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征求意见
2011-02-11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对《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集团)、各航空公司、各地区空管局:
为提高民用航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规范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提供运营人实施细则指南,我司组织编写了《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草稿)》咨询通告。
该通告修订了中国民航目前所用的机场标准制定准则,包含了非精密进近I/II/III 类精密进近、盘旋进近,增加了所需导航性能(RNP)、类精密进近(APV)、卫星着陆系统(GLS)、最后进近连续下降(CDFA)、目视运行、平视显示(HUD)、增强视觉系统(EVS)等新概念和新技术,提出了对导航设施、助航灯光、气象观测等运行要求。该通告将取代民航规章CCAR97 部《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98 号令)中的技术准则部分,我司随后将开展对98号令管理内容的修订工作。
该通告草稿可从www.caac.gov.cn/P1/处下载。请各单位组织对该通告进行讨论,并于3 月3 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书面反馈我司。传真:010-64092458 ,邮箱:hh_yang@caac.gov.cn 。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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