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机延误或可获赔偿 消委会:注意险种及条例
2010-12-10 《深圳特区报》 记者饶洁,通讯员李依“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将给予旅客经济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新险种—延误险所规定的,近日,消费者杨小姐在福田消委会的帮助下,获得了300元延误赔偿。
今年9月27日,杨小姐电话订购了一张从深圳飞昆明的机票,正点起飞时间是7点30分,结果飞机晚点到11点15分,影响了杨小姐的工作日程,于是杨小姐投诉到消委会。福田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后,发现杨小姐所购机票中包含了该航空公司的新险种—延误险。据悉,该航空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合作,除天气及客观因素之外,延误4小时以上(以正点到达时间为准)可获得300元左右的赔偿,延误8小时以上可获得600元左右的赔偿。因此,杨小姐最终获得300元赔偿金额。
据悉,早在2004年6月原民航总局就出台了《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福田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注意购买的险种,以及相关赔偿条例,以弥补由于飞机误点给您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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