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被指“曲线开除”35名老员工
http://img1.quotes.ws.126.net/chart/kchart/90/0600029.png刚刚过去的这个五一国际劳动节,对于孟建和来说并没有感受到一个劳动者在这个节日里应有的快乐,因为在半年之前,他和他的35名同事就被所在的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用“非法手段”终止了劳动合同,从那之后,他们就开始为维护自己的劳动尊严而奔波。“新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他们(南方航空)为了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我们这些工作了10多年的老员工转移给一家劳务公司,而后又被派遣到南航,而且只和我们签一到两年的合同”孟建和说,作为一家在航空业内颇有影响的企业,“南航这样对待自己的老员工,真的是太没良心了”。
一天签三份合同,临时工变身“劳务派遣工”
今年60岁的曾进邦对自己曾经工作了十多年的南方航空海南公司有着十分复杂的情绪,十多年前,这家公司给了他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但十多年后,又是这家公司剥夺了他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尊严。
1997年5月,下岗多年的曾进邦进入南方航空海南公司货运部从事搬运工作,成为这家公司的一名临时工,他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总是任劳任怨、认真负责地完成领导交待的各项任务:“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待遇是天壤之别,我们临时工干的是最脏最累的活,而拿的钱却是最少的,临时工的工资是一个正式工工资的五分之一,中秋节发月饼都是正式工两盒,临时工一盒,年终奖正式工五千至一万,临时工只是几百元,甚至有时候都没有。”
但尽管明显感受到了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给予自己这种临时工的是“二等公民”的待遇,但为了养家糊口,曾进邦还是坚持了下来:“我希望能够在南航顺顺利利地干到退休。”
但发生在2007年11月的变故让曾进邦的梦想彻底破灭。
曾进邦回忆说,2007年11月19日,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紧急通知所有已经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到公司二楼会议室开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要求他们这些已经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当天下午6点之前务必和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签订解除连带关系协议书,然后和一家名为“海南安泰保务服务中心”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这家公司的劳务工,之后再和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签订上岗合同,成为一名劳务派遣工。
“南航的领导对我们说,签了这些协议和合同,我们的岗位、工资、待遇都不会变,并且还会涨工资,不签的话就视为主动辞职,不能再继续上班并收回工作证和机场进场证。”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曾进邦最终还是违心地签了这些协议和合同,他的身份也由此从临时工成了“劳务派遣工”。
一纸通知,35名“劳务派遣工”被扫地出门
当天签下这些协议和合同的还有孟建和,他是1996年4月进入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的,最初是机场内的特殊车辆驾驶员,不久后转为专职司机,还曾经担任过车队队长。据他说,当天,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以这种手段让数百名老员工签订了上述三份协议和合同,其中一些员工距离退休年龄甚至只有三四年时间。
孟建和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由南方航空海南公司在2007年11月19日发出的《通知书》显示,该公司要求这些老员工“于2007年11月19日至2007年11月23日与安泰保务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与我公司签订上岗合同。2007年11月23日前如未签订上述合同,我公司将于2007年12月23日正式下发与你解除连带关系通知书”,“可以说南方航空是在逼着我们签订这些协议和合同。”孟建和说。
那么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为什么这样做?
“说白了南方航空海南公司就是想通过这种手段,赶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将我们这些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推出门,规避自己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孟建和对记者说,他们原本以为这样卑劣的手段只有一些小型民营企业才会采用,没想到南方航空这样的大企业竟然也会采用并且更加变本加厉。
在了解到按照新劳动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曾进邦、孟建和等35人在2007年11月16日前后,向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用口头、书面提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后,结果均被置之不理。但他们始终没有放弃,一直太过各种途径试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11月,一年的合同到期后,这些“劳务派遣工”又和海南安泰保务服务中心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再次被“派遣”到南航海南分公司工作。
2010年9月28日,南航海南分公司和安泰中心突然分别向曾进邦、孟建和等35人下发了终止上岗合同通知书和劳动合同通知书。“就这样,我们这些有异议的老员工全部被彻底扫地出门。”
南方航空海南公司:我们没有违规
孟建和等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认定无效。因此他们这35名老员工于日前将南方航空海南公司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07年11月19日当天,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与他们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海南安泰保务服务中心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与他们签订的上岗合同书三份合同无效;同时确定他们与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相关加班费及赔偿金。
那么,对于这些老员工的指责,南方航空海南公司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4月28日,在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记者采访到了代理公司处理与这些老员工劳动纠纷事务的韩冰律师,他表示,将公司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的连带关系转全部转至劳务公司的做法是遵照公司总部的通知执行的,考虑到一些老员工承受不了,所以采取了分批推行的方式。公司大部分员工均已顺利签订了相关协议和合同,只有这35名员工拒绝签订,“签或不签都是他们的权利”。
对于这些员工提出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韩冰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但据他所知这些员工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至于在2010年9月向这35名员工下发终止上岗合同通知书,韩冰称,按照之前双方在2008年签订的相关合同,这些员工的上岗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有选择是否继续签订合同的权利,因此公司提前提出终止上岗也并不违规。
韩冰还称,公司已经接到法院转来的这些员工的起诉材料,目前正在积极应诉。
相关报道:
海南省总工会:南航海南公司突击裁员严重违法
海南省总工会在有关此事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以这种方式突击裁员以规避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严重违反劳动法。
海南省总工会针对此事作出的一份报告称,这是一场由公司操作的大规模裁员行为。但是,按照劳动部“为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定条件是:
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而其法定程序则是:
1、“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员名单、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和工会、全体职工的意见;
5、正式公布并办理手续,出具书面证明。
报告指出,按照上述规定,南航海南公司并没有达到法定条件,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无条件解除与有条件解除两种。无条件解除即该法第2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而有条件解除是指不仅需要发给经济补偿,而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该法第24、26、27条所列)。南航海南公司的突击裁员行为(突然出台,只给劳动者短短几天时间决定),也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1994年正式颁布之时,我国政府已郑重宣布: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今后不再有临时工、固定工之分。但是,该公司却将临时工的称谓,沿用至今。
责任编辑:NF015(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宁远)http://money.163.com/newimg/arc_icon.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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