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咨询通告——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 Hidden Message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咨询通告
编u: AC-145-2
颁发口期:2003年2月10口
批准人:
标题: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2001年12月21日发布施行的CCAR-145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145-R2)制定。
目的是指导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如何申请维
修许可证以及正确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申请
维修许可证必需的文件、资料。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国外/地区维修单位。
3.撤销
1991年1月5日颁发,1996年3月31日修订的AC-145-0282
《<维修许可证>申请指南》撤销。
4.说明
国外维修单位是指在外国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
单位。地区维修单位是指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登记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
本咨询通告仅就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如何向中国民用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咨询通告——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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