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航班延误时 机场“不作为”或被处罚
2011-03-29 云南网 李海“航班延误时未依法履职,机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昨(28)日,在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一审,云南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罗明义在作相关审议意见报告时如上指出。建议在草案增加的规定为,航班发生延误时,未及时协调、及时通告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尽快出行,协调责任方补偿损失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等一批地方性法规提交会议审议,《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机场“放风筝”应缩小处罚幅度 对于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风筝等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劳动保险杂物等禁止性行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草案中的处罚标准“1000元直至2万元”,幅度高达20倍,给予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此规定修改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同时,草案中提出的“对醉酒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乘客,可劝阻、拒绝其进入机场控制区或登机”的这一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可对此情形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飞行安全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不宜在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中作限制性规定,建议删除。
而对于一些机场所在地的少数民族群众的传统习俗,草案提出,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或施放高升、孔明灯等的,应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场管理机构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举办者应严格按答复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
禁止非税收入开设过渡性账户 对于《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财政厅厅长陈秋生说,去年全省非税收入增长在做大财政“蛋糕”的同时,也易发生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为解决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的问题,出台相关法规是当务之急。
云南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赵新黔在作相关审议意见报告时建议,增加“非税收入要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对出现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等情形的,建议把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付的规定修改为10个工作日内审批,10个工作日内退付;在草案中加入不得“私存私放”和“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内容,还应加上“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应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借中医之名推拿或最高罚5万 在听取和审议《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指出,对擅自以中医名义开展推拿、按摩、针灸、刮痧等诊疗活动的,应在责令其停止营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的同时,可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高校的民族医药专业应按教学需要设置临床教学基地;按师徒传承方式培养中医药人才,鼓励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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