偿适用条件及标准。
乘客维权出现公益诉讼 昨日,顺义法院副庭长魏志坚介绍,从2008年至今,该院受理了16起因航班延误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乘客索赔范围从机票款、食宿、交通等直接损失,扩大到延误影响商机等间接损失,甚至精神损害。但这些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索赔,因较难举证,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魏志坚称,除个人索赔案外,为确认航空公司有过错的公益诉讼开始出现。案件的原告认为,航空公司常以航空管制、天气原因等免责理由,对延误进行抗辩,难获乘客信任。原告以侵犯知情权,坚持诉讼。
法院称“4小时补偿”不合理 顺义法院调研认为,《合同法》等法规对航班延误违约责任无明确界定,民航局曾规定,“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超过4小时以上的,可进行一定补偿”。但不同航程的延误均以4个小时为界,缺乏合理性,且300元-500元的补偿过低,乘客多不满意。
另外,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简单答复和相关服务不到位,激化不满情绪,最终引发诉讼。
顺义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航班延误补偿的适用条件、补偿方式及数额等细则,可具体到按航行里程或延误时间补偿。
另据了解,今年9月,中消协公布了今年上半年全国投诉十大热点,其中航空服务被投诉349件,同比上升79.9%。
个案飞机晚点失商机告航空公司 安先生称,去年11月,他购买了自北京中转纽约至美国佛罗里达州劳德代尔堡的联程机票,票款共1万余元。本应于2009年11月3日13时抵达纽约,乘当日15时50分飞机去劳德代尔堡参加会议,然后再经纽约返京。结果航班晚点,到纽约已是下午3时,没能顺利转机。返回时因联航座位被取消,耽误了和纽约客户谈合作的机会。
近日,安先生起诉国内某航空公司和达美航空公司,索赔直接损失1.2万、商机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补偿11万元,并要求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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