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使用经FAA批准的PMA产品实施更换或改装的管理办法
**** Hidden Message ***** 1、该型航空器已经中国民航适航部门型号合格审定/型号认可审定并持有中国民航适航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
证/型号认可证;
2、该航空器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并持有中国
民航适航部门颁发的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
五、背景说明
2003年3月5日至6日,美国联邦航空局(FAA)航空器
审定司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和
飞行标准司在北京举行了会谈,就双方共同关心的双边问
题进行了讨论。CAAC和FAA共同回顾了过去5年来双方
在执行双边适航协议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作
七、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使用经FAA批准的PMA产
品实施更换和改装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下述航空器上实施更换
或改装,可以使用由美国制造人根据经FAA批准的零部件
制造人批准书(PMA)制造的零部件:
(1)该型航空器已经中国民航适航部门型号合格审定/
型号认可审定并持有中国民航适航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
证/型号认可证;
(2)该航空器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并持有中国
民航适航部门颁发的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
2、在上述更换和改装中所使用的FAA-PMA产品必须
满足下述要求:
(1)该产品必须是按照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21的有关
要求经FAA审查合格,其制造人持有FAA颁发的零部件制
造人批准书(FAA--PMA ) ;
(2)该产品的设计、制造应满足有关的适航要求,其运输
和保存也应符合FAA及其制造人的相关要求;
(3)该产品已被批准安装到相应型号的航空器或航空产
品上;
(’)在上述更换或改装中所使用的每一个PMA产品应有
一个合格性证件(如FAA FORM 8130 - 3表)以及一个识别
标牌或标签,该识别标牌或标签上应至少标注有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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