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 发表于 2010-10-25 11:25:54

民航局禁令升级 整改航企终结地方“玩航空”

正当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称民航局)发布的限制新航企设立“三年禁令”行将到期、业内静候开放准入之际,一纸更为严苛的新令使诸多意欲进入航空运输业掘金的各路资本和地方政府“玩航空”的热情戛然而止,不仅如此,这一新令也对一些此前通过“政企联姻”形式扩张的航企提出了新的管理命题。
    内部下文延续禁令
    正如此前仅仅是在内部会议上不公开地商讨重开设立航企准入事宜一样,民航局近期同样是通过内部文件的形式向所属单位传达了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施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的新指示。
    据一位国内航空公司高层向本报记者证实,民航局在近日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落实航空运输安全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表示将继续暂停受理新设立航空公司(含航空公司设立子公司)申请并暂停受理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与2007年下发的文件相比,不仅继续限制新公司审批,而且对各公司在管理上有了新的标准和规范,对分子公司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前述航空公司高层表示。
    《通知》相关规定显示,民航局将暂停受理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并要求各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已设立的分公司,按照《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要求的,要在2010年底前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民航局取消其分公司的核准。
    此前的2007年,民航局下发了一份名为《民航总局关于调控航班总量、航空运输市场准入和运力增长的通知》明确提出:“2010年之前民航总局将暂停受理新设立航空公司的申请,对已受理的申请严格审核,每年批准筹建的数量不超过3家。”
    而在2008年初召开的民航工作会议上,时任民航总局党委书记、代局长的李家祥亦强调了此前《通知》中这部分规定。李家祥表示,3年之内民航总局不会审批关于新设立航空公司的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每年审批的数量不超过3家。
    但根据今年8月消息表明,民航局已经在内部会议商议重新开放新设立航空公司申请的事宜,该消息也得到多位民航业内人士的证实,当时亦有相关人士透露说:“今年底民航局会出台新的行业准入标准,重新开放设立新航空公司的审批,这其中对注册资本的门槛将会大大增加。”
    然而“开禁”声未落,便发生了8·24伊春空难,将中国民航业保持了2102天的安全记录终结,自此全国民航业开始了新一轮安全大整顿工作,开放新航企注册一事一时间再无下文。
    “发生空难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正是航企与地方政府‘结盟热’之下的产物,”一位供职于某民航研究机构的人士表示,“根据局方新规来看还是很有针对性的,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显然不是好办法。”
    设子公司与机队规模挂钩
    “作为一个行业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出台政策与规范,对航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进行引导,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具体的经营事务中。”一位非国有航空公司高管表示。
    对于此前一些国内航企热衷于通过设立与地方政府合资的子公司以及为取得地方资源倾斜而建立诸多分公司的行为,新规定恐怕会将这其中诸多操作构想挡在付诸实施之外。《通知》规定,航空公司如欲设立1家子公司,其机队规模应达到50架以上且具有10年运营经验。此后每增加20架飞机,方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增设1家子公司。航空公司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航空公司如欲设立1家分公司,民航局规定其机队规模应达到20架以上,此后每增加20架飞机方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增设1家分公司。
    据了解,民航局将按照这一标准于近日修改《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条件要求。
    按照此规定,根据截至目前的国内航空公司运力分布情况,除“三大航”之外在机队规模上符合设立子公司的也就只有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公司(下称深航)、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下称上航)、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厦航)、四川航空有限公司以及天津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天航),但上航、深航与厦航分别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受“控股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之限,而天航前身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也仅仅是在2007年3月30日成立,远不满10年运营年限,因而也在限制之列。
    “不评价《通知》本身是否合理,但对一个时期以来航空公司‘抢地盘’式扩张的行为确实需要进行规范了,这也有助于防止过度竞争,规范行业秩序。”一位曾供职于某国有航空公司的人士表示。
    《通知》内容显示,民航局还将通过各地区管理局对现有航空公司的架构以及管理进行重新规范和梳理,对于管理不规范、机构不健全的航空公司,将要求其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各地区管理局将报请民航局限制其航线航班运营总量,或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于航空公司主动调整或取消其设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原有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时刻可由母公司按规定承继。由此不难看出,民航局反而是将管理的难题推向了航企本身,如果有能力管理好自身诸多的分子公司当然皆大欢喜,反之倒不如进行自我调整,至少比查出问题之后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时刻一并被收回要好得多。
    看来,短时间内投资航空的热潮要降降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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