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详细内容
2011-12-09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已经泉州人民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一、为了加强泉州晋江机场净空的管理,确保机场军、民用航空器安全有序的运行,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2003)、《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文)、《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净空的通知》(建规〔1996〕339号文)、《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1986)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各21.4公里组成的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泉州开发区全境;洛江区万安、双阳;石狮市湖滨、凤里、灵秀、宝盖、蚶江、祥芝、鸿山;南安市水头、官桥、丰州;惠安县洛阳、东园、张坂、百崎等。
三、为了强化机场净空保护,同时又便于日常管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丰泽区东海、城东;晋江市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陈埭、西滨、池店、安海、永和、东石;石狮市灵秀、宝盖;惠安县洛阳等。
四、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应成立净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所辖区域机场净空保护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所辖的镇(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净空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承办本辖区内的日常净空管理工作。
五、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一)泉州晋江机场:主管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并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实施日常管理。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监督,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并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四)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运输、销售、储存和施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查处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章超高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广告牌。
(七)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八)广电部门:负责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的管理,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配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九)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和管理。
(十)文体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监督、管理信鸽社团组织。
(十一)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焚烧工业垃圾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和向空中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的监督和管理,非市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上述行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三)各镇(街道办事处)净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净空规定的行为,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六、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当地规划建设部门与相关部门备案。
七、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把关,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以下区域的建设项目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净空限高批复后,方可受理审批。
(一)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600米,跑道两端各4000米组成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二)在上述区域以外内水平面以内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40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三)在内水平面以外锥形面以内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50.55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四)在锥形面以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100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点50公里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155.55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
九、所有经批准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且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十、禁止在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如气象业务探测、科研试验)除外。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的区域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按照施放气球行政许可的规定,向当地气象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升放。
十一、在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内,禁止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火焰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包括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禁止焚烧稻草、桔梗、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而影响能见度的行为;禁止设置影响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它设施;禁止种植影响机场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禁止向空中施放大型礼炮、烟花、焰火、信号弹、孔明灯、风筝以及其它飘浮物。
十二、如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从事施放大型烟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必须提前20日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经许可方可燃放。公安部门审批上述活动后,应提前3日将活动方案通报机场管理机构,若危及飞行安全,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十三、在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设备,不得妨碍军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禁止在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米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不含机房)、单株树木和大片树林;半径120米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二)在半径150米以内有电力排灌站、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金属堆积物、铁路、公路。
(三)在半径500米内改建电气化铁路和架设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
(四)在半径700米内新建电气化铁路。
(五)在半径300米以内架设35KV以下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700米内架设60-110KV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1000米以内架设220-330KV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1500米以内架设330KV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在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
(七)在半径2000米以内设置1KW广播电台;在半径5000米以内设置10KW及以上的广播电台。
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需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十四、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查找干扰源,排除干扰。
十五、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违章超高建筑物、构筑物,超高部分必须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
十六、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它行为,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规定自2007年8月3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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