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哥 发表于 2009-12-26 13:46:06

第91.985 条危险品识别训练航空器代管人的驾驶员应当接受识别危险品的训练,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分派、运送和处理国际2007年X月X日-61-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中列明的危险品的工作。第91.987 条驾驶员训练内容(a) 驾驶员训练中的地面训练,至少应当包括适用于其指定职位的下列内容:(1) 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i) 航空器代管人的飞行定位程序;(ii) 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iii) 足够的气象学知识,以保证掌握有关天气现象的实用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及各种高空气象情况的原理;(iv)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v) 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vi) 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vii) 下降到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之前,以及在其后下降过程中的目视参考;(viii) 对于喷气飞机,喷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特点,高速空气动力学和现代大型客机的操纵特性,包括喷气飞机失速、飘摆原理及其改出方法;(ix) 机组资源管理;(x) 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2) 对于每一航空器型别,应讲授下列内容:(i) 一般介绍;(ii) 性能特征;(iii) 发动机和螺旋桨;(iv) 主要部件;(v) 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和其他有关的系统;(vi) 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vii) 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变)从中脱离的程序,以及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区(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中的操作程序;(viii) 使用限制;(ix) 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x) 飞行的计划;(xi) 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xii) 经批准的飞行手册。(b) 驾驶员的的飞行训练,应当包含CCAR-61 部对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对这些动作和程序的描述应当包括在航空器代管人经批准训练大纲的训练课程中。飞行训练应当在实际飞行中完成。但经局方批准后,也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适当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全部或部分飞行训练科目。第91.989 条客舱乘务员训练内容客舱乘务员训练只包含地面训练,该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 一般课目,包括下列内容:(1) 机长的权力;(2) 处理乘客事务,包括处理神经错乱的或其行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时需遵守的程序;(b) 对于每一航空器型别,包括下列内容:(1) 关于航空器的一般介绍,应着重介绍与实施水上迫降、紧急撤离、飞行中的应急程序和其他相关职责相关的物理特性;(2) 客舱广播系统的使用以及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之间的联系方法,包括出现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时的应急联络方法;2007年X月X日-62-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3) 厨房电器设备和客舱加温、通风设备的正确使用。第91.991 条复训的训练内容(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每一机组成员提供定期复训,保证其在所飞航空器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获得充分训练并保持熟练水平。(b) 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一次问答或其他形式的考查,以确认机组成员对所飞航空器和工作位置的了解;(2) 根据需要,包括本规则第91.987 条要求的地面训练课程中的适当内容。(c) 定期复训的飞行训练课程中,应当包含CCAR-61 部对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d) 本规则第91.967 条中要求的驾驶员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可以代替驾驶员的定期复训。第91.993 条最低设备清单和批准函最低设备清单、批准函、签派偏离指南、保留项目清单或其他适用于代管航空器的批准文件应当颁发给代表航空器所有权人的航空器代管人。只要某一航空器持续使用航空器代管人的代管服务,则最低设备清单、批准函、签派偏离指南,保留项目清单等文件不得因为航空器所有者的改变受到影响。

帅哥 发表于 2009-12-26 13:46:29

L 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第91.1001 条适用范围(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民用飞机的运营人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其他章适用的条款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本章的运行规则不适用于按照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运输运行规章实施的运行。(b) 在不涉及公共航空运输时,按照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可按照本章规则实施下列运行:(1) 调机或训练飞行;(2) 航空作业飞行,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或管道巡逻等,但不包括农林喷洒作业飞行;(3) 向客户进行不收费(除本条(d)款规定的费用外)的飞机演示飞行;(4) 飞机运营人为其个人或者客人实施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的运输飞行;(5) 由于业务需要,载运本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的人员、客人和财物的飞行,运载的收费不超过该飞机的运行成本。当载运的客人与该公司业务无关时,不对客人收取任何费用;(6) 在按本条(c)款所定义的时间分享协议、交换协议或者共同所有权协议下运营的飞机上载运公司人员和客人;(7) 在飞机上载运运动队、体育团体、合唱团或者具有共同目的类似团体,该项载运不收取任何收费和报酬;(c) 在本条中使用下列定义:(1) “时间分享协议”是指一个人将其飞机连同飞行机组租给另一个人的一种协议,此协议下进行的飞行不收取本条(d)款规定之外的费用;(2) “交换协议”指一个人将其飞机租给另一个人,换取相等地使用另一个人的飞机的时间的一种协议,并且除收取不超过运行这两架飞机的成本差额的费用外,不另收费;(3) “共同所有权协议”指飞机的共同所有者之一雇用和提供该飞机的飞行机组,并且每一个共同所有者按协议交付规定份额费用的一种协议。(d) 对于本条(b)(3)和(c)(1)款准许的运输,可以收取该次飞行的下列费用:(1) 燃油、滑油和其他辅助添加剂。(2) 机组成员的旅行费用,包括食宿和地面运输。2007年X月X日-63-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3) 在飞机运行基地以外的机库和停留费用。(4) 该次飞行的保险费用。(5) 航路费、起降费、机场费以及类似的费用。(6) 海关费、外国的准入费以及与该次飞行直接有关的类似费用。(7) 飞行中的食物和饮料费用。(8) 乘客的地面运输费用。(9) 制定飞行计划和气象合同服务费用。(10) 等于本条(d)(1)款中所列花费的100%的附加费用。第91.1003 条飞行设备和运行资料(a) 飞机的机长应当确保下列设备和航行图表及资料放置在飞行机组成员在其值勤位置上易于取用的位置上:(1) 工作良好的手电筒或等效的照明设备。(2) 包含本条(b)款要求程序的驾驶舱检查单。(3) 相关的航行图表。(4)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云上目视飞行规则或夜间的运行,有关航路、终端区和进近的图表。(5) 多发动机飞机一发停车时的爬升性能数据。(b) 飞行机组成员在操作飞机时应当使用驾驶舱检查单,该检查单应当包括下列程序:(1) 发动机起动前。(2) 起飞前。(3) 巡航。(4) 着陆前。(5) 着陆后。(6) 发动机关车。(7) 各种紧急情况。(c) 本条(b)(7)款要求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应当根据适用情况包括下列程序:(1) 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2) 仪表和操纵装置的应急操作。(3) 发动机失效后的程序。(4) 安全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d) 机长和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正确使用本条规定的设备、图表和资料。第91.1005 条熟悉操作限制和应急设备(a) 机长在飞行前应当熟悉该飞机的飞机飞行手册(如果该飞机要求具备)、标牌、清单、仪表标志(包括91.11(b)款中规定的材料)所包含的局方为该飞机规定的每个操作限制。(b) 每个机组必需成员在飞行前应当按照其担负的职责,熟悉飞机上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该设备的程序。第91.1015 条飞行高度规则(a) 尽管本规则第91.119 条已有规定,但是除本条(b)款规定外,按本章运行的飞机在实施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对于昼间运行,不得低于离地面高度300 米(1000 英尺),或者距任何山地、丘陵或其他障碍物距离小于300 米(1000 英尺);(2) 对于夜间运行,不得低于本规则第91.177 中规定的高度。(b) 本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 飞机处于起飞或着陆阶段;(2) 按照本规则P 章的规定,被批准偏离本条要求而使用更低的高度;(3) 按照本规则第91.157 条的规定,使用特殊目视飞行规则天气最低标准,并获得空中交通管2007年X月X日-64-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制的许可。第91.1017 条乘客信息(a) 除本条(b)款规定外,载运乘客的飞机应当装备乘客和客舱乘务员清晰可见的禁止吸烟和系紧安全带的信号灯。信号灯的设计应当便于飞行机组成员接通和关断。飞机在地面移动期间、每次起飞、每次着陆以及机长认为必要时,应当接通信号灯。(b) 对于根据其他规章的适用要求可不安装本条(a)款规定的信号灯的飞机,机长应当确保乘客在每次需要系紧安全带或禁止吸烟时,得到口头通知。(c) 如果安装有信号灯,则任何乘客或机组人员不得在“禁止吸烟”信号灯亮时吸烟。任何人不得在厕所内吸烟。(d) 按照91.107(a)(3)款要求占有座位或铺位的每位乘客,在“系紧安全带”信号灯亮时,应当系紧安全带。(e) 每位乘客应当服从机组成员依据本条(b)、(c)和(d)款要求而给予的指令。第91.1019 条对乘客的安全简介(a) 每次起飞前,载运乘客飞机的机长应当确保所有乘客已经得到下列方面的口头简介:(1) 何时、何地和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吸烟。该简介应当包含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乘客遵守信号灯和标牌给出的禁止吸烟信号,禁止在厕所内吸烟,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2) 何时、何地和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如配备)。该简介应当包括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乘客遵守信号灯给出的系紧安全带的信号,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3) 乘客登机门和应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的方法;(4) 救生设备的位置;(5) 本规则对跨水飞行要求的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6) 飞机上氧气设备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b) 本条(a)款所要求的口头简介应当由机长或其他机组成员进行,但如机长确定乘客熟悉简介内容,则可以不做简介。可用印制的卡片供乘客使用,以补充口头简介。卡片内容包括:(1) 应急出口的图示和使用方法;(2) 使用应急设备的其他必要说明。(c) 本条(b)款要求的卡片应当放置在乘客方便使用的位置,并且只能包括使用该卡片的飞机型号的有关资料。第91.1023 条手提行李对于旅客座位数19 座(不含)以上的飞机,乘客的行李只能放置在下列位置:(a) 合适的行李舱或货舱内,或者按照本规则第91.1025 条规定存放;(b) 乘客的座椅下方,但应当保证飞机受到碰撞时,在CCAR-25 部25.561(b)(3)款规定的极限惯性力或侧向力作用下,所放行李不会向前滑动或横向移动。第91.1025 条装载货物(a) 机长应当确保在飞机上的每件货物以下列方式之一装载:(1) 装载在飞机内经批准的货架、货箱或货舱内;(2) 以局方批准的方式固定在飞机内;(3) 以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装载在客舱内:(i) 用安全带或其他有足够强度的系留装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预见的飞行与地面条件下不会产生移动。(ii) 对货物进行包装或遮盖,以避免伤害乘客。(iii) 货物重量不超过座椅或地板结构的载荷限制。(iv) 货物不能放在妨碍通达或使用应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碍使用驾驶舱和客舱之2007年X月X日-65-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间过道的位置。(v) 货物不能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b) 如果装载货物的货舱在设计上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发生火灾时进入货舱灭火,则货物的装载应当保证机组成员能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将灭火剂喷射到货舱所有部位。

帅哥 发表于 2009-12-26 13:46:51

第91.1027 条结冰条件下的运行(a) 在下列情况下,驾驶员不得驾驶飞机起飞:(1) 霜、雪或冰粘附在螺旋桨、风档或动力装置上,或者粘附在空速、高度、升降率或飞行姿态仪表系统的机外部件上;(2) 霜、雪或冰粘附在机翼、安定面或操纵面上。(b) 除了具有符合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不得:(1)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入已知或预报的中度结冰区域;(2)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入已知的轻度或中度结冰区域,除非该飞机具有工作良好的除冰或防冰设备,能够保护螺旋桨、风档、机翼、安定面或操纵面以及空速、高度、升降率或飞行姿态仪表系统的机外部件。(c) 除了具有符合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不得驾驶飞机进入已知或预报的严重结冰区域。(d) 如果机长所依靠的现行天气报告和简介资料表明,预报禁止飞行的结冰条件因天气条件的变化在飞行期间将不存在,则本条(b)和(c)款基于预报条件的限制不再适用。第91.1029 条飞行机械员的要求(a)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飞行机械员的飞机,如果飞机上没有持有现行飞行机械员执照的飞行机组成员,则不能运行该飞机。(b) 飞机上担任飞行机械员的人员应当在前6 个日历月内,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担任飞行机械员飞行了50 小时,或者局方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且认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现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第91.1031 条对副驾驶的要求(a) 除本条(b)款规定外,下列飞机实施运行时应当配备副驾驶:(1) 型号合格审定要求两名驾驶员的所有飞机。(2) 所有大型飞机,但是,如果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一名驾驶员,并且通过了以一名驾驶员实施运行的合格审定,则可不配备副驾驶运行该飞机。(3) 所有通勤类飞机,但是,如果飞机的旅客座位布局(除驾驶员座位外)为9 座(含)以下,且型号合格审定要求一名驾驶员,则可不配备副驾驶员运行该飞机。(b) 如果飞机设计成只有一个驾驶员位置并且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则局方可批准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此类飞机实施运行。该批准应当包括局方认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任何条件。(c) 担任本条要求的副驾驶的人员应当具备CCAR-61 部中规定的副驾驶资格。第91.1033 条对乘务员的要求(a) 按本章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乘务员:(1) 对于机上乘客数量为20 至50 名的飞机,配备一名乘务员。(2) 对于机上乘客数量为51 至100 名的飞机,配备两名乘务员。(3) 对于机上乘客数量超过100 名的飞机,在配备两名乘务员的基础上按每增加50 名乘客数量增加一名乘务员的方法配备,不足50 的余数部分按50 计算。(b) 担任本条(a)款要求的乘务员,应当向机长演示其熟悉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应急撤离时需要履行的职责,并且能够使用机上应急设备。2007年X月X日-66-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1035 条飞机地面移动、起飞、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及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a) 当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时,运营人不得使飞机在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1) 乘客座位上放有飞机运营人提供的食品、饮料或餐具时;。(2) 在每个乘客的食品和饮料盘及每个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3) 在每个乘客服务车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4) 在每个可伸展至过道的电影屏幕被收上之前。(b) 每个乘客均应当遵守乘务员按本条规定提出的要求。第91.1037 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a) 对于运行大型和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除应当遵守本规则第91.721 条或第91.819 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其他经局方批准的地点存放本条规定的记录,并能随时提供给局方检查。(b) 当运营人使用乘务员参加运行时,应当为其建立个人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乘务员的姓名和所接受训练的日期、内容和结果。该项记录应当保存至少12 个日历月,如果使用的乘务员不再参与该运营人的运行,该记录应当从该乘务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 个日历月。(c) 在飞机起飞前,运营人应当制定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机长在收到并核实装载舱单后方可起飞。舱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乘客人数;(2) 装载后飞机的总重;(3) 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4) 重心限制;(5) 装载后的飞机重心,但如果飞机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飞机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真正的重心。在该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飞机的重心在限制之内;(6) 飞机的登记号;(7) 本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8) 机组成员的姓名及其机组职位。(d) 飞机的机长应当将一份按本条(c)款制定的完整舱单随飞机携带至目的地。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留舱单至少30 个日历日。(e) 上述记录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形式保存。第91.1039 条飞行定位要求(a) 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的运营人应当建立并使用飞机排班和放行系统。(b) 运营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一套确定运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统:(1) 该系统至少能够为运营人提供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所要求的信息;(2) 如果飞机失踪或未能按预达时间到达目的地,能及时通知局方或相关搜寻救援机构;(3) 如果在无法保持通信联络的偏远地区实施飞行,该系统能向运营人提供重新建立无线电或电话通信联络的地点、日期和预计时间。(c) 有关飞行定位资料应当存放在运营人的主运行基地或运营人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飞行结束。M 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第91.1101 条适用范围(a) 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应遵守本规则其他章中的适用条款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2007年X月X日-67-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b) 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按照本规则H 章、J 章或K 章的要求,在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允许其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运行种类批准,进行农林喷洒作业的其他运营人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c) 按照本章的规定使用带有机外喷洒设备的旋翼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无需符合本规则N 章的规定。对于已经得到局方颁发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运行种类批准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无需得到局方颁发的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外挂喷洒设备的旋翼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d) 按照本规则N 章的规定使用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旋翼机进行森林灭火作业飞行时,无需符合本章的规定。对于已经得到局方颁发的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运行种类批准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或航空器代管人,无需得到局方颁发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旋翼机实施森林灭火作业飞行。(e) 本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是指航空器进行下述飞行:(1) 喷洒农药;(2) 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3) 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播撒活的昆虫。其中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抑制或减轻农业部门宣布为有害的任何昆虫、啮齿类动物、线虫类动物、霉菌、杂草和其他形式的植物或生物或病毒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但不包括人和动物身上或体内的病毒),或任何用作为作物调节剂、除叶剂或干燥剂的物质或混合物。第91.1103 条人员要求(a) 运营人指定的作业负责人(可为运营人本人)应当接受下列知识和技术的考试,当所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不包括药品喷洒作业时,考试内容可不包括本条(a)(1)(ii)至(iv)款所规定的知识:(1) 理论知识:(i) 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ii) 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药品容器的方法;(iii) 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iv) 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疗机构的位置;(v) 所用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vi) 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2) 飞行技能,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全重完成下列操作动作:(i) 在短跑道或松软跑道起飞(仅对飞机和自转旋翼机);(ii) 飞至作业区;(iii) 进入喷洒作业;(iv) 作业线飞行;(v) 拉升转弯;(vi) 旋翼机快速减速。(b) 运营人应当确保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每一人员明确自己在作业飞行中的任务和职责。(c) 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持有适合于其所飞航空器和所实施的作业飞行的执照和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本条(a)款中关于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作业负责人应当保证航空器机长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航空器机长在首次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之前,应当向作业负责人演示其为符合本条(a)款要求所具备的能力,但当作业负责人得到了该机长以往的作业飞行记录,了解到该机长在安全作业飞行方面和喷洒农药或化学药剂方面不存在技能问题时,可不要求该机长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演示。第91.1105 条航空器要求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a) 装备农林喷洒作业设备并通过适航审定,处于适航状态;2007年X月X日-68-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b) 为每一驾驶员装备合适可用的肩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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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107 条私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限制实施私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a) 不得为取酬而运行;(b) 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c) 除非得到允许,不得在其他人员或单位拥有、支配或管理的财产或土地上空作业。第91.1109 条喷洒限制实施喷洒作业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喷洒的物体对地面的人员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第91.1111 条安全带和肩带的使用按本章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和肩带,但当肩带的使用影响该员履行作业飞行的职责时可不受上述限制。第91.1113 条偏离机场起落航线的飞行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航空器,机长在取得管制塔台同意后,可以偏离该机场正常起落航线进行起飞和着陆,但是应当避让该机场正常飞行的航空器。第91.1115 条在非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在非人口稠密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当航空器机长确认作业飞行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时,可以驾驶航空器进行低于离地高度150 米,或接近人员、船只、车辆和建筑物少于150米的飞行。第91.1117 条在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a)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航空器机长方可驾驶航空器以农林喷洒作业所需的飞行高度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1) 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采取了足够的保护措施;(2) 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b)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应当取得作业飞行区域的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2) 通过有效的方式,如报纸、电视或电台等,向公众发出作业飞行通知;(3) 应当向对作业区域有管辖权的地方飞行标准部门递交完整的作业飞行计划并获得批准。该计划应当包括障碍物对飞行的影响、航空器紧急降落能力和与空中交通管制的协调等方面内容;(4) 单发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i) 除旋翼机外,任何人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做载重起飞和拉升转弯;(ii) 除实际喷洒作业(包括进入和离开作业区)需要外,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不得低于第91.119(b)款规定的飞行高度飞行;(iii)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包括进入和离开作业区)时应当保持适当的航迹和高度,使航空器在应急着陆时不会危及地面人员和财产安全。(5) 多发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i) 在人口稠密地区驾驶多发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下述条件,在该条件下,当飞机以所有发动机工作在正常起飞功率起飞时,从起飞开始到某一时刻的任何一点,都能使飞机在跑道的有效长度之内完全停止,如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证明。上述某一时刻是指飞机到达105%的一台关键发动机停车最小操纵速度,或者115%的起飞形态无动力失速速度,两者中较大者这一时刻。为满足上2007年X月X日-69-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述要求,起飞数据可以基于静风条件,并且在跑道上坡坡度小于1%(含)时,可以不作修正。此处跑道坡度是指跑道两端标高的差值除以跑道总长度所得的值。当跑道上坡坡度超过1%时,跑道的有效长度应当按每1%的上坡坡度减少20%计算。(ii) 在人口稠密地区驾驶多发飞机起飞时的重量不得大于下述重量,在该重量下,当一台关键发动机失效时,在高于作业地区最高地面或最高障碍物之上至少300 米(1000 英尺),或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1500 米(5000 英尺),两者中取大值,还能以至少0.254 米/秒(50 英尺/分)的上升率上升。在进行上述计算时,可以假定失效发动机的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襟翼和起落架处在最有利位置,失效之外的其他发动机以可用的最大连续功率工作。(iii) 除进行实际喷洒作业(包括拉升转弯、进入和离开作业区)的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操作多发航空器在人口稠密地区上空以低于第91.119(b)款规定的高度飞行。第91.1119 条对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的要求(a)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实施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应当满足本条的要求。(b) 航空器的机长应当至少具备以下飞行经历:(1) 在该型号航空器上作为机长已至少飞行25 小时,其中至少10 小时飞行时间是在前12 个日历月内获得的;(2) 已有100 小时作为机长实施喷洒作业的飞行经历。(c) 除旋翼机之外的航空器,应当装备可以在45 秒内将最大装载量的农用物质至少释放一半的设备。如果航空器装备了料箱或漏斗的整体释放装置,还应当安装防止驾驶员或其他机组成员无意将料箱或漏斗释放的预防装置。第91.1121 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记录保存实施农林喷洒作业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关于下列内容的记录:(a) 服务对象的名称和地址;(b) 服务日期;(c) 每次作业飞行所喷洒物质的量和名称;(d) 每位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的驾驶员的姓名、地址和执照编号,及其按本规则第91.1103(a)款的要求通过知识和技术检查的日期。N 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第91.1201 条适用范围(a) 本章规定了对实施机外载荷运行的旋翼机的特殊适航审定要求和对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行要求。使用旋翼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应遵守本规则其他章中的适用条款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b) 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按照本规则H 章、J 章或K 章的要求,在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允许其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行种类批准。此外,还应当根据第91.1217、第91.1221、第91.1223条要求,在其运行规范中取得局方对旋翼机/载荷组合级别的批准。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的的其他运营人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c)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 旋翼机制造厂家研制机外载荷构件时;(2) 制造厂家依照本章要求、CCAR-27 部或CCAR-29 部的相关规定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符合性演示;(3) 依照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单位和个人为满足本章要求进行的符合性演示;(4) 为准备符合性演示所进行的飞行训练。2007年X月X日-70-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1203 条旋翼机实施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旋翼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 满足CCAR-27 部或CCAR-29 部要求并通过型号合格审定(可不安装机外载荷装载设备);(b) 符合本章第91.1217、第91.1221、第91.1223 条适用的对旋翼机/载荷组合要求的规定;(c) 持有有效的适航证。第91.1205 条人员要求(a)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的运营人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可为运营人本人)持有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本规则第91.1203 条所述旋翼机的航空器等级。(b) 运营人应当指定一名驾驶员作为总飞行师(可为运营人本人)负责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还可以在必要时指定一名副总飞行师,以便在总飞行师不在时行使总飞行师的职责。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应当经局方认可、持有本条(a)款所述的执照和等级并且满足本规则第91.1207 条的要求。(c)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的运营人在更换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时,应当及时向飞行标准部门报告。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停止工作后,除非得到局方特殊批准,应当在30 天之内指定新的符合(b)款要求的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否则应当停止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第91.1207 条知识和技能要求(a) 除本条(d)款规定外,按照本规则第91.1205(b)款指定的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应当具备本条(b)和(c)款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局方的考试。(b) 需考试的理论知识(口试或笔试)包括下列各项:(1) 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2) 物体装载、索系、固定的正确方法;(3) 所用旋翼机按经批准的操作程序和限制实施运行时的性能;(4) 飞行机组和地面人员操作指南;(5) 相应的旋翼机/载荷组合飞行手册。(c) 飞行技能的考试应当包括运营人申请的每一载荷级别的旋翼机的下列机动动作:(1) 起飞和着陆;(2) 悬停时的方向控制;(3)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4) 在作业速度下的飞行;(5) 进入着陆或作业区;(6) 将机外载荷物移至投放位置的操作;(7) 如安装绞车用于升降载荷,应演示绞车的操作。(d) 如果局方根据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在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的先前经验和安全记录,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则可不要求其参加本条(a)款要求的考试。第91.1209 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划分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包括外部载荷固定装置),按下列规定分为A、B、C、D 级:(a) A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外部载荷物不能被自由移动和投放,并且不能低于起落架而触地;(b) B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外部载荷物可以被投放,在旋翼机作业飞行期间载荷物可以从地面或水面被自由提起;(c) C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外部载荷物可以被投放,在旋翼机作业飞行期间外部载荷物与地面或水面保持接触;(d) D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局方特别批准的不属于A、B、C 任何一级的组合。2007年X月X日-71-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1211 条操作规则(a) 任何人不准在没有旋翼机与载荷组合手册或违反第91.1223 条规定的内容的情况下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b) 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 使用的旋翼机符合第91.1203 条要求;(2) 旋翼机和旋翼机/载荷组合在运营人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c) 当操作人员使用同一级别旋翼机,但外部载荷物的构型与该操作人员以前操作过的构型有极大区别时(无论旋翼机/载荷组合是否级别相同),该操作人员应当谨慎操作,避免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由局方确定是否对此类操作的旋翼机/载荷组合实行跟踪检查,如检查,内容应包括:(1) 确定旋翼机/载荷组合的重量和重心位置在批准的限制之内,外部载荷安全系牢,外部载荷物不影响紧急设备的释放功能;(2) 做一次起飞,确认操作性是否满意;(3) 悬停时确认有足够的方向控制;(4) 向前做一次加速飞行来确定旋翼机不会出现无法控制或危险的姿态;(5) 向前飞行时,检查外部载荷物是否有危险的摆动,当驾驶员看不到机外载荷物时,其他机组成员或地面人员可以进行此项检查并向驾驶员发出信号;(6) 增加前飞速度,确认在操作速度上不会出现危险摆动或危险气动抖动。(d) 尽管本规则有限制,如果实施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仍可在人口稠密地区进行作业飞行:(1) 实施作业飞行的人员应当做出作业飞行的完整计划,并与有管辖权的地方飞行标准机构进行协调并得到批准。计划中应当包括与人口稠密地区负责单位签署的飞行期间禁止人员入内的协议,空中交通管制的协调和详细的飞行线路和高度图;(2) 每次飞行应当按照一定的高度和航迹,在紧急情况下保证可释放物得到释放、旋翼机可着陆并且对地面人员和财产不造成危害。(e) 除第91.1217 条规定外,如果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不会造成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危害,仍可以进行低于地表高度150 米和接近人员、船只、车辆和建筑物少于150 米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必要的进离场、作业必需的载荷物体位移的操作。(f)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IFR 下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的作业飞行。任何时候,不准许将人员作为外部载荷物挟带,在IFR 下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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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213 条运载人员(a) 在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不得运载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1) 飞行机组成员;(2) 接受训练的机组成员;(3) 完成机外载荷作业有关任务所必需的乘员。(b) 起飞前,机长应当确保机上所有乘员接受了有关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期间所遵循的程序(包括正常、非正常、应急程序)和所使用的设备的简介。第91.1215 条机组成员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的要求(a)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 根据第91.1207 条的要求,通过局方有关旋翼机/载荷组合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考试(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以外的驾驶员的考试,可由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进行);(2) 随身携带证明其符合本条(a)(1)款要求的证明或飞行经历记录本。(b) 实施D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在前12 个日历月内成功完成经批准的初始或复训训练大纲的训练。(c) 飞行机组成员如果在前12 个日历月内,在相同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相同型别旋翼机上作过旋翼机机外载荷操作,则可免除本条(b)款要求的复训。2007年X月X日-72-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1217 条飞行特性要求(a)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b)、(c)和(d)款的相应要求接受飞行操作检查,向局方证明其所用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具有良好的飞行特性。在进行飞行操作检查时,外部载荷物(包括外部载荷连接装置)的重量应当是运营人申请批准的最大重量。(b) 对于A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动作:(1) 起飞和着陆;(2)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3)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4)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c) 对于B 和D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动作:(1) 外部载荷物挂接的操作;(2)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3)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4)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5) 相应提升设备的使用;(6) 在可能遇见的飞行操作条件下,机动飞行至外部载荷物释放位置,使用每一种快速机载释放装置释放外部载荷物。(d) 对于使用C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进行布设电缆、电线的类似作业飞行,飞行操作检查应当包括本条(c)款相应的动作。第91.1219 条结构和设计(a) 机外载荷连接装置和快速释放装置应当按照CCAR-27、CCAR-29 或CCAR-21 部的相应规定获得批准。(b)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批准的最大重量。在所有的载荷条件下,重心的位置应当位于该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确定的范围之内。对于C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应当确定载荷力的大小和方向,在该力的作用之下,重心位置仍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第91.1221 条操作极限除旋翼机飞行手册和局方规定的操作极限外,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在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中至少规定下列限制:(a) 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只能在按照第91.1219(b)款制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之内方可运行。(b) 当机外载荷的重量超过了为证明符合第91.1217 条和第91.1219 条所用的重量时,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不得运行。(c) 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空速不得超过根据第91.1217(b)、(c)和(d)款确定的最大空速。(d) 任何人不得使用适航审定为限制类的旋翼机在人口稠密地区、繁忙航路和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附近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e)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实施D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运行:(1) 所用旋翼机的操作重量应当符合A 类运输类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并且在该操作重量和高度上,一台发动机失效后,仍然具有悬停能力;(2) 该旋翼机应当装备可供机组必需成员之间直接进行双向无线电通话的设备;(3) 人员升降设备应当经局方批准;(4) 升降设备应当具有应急释放装置,该装置的释放操作应当由两个完全不同的动作组成。第91.1223 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制定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并呈送局方批准。该手册应当根据CCAR-27 和CCAR-29 部中有关旋翼机飞行手册的规定进行编写。无需将高度—速度包线数据列为操作限制。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007年X月X日-73-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a) 操作限制、程序(正常和应急)、性能和本章要求的其他信息;(b) 根据第91.1217 条、第91.1219 条证实适航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c) 在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的有关信息章节中应包括下列内容:(1) 操作特定旋翼机与载荷组合时发现的独有特性;(2) B、C、D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静电防护措施;(3) 旋翼机机外载荷安全运行的其他必要信息。第91.1225 条标志和标牌下列标志和标牌应当固定在醒目的位置,并且不易被擦损和遮盖:(a) 在驾驶舱或机舱内的标牌应载明该旋翼机被批准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和第91.1221(a)所规定的载运限制;(b) 处于机外载荷连接装置旁的标牌、标志或说明应载明第91.1221(c)作为操作限制所确定的最大机外载荷重量。O 章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01 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 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 千克(155 磅);(b) 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1) 空机重量小于116 千克(254 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2) 燃油容量不超过20 升(5 美制加仑);(3) 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 千米/小时(55 海里/小时);(4) 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 千米/小时(24 海里/小时)。第91.1303 条检查的要求(a) 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规定。(b) 在局方要求时,超轻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运营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规定的可靠证据。第91.1305 条偏离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第91.1307 条合格证和登记(a) 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b) 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c) 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2007年X月X日-74-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1309 条有危害的运行(a)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b) 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第91.1311 条昼间运行(a) 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b) 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5 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间前30 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30 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第91.1313 条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a) 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有航空器。(b)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c) 有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应当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无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15 条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任何露天人群集会上空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17 条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未经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19 条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未经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机构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23 条地面目视参考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25 条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在飞行能见度或距云距离小于本规则第91.155 条要求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时运行超轻型飞行器。P 章跳伞第91.1401 条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因飞行紧急情况必需跳伞外的跳伞活动。第91.1403 条总则在可能对空中交通安全,或地面的人员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从航空器上2007年X月X日-75-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跳伞,航空器的机长也不得允许其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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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405 条跳伞计划的申请与批准(a) 跳伞活动实施前1 天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跳伞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b) 跳伞计划中应当包括下列信息:(1) 跳伞开始的日期和时间;(2) 以距离跳伞目标的半径(千米)表示的跳伞区域的大小;(3) 以下列方式表示的跳伞区域中心的位置:(i) 当最近的VOR 台距跳伞目标的距离小于55 千米时,相对于该VOR 台的径向方位和距离;(ii) 当最近的VOR 台距跳伞目标的距离大于55 千米时,相对于最近的机场、城镇或城市的方位和距离。(4) 跳伞开始的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5) 预计跳伞持续的时间;(6)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7) 所用航空器的标识。(c) 申请人在需要取消或推迟所申请的跳伞活动时,应当及时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第91.1407 条无线电通信要求(a)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实施跳伞的航空器机长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与空中交通管制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系:(1) 在跳伞活动开始前至少5 分钟,与最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建立无线电通信,以便接收跳伞活动区域附近的空中交通信息;(2) 机长和跳伞员收到本条(a)(1)款要求的信息并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后,方可实施跳伞;(3) 机长应当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频率上保持守听,直到最后一个跳伞者抵达地面,并通知空中交通管制该次跳伞活动结束。(b) 如果飞行中无线电通信系统失效,应当放弃跳伞活动。但是,如果在飞行中通信系统是在收到空中交通管制批准跳伞指令后才失效的,跳伞活动仍可继续进行。第91.1409 条在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的跳伞(a) 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露天的人群集会区上空实施跳伞活动应当获得局方批准。但是,如果跳伞员具有足够的高度,在伞全部打开并正常工作时能飘过该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不会对地面上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则可不必获得局方批准。(b) 为获得本条(a)款要求的局方批准,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跳伞之日前至少4 天向局方提出申请。第91.1411 条在空中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跳伞在空中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实施跳伞活动应当获得有关区域的控制机关的批准。第91.1413 条飞行能见度和离云距离的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从航空器上开始跳伞,机长也不得允许其跳伞:(a) 可能进入或穿过云;(b) 飞行能见度或离云距离低于下表规定值:高度飞行能见度离云距离离地面高度350 米或以下,不考虑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5 千米云下150 米云上300 米水平距离600 米2007年X月X日-76-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高于地面350 米,但低于修正海平面气压3 千米5 千米云下150 米云上300 米水平距离600 米高于地面350 米,并且高于修正海平面气压3 千米8 千米云下300 米云上300 米水平距离2 千米第91.1415 条日落至日出之间的跳伞(a) 在日落至日出之间进行跳伞活动的跳伞员应当装备在5 千米外可见的发光装置。(b) 在日落至日出之间跳伞应当在跳离航空器直至抵达地面前一直打开本条(a)款要求的发光装置。第91.1417 条酒精和药物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从航空器上实施跳伞,航空器的机长也不得允许其跳伞:(a) 该员正处于酒精作用下;(b) 该员使用了影响人体官能并可能影响安全的药物。第91.1419 条检查局方可以检查本章适用范围内的任何跳伞活动(包括检查跳伞场地),以确定其是否遵守本章的规定。第91.1423 条跳伞装置和叠伞要求(a) 从航空器上实施跳伞的人员应当配挂跳伞用的背带系统及两具伞,即一具主伞和一具可靠的备份伞,伞的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伞应当由专业包伞人员或跳伞者本人包伞,包好的伞应在120 天内使用。(2) 备份伞应由专业包伞人员包伞,包装好的伞的有效期视材料而定:(i) 由尼龙、人造丝或其他类似合成纤维,或由抗霉损与抗腐蚀材料制成的伞衣、伞绳和背带而组成的降落伞系统的包装有效期为120 天,并应由专业包伞人员包伞;(ii) 由丝织绸、柞丝绸或其他天然纤维以及本条(a)(2)(i)款规定之外的材料制成的降落伞系统,其包装有效期为60 天,并由专业人包伞人员包伞。(b) 当用开伞拉绳进行强制开伞时,连接方法为:开伞拉绳由挂钩的一端与飞机相连,另一端与降落伞相连,且应使用拉断绳。拉断绳是用来帮助拉出伞包里的引导伞,从而使引导伞充气拉出主伞。如果不使用引导伞帮助开伞,可将拉断绳直接连在主伞顶部,以帮助拉出主伞衣,使主伞充气:(1) 拉断绳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开伞拉绳打开主伞包后,拉断绳再受力工作。(2) 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要求如下:(i) 对于使用引导伞来帮助拉出主伞的,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不小于13 千克(28 磅),但不得大于73 千克(160 磅);(ii) 对于直接用拉断绳拉出主伞的,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不小于25 千克(56 磅),但不得大于145 千克(320 磅)。(3) 拉断绳的一端应系在开伞拉绳上有封包插销的一端。如果开伞绳上无封包插销,则拉断绳应当系在开伞拉绳与主伞包锁锥连接处。拉断绳的另一端系在引导伞顶部限位带或限位环上;如果没有使用引导伞,则应直接系在主伞衣顶部。(c) 本条(b)款要求的拉断绳应当由跳伞者本人或专业人员连接。(d) 本章中的降落伞是指按型号鉴定试验合格或按技术标准规定生产出来的降落伞,或军方批准生产的降落伞。2007年X月X日-77-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Q 章偏离第91.1501 条政策和程序(a) 局方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运行航空器的人员签发偏离证书,批准其按照偏离证书中所列的条件偏离本规则第91.1503 条中所列的任一条款的规定。(b) 申请偏离的人员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偏离申请书。(c) 局方可以在偏离证书中规定偏离的生效条件和时间。第91.1503 条可进行偏离申请的条款对于下列条款,局方可以接受偏离申请:条款号条款标题91.107 安全带、肩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91.111 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运行91.113 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则91.115 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91.117 航空器速度91.119 最低安全高度91.121 高度表拨正程序91.123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指令的遵守91.125 空中交通管制灯光信号91.129 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91.131 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91.133 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91.135 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91.137 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91.139 临时的飞行限制91.153(b)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91.155 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91.157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91.159 目视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91.169(a) 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计划91.173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飞行计划91.175 按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91.177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91.179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91.181 飞行航道91.183 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91.185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91.187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报告91.201 特技飞行91.203 飞行试验区域91.207 牵引滑翔机91.407 在夜间和运上运行的仪表和设备91.607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91.1015 飞行高度规则2007年X月X日-78-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R 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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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601 条概则(a) 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 申请获取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并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申请人,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过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第91.1603 条涉及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的处罚对于违反91.13 条的任何人员,局方可以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91.1605 条涉及空投物体的处罚对于违反91.17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投掷物品的,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第91.1607 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a) 违反91.19 条(a)款的规定担任或试图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或违反91.19 条(c)款的规定拒绝接受酒精测试或拒绝将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的,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b) 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CCAR-61 部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第91.1609 条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a) 对于违反本规则B 章(飞行规则)、C 章(特殊飞行规则)、D 章(维修要求)、E 章(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F 章(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L 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M 章(农林喷洒作业)、N 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中有关规定的,局方应责令立即停止违规活动,并可给予下列处罚:(1) 如果直接责任人是航空人员执照持有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其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2) 如果直接责任人是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罚款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1.1611 条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暂扣和吊销(a) 对于按照本规则H 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J 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K 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中取得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b)款给予处罚:(1) 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取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2) 违反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规定实施运行的;(3) 其他违反本规则各章中相应条款规定的行为。(b) 对于存在(a)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局方可给予下列处罚:2007年X月X日-79-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1) 警告;(2) 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给予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 暂扣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一至六个月;(4) 吊销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c) 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被暂扣或吊销后,当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将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上交给相应的局方机构。第91.1613 条涉及无有效适航证实施飞行的处罚如果航空器在运行期间机上未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局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运营人进行处罚。第91.1615 条涉及违反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则O 章(超轻型航空器)规定的任何人,局方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91.1617 条涉及违反跳伞的运行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则P 章(跳伞)规定的任何人,局方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S 章附则第91.2011 条施行本规则自2007 年11 月22 起施行。第91.2013 条废止的规章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民航总局2007 年2 月14 日公布、2007 年6 月1 日施行的《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77 号)同时废止。2007年X月X日-80-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附录A 术语解释通用航空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民用机场。一般国内运输机场:是指有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运输类机场。一般国际运输机场:是指除局方指定的特别繁忙机场之外的国际机场。特别繁忙运输机场:是指由局方指定的交通流量较大的国际机场,包括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和广州新白云机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之外的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的航空器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实施私用飞行的航空器运营人。大型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任一情况的航空器:(1) 最大起飞全重5700 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2) 涡轮多发飞机;(3) 最大起飞全重3180 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机。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定的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运营人。部分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 代管航空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个所有权人拥有;(2) 每个所有权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3)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4) 在所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之间签有相互干租交换航空器的协议;(5)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部分产权项目协议,包括部分财产所有权、部分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和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等方面的内容。完全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 代管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完全产权;(2)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3)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完全产权项目协议,包括财产所有权、完全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是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包含的一种用于解决航空器调配问题的协议。按照该协议,参加部分产权项目的每个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在需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其他所有权人的航空器。最低部分产权份额:是指在部分产权项目中按下列要求确定的产权份额:(1) 对于项目所属的固定翼亚音速飞机,等于或大于飞机价值的十六分之一;(2) 对于项目所属的旋翼机,等于或大于旋翼机价值的三十二分之一。代管航空器:是指参加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项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中列出的航空器。在完全产权项目中,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全部产权;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应当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对其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并将之包括在该项目的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中。代管服务: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向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该种服务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运行安全指导材料的建立和修订工作,以及针对以下各项所提供的服务:(1) 代管航空器及机组人员的排班;(2) 代管航空器的维修;(3) 为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使用的机组人员提供训练;(4) 建立和保持记录;(5) 制定和使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2007年X月X日-81-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航空作业:使用航空器进行专业服务的航空器运行,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A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发动机和系统按照CCAR-29部的规定具有隔离设计特性的多发旋翼机,并且可以在关键发动机失效的情况下进行预订的起飞和着陆运行,即如果发动机失效发生,可以确保足够的指定高度范围和足够的性能来继续安全飞行。B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不完全符合A类标准的单发或者多发旋翼机。如果发动机失效发生,B类旋翼机不能确保保持高度的能力,并且应当采取非预订的着陆。

帅哥 发表于 2009-12-26 13:50:42

附录B II 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1 II 类手册(a) 手册批准的申请。申请批准II 类手册或其修订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建议的手册或修改页。当该申请同时要求对其II 类运行进行评审时,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航空器的位置和进行演示的地点;(2) 开始演示的日期(至少要在提交申请书10 天以后)。(b) 手册的内容。II 类手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申请II 类运行的航空器的登记号、厂家和型号;(2) 本附录第4 条规定的维修方案;(3) 有关下列方面的程序和指南:(i) 决断高的识别;(ii) 跑道视程的使用;(iii) 进近的监控;(iv) 决断区(在中指点标和决断高之间的区域);(v) 在决断区内ILS 指示的最大允许偏差;(vi) 复飞;(vii) 机载低能见进近设备的使用;(viii) 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最低高度;(ix) 仪表和设备故障警告系统;(x)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指令和限制。2 要求的仪表和设备进行II 类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本条所列的仪表和设备。如果本条要求的仪表和设备与91.413条或其他规定所要求的相同,则不要求重复配备。(a) 第一组(1) 两套航向道和下滑道信号接收系统。每套系统应当有一个基本的ILS 显示器,并且仪表板的每一侧应当有一个基本的ILS 显示器。但是,可以采用单一的航向道天线和单一的下滑道天线。(2) 至少不会影响一套ILS 工作的通信系统。(3) 能提供视觉和听觉信号的外指点标和中指点标信号接收机。(4) 两个陀螺俯仰和滚转指示系统。(5) 两个陀螺方向指示系统。(6) 两个空速表。(7) 两个可调节气压的灵敏高度表,每一个都有标牌,标出高度表刻度误差和该航空器机轮高的修正表。(8) 两个升降速度表。(9) 一套由自动进近耦合器或飞行指引系统组成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飞行指引系统应当依据计算的信息显示出相对于ILS 航向道的方向操纵指令,并且在同一仪表上还要依据计算的信息显示出相对于ILS 下滑道的俯仰指令,或者显示基本ILS 下滑道信息。自动进近耦合器应当提供至少相对于ILS 航向道的自动方向操纵。飞行控制引导系统可由本条(1)款要求的接收系统之一提供信号。(10) 对于决断高低于45 米(150 英尺)的II 类运行,能提供视觉和听觉信号的内指点标接收机,或者无线电高度表。(b) 第二组2007年X月X日-82-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1) 能使驾驶员立即发现第一组中第(1)(4)(5)和(9)款仪表和设备故障的警告系统,以及对于III类运行,无线电高度表和自动油门系统。(2) 双套操纵装置。(3) 带有备用静压源的外部通气的静压系统。(4) 风挡雨刷或等效装置,能提供足够的驾驶舱外视可见度,以便每一驾驶员安全地目视操作航空器至接地和滑跑。(5) 每个空速系统的空速管加温装置或等效装置,能防止空速管因结冰而失效。3 仪表和设备的批准(a) 本附录第2 条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在供II 类运行使用之前,应当按本条规定得到批准。在提交飞机以取得仪表和设备的批准之前,它应当表明,自提交日期之前的第12 个日历月内:(1) 仪表着陆系统航向和下滑道设备,曾按照制造商说明进行了台架校验。(2) 高度表和静压系统曾按照CCAR-43 部附录D 进行了试验和检查。(3) 列在维修方案中,本附录第2 条(a)规定的所有其他仪表与设备项目,都进行了台架校验并认为是符合制造商的规范。(b) 飞行控制引导系统的所有部件,如果尚未按照有关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取得供III 类运行的批准,应当用本条(e)规定的评审大纲进行在安装状态下的批准。此外,后来对部件厂号、型号或设计的更改也应当按本款批准。有关的系统或装置,如自动油门和复飞引导计算系统,如在II 类运行中使用,应当以同样方式取得批准。(c) 对最初的批准及在后来每次的更改,无线电高度表应当符合本条的性能要求:(1) 应当向飞行机组成员清晰地、正确地显示主起落架机轮离地面的高度。(2) 在下列条件下,显示主起落架机轮离地面的高度,其精确度达到±5 英尺或5%(取较大者):(i) 对于平均进近姿态俯仰角为零至±5°。(ii) 在每一方向滚转角为零到20 度。(iii) 前进速度从最低进近速度到200 海里/小时。(iv) 在高度30 米至60 米(100 至200 英尺),下降率从零至4.5 米/秒(15 英尺/秒)。(3) 飞越平地时,应当显示追踪航空器飞行的真实高度而无明显的滞后或摆动。(4) 航空器飞行高度在60 米(200 英尺)或以下,对于地形不大于航空器飞行高度10%的突然改变,应当不致使高度表不能及时显示,并且高度表对这种改变的反应应当不超过0.1 秒。此外,如遇较大的改变,该系统不能及时显示时,应当至少在1 秒钟内,获得真实信号。(5) 带有“按下测试”特性的系统,应当在模拟高度150 米(500 英尺)以下,对整个系统进行测试(带或不带天线)。(6) 当任何时间失去电源或在设计的使用高度范围内失去地面回波信号时,该系统应当向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确切的故障警告显示。(d) 本附录第2 条所要求的所有其他仪表和设备项目,应当具备完成II 类运行所需的功能。在随后每次对这些仪表和设备项目更改之后,应当得到批准。(e) 评审大纲(1) 作为II 类手册申请的一部分,要首先通过评审大纲的评审。(2) 除非局方另有批准,每架航空器的评审大纲要求进行本款规定的演示,至少应当飞行50次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其中至少用三个不同的仪表着陆系统设施各做5 次,而且对于任一仪表着陆系统设施所做的次数不得超过进近总次数的一半。所有的进近应当在模拟仪表条件下至30 米(100英尺)决断高,并且所做进近的总次数的90%应当是成功的。成功的进近是指:(i) 在30 米(100 英尺)决断高,指示空速和航向对于进行正常的拉平和着陆是令人满意的。(速度应当在大纲规定的空速±5 节范围之内,但如果使用了自动油门,则不得低于计算的入口速度)。(ii) 航空器在30 米(100 英尺)决断高时进行的航迹修正,使其驾驶舱位置始终处于跑道两侧边界延长线范围之内。(iii) 在飞离外指点标后,离开下滑道的偏差不大于在仪表着陆系统指示器上显示的满刻度偏差的50%。(iv) 在飞离中指点标后,没有不正常的剧烈起伏或过度的姿态改变;(v) 对于装有进近耦合器的航空器,当耦合器在决断高断开以便继续进行正常的进近和着陆时,航空器处于充分的配平状态。(3) 在执行评审大纲期间,申请人应当保留下列有关航空器每次进近的资料,并按要求提供给2007年X月X日-83-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局方。(i) 妨碍开始进近的机载仪表和设备的每项缺陷。(ii) 中断进近的原因,包括在跑道上方中断进近时的高度。(iii) 如使用了自动油门,在30 米(100 英尺)决断高的速度控制。(iv) 在自动耦合器断开时,航空器对于继续拉平和着陆的配平状态。(v) 在基本仪表着陆系统显示器的图像上和跑道延伸到中指点标的图上都予以标示航空器在中指点标和决断高的位置,估计的接地点应当在跑道图上标出。(vi) 飞行指引仪与自动耦合器的兼容性,如适用时。(vii) 系统总体性能质量。(4) 飞行控制引导系统最终评审的依据是完成演示的成功率。如未显示危险倾向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不存在危险倾向,则该系统即按安装状态获得批准。4 维修方案(a) 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在本附录第2 条中规定的在航空器上安装并经批准供II 类运行使用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清单,清单中包括2(a)规定的那些仪表和设备的制造商和型号。(2) 在前一次检查日期之后3 个日历月内安排按照本款(5)的检查活动的进度计划表。检查应当由CCAR-43 部批准的人员实施,但是每隔一次的检查可以由功能飞行检查来代替。这项功能飞行检查应当由持有受检查的航空器II 类仪表运行许可的驾驶员实施。(3) 对于在前一次台架校验日期之后12 个日历月内,对第2 条(a)中规定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进行台架校验作出规定的进度计划表。(4) 对于在前一次试验与检查日期之后12 个日历月内,按照CCAR-43 部附录D 对每一静压系统进行试验与检查作出规定的进度计划表。(5) 实施定期检查和功能飞行校验的程序,用以确定本附录第2 条(a)中规定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按所批准的供II 类仪表运行使用的能力,包括记录功能飞行校验结果的程序。(6) 确保将每一列出的仪表和设备项目的所有缺陷通知驾驶员的程序。(7) 对于已实施维修的每一列出的仪表和设备项目,确保在恢复II 类运行使用之前,使其状态至少相当于已批准的II 类状态的程序。(8) 填写CCAR-43 部第43.19 条所需的维修记录的程序,表明由于列出的仪表或设备项目故障而每次中断II 类运行的日期、机场和原因。(b) 本条需要的台架校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校验应当由持有相应等级的合格修理站实施。(2) 校准应当包括拆下仪表或设备并实施以下工作:(i) 目视检查:清洁度、可能发生的故障以及零件是否需要润滑、修理、或更换;(ii) 该次目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纠正;(iii) 除非在装有该仪表或设备项目的飞机经批准的II 类手册中另有规定,校准至少要达到制造商的规范。(c) 在12 个日历月的一个维修周期之后,如果某些设备的性能表明有理由申请延长,可以批准延长校验、测试和检查周期的申请。

帅哥 发表于 2009-12-26 13:51:31

附录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1 在指定为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的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所需的导航行性能能力如下:(a) 侧向航迹误差的标准偏差应当低于11.7 千米(6.3 海里)。标准偏差是对于平均值的数据的统计量度。平均值为零千米(海里)。对于该平均值±1 的标准偏差包括了大约68%的数据,±2 的标准偏差包括了大约95%的数据。(b) 航空器偏离已放行的航迹55.6 千米(30 海里)或以上的飞行时间占飞行时间的比例应当低于5.3×10-4(在1887 飞行小时中不到1 小时)。(c) 航空器偏离已放行的航迹92.6 千米与129.6 千米(50 海里与70 海里)之间的飞行时间占总飞2007年X月X日-84-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行时间的比例应低于13×10-5(在7693 飞行小时中不到1 小时)。2 申报飞行计划时,如果空中交通管制能够确认可以为该航空器配备适当的间隔,而使该次飞行不会干扰其他符合第91.607 条要求的航空器运行或增加它们的负担时,空中交通管制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对于该次特定的飞行偏离第91.607 条的要求。附录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1 定义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一般是指在飞行高度8900 米(29000 英尺)(含)和飞行高度12500 米(41000 英尺)(含)之间使用300 米(1000 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我国国内实施RVSM 运行的空域是飞行高度8900 米(29100 英尺)(含)至12500 米(41100 英尺)(含)。RVSM 空域是特殊资格空域,运营人及其运营的航空器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方可进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通过提供航线计划信息告知RVSM 的运营人。本附录第8 条规定了RVSM 适用的空域。RVSM 航空器组:经局方批准的一组航空器,其中每架航空器都满足下列条件:(a) 航空器按相同的设计制造,并按相同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批准。(b) 每架航空器的静压源按相同的方式和位置安装。同组的航空器应使用同样的静压源误差校正装置。(c) 为满足本附录对RVSM 设备的最低要求,每架航空器上安装的航空电子组件应当:(1) 按同一制造商的规范制造,并具有同样的件号;(2) 如果申请人证明该设备能达到同样的系统性能,可以是不同的制造商或件号。没有归组的RVSM 航空器:获得批准进行RVSM 运行的单个航空器。RVSM 飞行包线:RVSM 飞行包线包括航空器在RVSM 空域内进行巡航飞行使用的马赫数范围、重量/大气气压比和高度值的范围。RVSM 飞行包线的定义如下:(a) 完全RVSM 飞行包线的范围限定如下:(1) 高度飞行包线从飞行高度8900 米(29000 英尺)(含)(国内8900 米(29100 英尺)(含))向上扩展至下列高度中的最低值:(i) 飞行高度12500 米(41000 英尺)(含)(国内12500 米(41100 英尺)(含))(RVSM 高度的高限);(ii) 航空器的最大审定高度;(iii) 由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限制的高度。(2) 空速飞行包线扩展范围:(i) 从缝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续航(等待)空速或机动飞行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ii) 至最大的运行空速(Vmo/Mmo)或由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限制的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3) 本定义的(1)和(2)规定的飞行包线范围内,各种可允许的总重。(b) 基本RVSM 飞行包线的边界与完全RVSM 飞行包线相同,但空速飞行包线不同;空速飞行包线的范围:(1) 从缝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续航(等待)空速或机动飞行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2) 至完全RVSM 飞行包线规定的马赫/空速上限,或者某一特定的较低值,但不低于远程巡航马赫数加0.04 马赫,除非又进一步受到现有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因素的限制。

帅哥 发表于 2009-12-26 13:52:26

2 航空器的批准(a) 如果局方认为航空器符合本节的规定,可以批准该航空器的运营人进行RVSM 运行。(b) 申请人应提交适当的数据包以取得航空器的批准。数据包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 RVSM 航空器组或没有归组航空器的识别;(2) 适用于该航空器的RVSM 飞行包线的定义;(3) 用于表明符合本节所适用的RVSM 航空器要求的文件;(4) 为确保获准使用该数据包的航空器满足RVSM 航空器要求而进行的合格性检测。(c) 所有航空器的高度保持设备。为了批准一个航空器组或者一个没有归组的航空器进行RVSM 运行,局方应当确认该航空器符合下列要求:2007年X月X日-85-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1)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二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2)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至少一个自动高度控制系统:(i) 当该航空器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进行直飞或平飞时,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 米(65 英尺)的偏差范围内;(ii) 如果航空器在1997 年4 月9 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装有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并带有管理/性能系统数据输入,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40 米(130 英尺)的偏差范围内。(3) 航空器应当装备有高度警告系统,当显示给机组人员的高度偏离选定的高度超过下列值时,系统告警:(i) 1997 年4 月9 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90 米(300 英尺);(ii) 1997 年4 月9 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60 米(200 英尺);(d) 高度测量系统误差。1997 年4 月9 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组,局方应当确认高度测量系统误差被控制在下列范围内:(1) 在基本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达到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25 米(80 英尺)。(2) 在基本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加上3 个标准偏差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60 米(200 英尺)。(3) 在完全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40 米(120 英尺)。(4) 在完全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加上3 个标准偏差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75 米(245 英尺)。(5) 必要的运行限制。如果申请人表明,其航空器以其他方式符合高度系统误差限制要求,局方则可以对申请人的航空器做出运行限制,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的绝对值大于25 米(80 英尺)时,和/或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3 个标准偏差值的绝对值大于60 米(200 英尺)时,限制该航空器在有关的基本RVSM 飞行包线区域内的运行,或者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的绝对值大于40 米(120 英尺)时,和/或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3 个标准偏差值的绝对值大于75 米(245 英尺)时,限制该航空器在有关的完全RVSM 飞行包线区域内的运行。(e) 高度系统误差限制。为了批准在1997 年4 月9 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组,局方应当确认其高度系统误差值被限制在下列范围内:(1) 在完全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25 米(80 英尺)。(2) 在完全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3 个标准偏差值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60 米(200 英尺)。(f) 没有归组航空器的高度测量系统误差限制。局方批准没有归组航空器时,应当确认其高度测量系统误差值被限制在下列范围内:(1) 对于基本RVSM 飞行包线里的每种情况,其残余静压源误差值加上航空电子设备误差最大绝对值,不得大于49 米(160 英尺)。(2) 对于完全RVSM 飞行包线里的每种情况,其残余静压源误差值加上航空电子设备误差的最大绝对值,不得大于60 米(200 英尺)。(g) 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具备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能力。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航空器应当安装7.0 或更新版本的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TCAS-II)。(h)如果局方核实申请人的航空器满足本节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 运营人批准(a) 以运行规范或批准书的形式,批准运营人在RVSM 空域内运行。在批准RVSM 运行之前,局方应当核实运营人的航空器已按照第2 节或本附录的规定得到批准,该运营人应当遵守本节的规定。(b) 申请人应当以局方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出在RVSM 空域内批准运行的申请。(c)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经批准的RVSM 维修大纲,根据本附录的要求列出了RVSM 航空器的维修程序。每个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i) 定期检查、功能飞行试验和维修检查程序,并有可接受的维修方法,以保证持续达到RVSM2007年X月X日-86-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航空器的要求。(ii) 质量保证大纲,旨在确保航空器检测设备持续的精度和可靠性,以确定其符合RVSM 航空器的要求。(iii) 航空器重新达到RVSM 要求的程序。(2) 对按照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运行的申请人,应提交驾驶员初始和复训训练大纲。(3) 政策和程序。按照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申请人,应提交能确保安全运行RVSM 的政策和程序。(d) 验证和演示。运营人以局方规定的方式,提供证据证明:(1) 有能力运行和维修其申请批准的在RVSM 空域里运行的各航空器或航空器组。(2) 每个驾驶员充分了解RVSM 要求、政策和程序。4 RVSM 的运行(a) 申请批准在RVSM 空域里运行的人员,应当在发给空中交通管制的飞行计划里说明有关RVSM 运营人和航空器的状况。各运营人应当通过适当的飞行计划,证明其对所飞航线的RVSM 适用性。(b) 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在发给空中交通管制的飞行计划里说明运营人或航空器已获准进行RVSM 运行,或能在要求批准RVSM 的航线或地区运行:(1) 运营人已得到局方的批准允许进行此类运行;(2) 该航空器已获批准,并符合本附录第2 条的要求。5 偏离的批准局方可以批准航空器的运营人偏离第91.607 条对RVSM 空域内特定飞行的要求,当运营人未能按照本附录第3 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并且如果:(a) 运营人向管制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提出了适当的要求(此要求应在运行前至少48 小时提出,除非由于特殊情况的限制而无法提出);(b) 在发出该次飞行的飞行计划时,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应当确定向航空器提供适当的飞行间隔,确定该飞行不会干扰或影响已根据本附录第3 条获准进行RVSM 运行的运营人的运行。6 高度保持误差的报告当航空器出现下列高度保持状况时,应当向局方报告情况:(a) 垂直误差总值达到或超过90 米(300 英尺);(b) 高度系统误差总值达到或超过75 米(245 英尺);(c) 偏离指定的高度达到或超过90 米(300 英尺)。7 批准的取消或修改局方认为运营人没有遵守或无法遵守本附录或本规章G 章里的规定,局方可以修改运行规范以取消或限制RSVM 批准。例如,提出修改、取消或限制的理由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人:(a) 在RVSM 空域内高度保持误差方面出现一次或多次超限;(b) 未及时地做出有效的反应,查出并修正高度保持误差;(c) 未报告高度保持误差。2007年X月X日-87-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附录E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1 飞机的I 和II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序号参数名称测量范围记录间隔(秒)精度限制(传感器输入与记录器的读出相比较)1 时间(能得到时用世界协调时,否则用经过的时间)24小时4 ±0.125%每小时2 气压高度-300米(-1000英尺)~飞机最大审定高度+1500米(+5000英尺)1 ±30米~±200米(±100英尺~±700英尺)3 指示空速95千米/小时(50海里/小时)~最大VS0(注1)VS0~1.2 VD(注2)1 ±5%±3%4 航向360° 1 ±2°5 垂直加速度-3g~+6g 0.125 最大范围的±1%,不包括原始数据误差的5%6 俯仰姿态±75° 1 ±2°7 横滚姿态±180° 1 ±2°8 无线电发送键通-断(离散量) 19 每台发动机功率(注3) 全程1(每台发动机)±2%10 后缘襟翼或驾驶舱的控制选择全程或每一离散位置2 ±5%或按照驾驶员指示器的读数11 前缘缝翼或驾驶舱的控制选择全程或每一离散位置2 ±5%或按照驾驶员指示器的读数12 反推位置收回、过渡和展开1(每台发动机)13 地面扰流板/速度刹车选择全程或每一离散位置1 ±2%,除非要求更高的精度14 外界大气温度传感器范围2 ±2℃15 自动驾驶仪/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方式和衔接状态离散量的适当组合1注:上述15个参数满足I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规范。16 纵向加速度±1g 0.25 最大范围的±1.5%,不包括原始数据误差±5%17 横向加速度±1g 0.25 最大范围的±1.5%,不包括原始数据误差±5%18 驾驶员的输入和/或控制舵面位置-主控制(俯仰、横滚、偏航)(注4)全程范围1 ±2°,除非要求更高的精度19 俯仰配平位置全程范围1 ±3%,除非要求更高的精度20 无线电高度-6米~750米(-20英尺~2500英尺)1 在低于150米(500英尺)时,±0.6米(±2英尺)或±3% (取较大值);在高于150米(500英尺),±5%21 下滑道偏离信号作用范围1 ±3%22 航向道偏离信号作用范围1 ±3%23 通过指点信标离散量124 主警告离散量125 导航1和2的频率选择(注5)全程4 按照安装情况26 测距机1和2的距离(注5 0~370千米4 按照安装情况2007年X月X日-88-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和注6)27 起落架邻近电门状态离散量128 GPWS(近地警告系统) 离散量129 迎角全程0.5 按照安装情况30 每一液压系统(低压) 离散量231 导航数据(经度/纬度、地速和偏流角)(注7)按照安装情况1 按照安装情况32 起落架或起落架选择手柄位置离散量4 按照安装情况注:上述32个参数满足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规范。注1:VS0是指着陆构型下的失速速度或最小稳定飞行速度。注2:VD是指设计俯冲速度。注3:记录足够的输入信息来确定功率。注4:对于传统控制系统的飞机,采用“或”关系。对于非机械控制系统的飞机,则采用“和”关系。对于采用了分裂式舵面的飞机,可以采用输入信息的适当组合来替代分别记录每一舵面的位置。注5:如果有可用的数字形式信号。注6:首选应记录来自惯性导航系统或其他导航系统的经度和纬度。注7:如果信号易于采用。如果有更多的记录容量,应当考虑记录下述附加信息:(a) 来自于电子显示系统如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航空器中央电子监视系统(ECAM)和发动机指示和机组告警系统(EICAS) 的工作信息。采用下列优先顺序:(1) 如果没有记录来自其他信息源的相关信息,则应记录由飞行机组选择的与预期飞行航迹相关的参数,如:气压高度设定,选择高度,选择空速、决断高以及自动飞行系统衔接和方式的指示。(2) 显示系统的选择/状态,如航段(SECTOR)、计划(PLAN)、360o罗盘(ROSE)、导航(NAV)、气象(WXR)、复合(COMPOSITE)、拷贝(COPY)等。(3) 警告和告警。(4) 在执行应急程序和检查单情况下,所显示页面的识别。(b) 包括有关所施加刹车的制动信息,用于着陆时冲出跑道和中断起飞的调查。(c) 附加发动机信息(发动机压力比、高压涡轮转速、排气温度、燃油流量等)2007年X月X日-89-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 飞机的I A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在下述规范中,没有(*)标记的参数是强制要求记录的,对于有(*)标记的参数,如果飞机系统或操纵飞机的飞行机组使用了该参数的信息数据源,则要求记录该参数。)1、气压高度2、指示空速或校准空速3、空-地状态和每一起落架的空地传感器,如适用4、全温或外部大气温度5、航向(飞行机组主参考)6、垂直加速度7、横向加速度8、纵向加速度(机轴)9、时间或相对时间计算10、导航数据*:偏流角、风速、风向、纬度/经度11、地速*12、无线电高度*13、俯仰姿态14、横滚姿态15、偏航或侧滑角*16、迎角*17、发动机推力/功率:每台发动机的推力/功率,驾驶舱油门/推力杆位置18、反推状态*19、发动机推力指令*20、发动机推力目标*21、发动机引气活门位置*22、附加发动机参数*:发动机压气比(EPR), N1, 指示的震动级别, N2, 发动机排气温度(EGT), 油门杆角度(TLA), 燃油流量, 燃油关断手柄位置,N323、俯仰配平舵面位置24、襟翼*:后缘襟翼位置,驾驶舱控制选择25、缝翼*:前缘襟翼(缝翼)位置, 驾驶舱控制选择26、起落架*:起落架或起落架选择手柄的位置27、偏航配平舵面位置*28、横滚配平舵面位置*29、驾驶舱俯仰配平控制输入的位置*30、驾驶舱横滚配平控制输入的位置*31、驾驶舱偏航配平控制输入的位置*32、地面扰流板和速度刹车*:地面扰流板位置,地面扰流板的选择,速度刹车位置,速度刹车的选择33、除冰和/或防冰系统的选择*34、液压压力(每一系统)*35、燃油量*36、交流电汇流条状态*37、直流电汇流条状态*38、辅助动力装置引气活门位置*39、计算重心*40、警告41、主飞行控制舵面和驾驶员的主飞行控制输入:俯仰轴,横滚轴,偏航轴42、通过指点信标43、每一导航接收机的频率选择44、人工无线电发射键控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同步基准45、自动驾驶仪/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控制系统(AFCS)方式和接通状态*2007年X月X日-90-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46、选择的大气压力设定*:机长、副驾驶47、选择高度(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48、选择速度(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49、选择马赫数(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50、选择垂直速度(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51、选择航向(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52、选择航迹(驾驶员可选择的所有工作模式)*:航线/预期航迹, 航迹角53、选择决断高*54、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显示格式*:机长,副驾驶55、多功能/发动机/告警显示模式*56、近地警告系统(GPWS)/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地面避撞系统(GCAS)状态*:地形显示模式的选择(包括自动显示状态),地形告警,警戒和警告,以及咨询,开关电门位置57、低压警告*:液压压力,气压压力58、计算机失效*59、客舱失压*60、空中交通防撞系统(TCAS)/机载防撞系统(ACAS)*61、结冰探测*62、每台发动机的震动警告*63、每台发动机的超温警告*64、每台发动机的滑油低压警告*65、每台发动机的超速警告*66、风切变警告*67、操纵失速保护,抖杆器和推杆器的触发*68、驾驶舱内所有的飞行控制输入力*:方向盘,操纵杆,方向舵脚蹬的驾驶舱输入力69、垂直偏差*: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道,微波着陆系统(MLS)倾角,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近进航道70、水平偏差*: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道, 微波着陆系统(MLS)方位角,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近进航道71、测距装置(DME)1和2的距离*72、主导航系统参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 惯性导航系统(INS),全向信标/测距装置(VOR/DME), 微波着陆系统(MLS), 罗兰C(Loran C), 仪表着陆系统(ILS)73、刹车*: 左、右刹车压力,左、右刹车脚蹬位置74、日期*75、事件记录标志*76、平视显示使用中*77、辅助目视显示工作中*2007年X月X日-91-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附录F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1 旋翼机IV 和V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序号参数名称测量范围记录间隔(秒)精度限制(传感器输入与记录器的读出相比较)1 时间(能得到时用世界协调时,否则用经过的时间)24小时4 ±0.125%每小时2 气压高度-300米(-1000英尺)~航空器最大审定高度+1500米(+5000英尺)1 ±30米~±200米(±100英尺~±700英尺)3 指示空速同安装的测量系统1 ±3%4 航向360° 1 ±2°5 垂直加速度-3g~+6g 0.125 ±1%6 俯仰姿态±75° 0.5 ±2°7 横滚姿态±180° 0.5 ±2°8 无线电发送键通-断(离散量) 19 每台发动机功率(注1) 全程1(每台发动机)±2%10 主旋翼转速50~130%0.5 ±2%11 驾驶员的输入和/或控制舵面位置-主控制(总桨距、纵向桨距、横向桨距、尾桨脚蹬)(注2)全程范围1 ±2%,除非要求更高的精度12 每一液压系统(低压) 离散量213 外界大气温度传感器范围2 ±2℃14 自动驾驶仪/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方式和衔接状态离散量的适当组合115 增稳系统的接通离散量1注:上述15个参数满足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规范。16 主减速箱的滑油压力按照安装情况1 按照安装情况17 主减速箱的滑油温度按照安装情况2 按照安装情况18 偏航加速度(或偏航速率) ±1g 0.25 最大范围的±1.5%,不包括原始数据误差±5%19 吊挂负载力审定负载的0~200%0.5 最大范围的±3%20 纵向加速度±1g 0.25 最大范围的±1.5%,不包括原始数据误差±5%21 横向加速度±1g 0.25 最大范围的±1.5%,不包括原始数据误差±5%22 无线电高度-6米~750米(-20英尺~2500英尺)1 在低于150米(500英尺)时,±0.6米(±2英尺)或±3%(取较大值);在高于150米(500英尺),±5%23 下滑道偏离信号作用范围1 ±3%24 航向道偏离信号作用范围1 ±3%25 通过指点信标离散量126 主警告离散量127 导航1和2的频率选择(注3) 全程4 按照安装情况28 测距机1和2的距离(注3和注4) 0~370千米4 按照安装情况29 导航数据(经度、纬度、地速)(注5)按照安装情况2 按照安装情况30 起落架或起落架选择手柄位置离散量4 按照安装情况注:上述30个参数满足I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规范。2007年X月X日-92-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注1:记录足够的输入信息来确定功率。注2:对于传统控制系统的旋翼机,采用“或”关系。对于非机械控制系统的旋翼机,则采用“和”关系。注3:如果有可用的数字形式信号。注4:首选应记录来自惯性导航系统或其他导航系统的经度和纬度。注5:如果信号易于采用。如果有更多的记录容量,应当考虑记录下述附加信息:(a) 来自于电子显示系统如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航空器中央电子监视系统(ECAM)和发动机指示和机组告警系统(EICAS) 的工作信息。采用下列优先顺序:(1) 如果没有记录来自其他信息源的相关信息,则应记录由飞行机组选择的与预期飞行航迹相关的参数,如:气压高度设定,选择高度,选择空速、决断高以及自动飞行系统衔接和方式的指示。(2) 显示系统的选择/状态,如航段(SECTOR)、计划(PLAN)、360o罗盘(ROSE)、导航(NAV)、气象(WXR)、复合(POSITE)、拷贝(COPY)等。(3) 警告和告警的数据。(4) 在执行应急程序和检查单情况下,所显示页面的识别。(c) 附加发动机信息(发动机压力比、高压涡轮转速、排气温度、燃油流量等)2007年X月X日-93-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 旋翼机IVA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在下述规范中,没有(*)标记的参数是强制要求记录的,对于有(*)标记的参数,如果旋翼机系统或操纵旋翼机的飞行机组使用了该参数的信息数据源,则要求记录该参数)1、气压高度2、指示空速3、外部大气温度4、航向5、垂直加速度6、横向加速度7、纵向加速度(机轴)8、时间或相对时间计算9、导航数据*:偏流角、风速、风向、纬度/经度10、无线电高度*11、俯仰姿态12、横滚姿态13、偏航率14、每台发动机的功率:自由动力涡轮转速(Nf),发动机扭距,发动机燃气发生器转速(Ng),驾驶舱功率控制的位置15、旋翼:主旋翼转速,旋翼刹车16、主减速箱滑油压力*17、减速箱滑油温度*:主减速箱滑油温度,中间减速箱滑油温度,尾桨减速箱滑油温度18、发动机的排气温度(T4)*19、涡轮入口温度(TIT)*20、起落架或起落架选择手柄的位置*21、燃油含量*22、结冰传感器含水量*23、液压压力低24、警告25、主飞行控制:驾驶员输入和/或操纵输出位置:总桨距,纵向桨距,横向桨距,尾桨脚蹬,可控全动式水平尾翼,液压选择26、通过指点信标27、每一导航接收机的频率选择28、自动飞行控制系统的方式和衔接状态*29、增稳系统的衔接*30、指示的吊挂负载力*31、垂直偏差*: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道,微波着陆系统(MLS)标高,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 进近航道32、水平偏差*: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道, 微波着陆系统(MLS)方位角,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 进近航道33、测距装置(DME)1和2的测量距离*34、高度变化率*35、旋翼机状况和使用监视系统(HUMS)*:发动机数据,金属屑探测器,桨叶同步,离散的超限值、宽带平均发动机振动2007年X月X日-94-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CCAR-91 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自2004 年1 月14 日发布以来,填补了中国民用航空“基础运行规章”的空白,对完善民航总局航空器运行管理规章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日益普及的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的管理提供了管理依据。CCAR-91 部自2004 年6 月1 日施行以来,经过近两年的管理实践证明了其对通用航空管理的有效性,对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尽管如此,由于航空器运行管理是随着航空业的发展而需要动态管理的过程,因此需要根据实践中反馈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另外,随着民用航空管理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修订,也需要对规章不断进行修订,以达到规章的要求协调一致和履行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责任。本次修订就是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的一次修订,主要修订了如下方面:1.根据实践反馈的问题和CCAR-43 部协调的需要,对D 章“维修要求”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也涉及到了K 章和L 章部分条款必要的协调修订;2.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修订,对E 章第91.405 条“应急定位发射机”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3.对发现的原部分条款的错误和缺陷进行改正,具体涉及到B 章第91.175条,E 章第91.401、91.403、91.407、91.411 条,另外将原F 章第91.405 条调整到E 章。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原条款修订内容91.175(h)(2) 表格修订91.301 至91.321 重新改写91.401 -(a)(1)增加“…(超轻型飞机除外)”;-(c)改为“…,应当将按照CCAR-43 部批准该安装的表格或者等校表格的复印件放在该航空器上。”;-(d)改为“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行涡轮动力飞机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时,应当符合CCAR-34 部的燃油排泄和排气要求。”91.403 -标题改为“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的仪表和设备要求”;-增加“除经局方特别批准外,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如下仪表和设备要求”;-删除“…驾驶具有中国标准类适航证的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时,该航空器…”将该段改为(a)条;-原来的(a)款改为(b)款,(b)款改为(c)款,依次修改;-(b)(11)增加“…涡轮动力”、(14)删除“对小型民用飞机”、(15)改为“应急定位发射机(按照第91.405 要求)”;-(d)(1)改为“本条(b)款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对夜间飞行,还应当安装本条(c)款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增加(h)款“除经局方批准外,2007 年1 月1 日后首次颁发适航-I-证件的航空器应当装备有以米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对于在此之前已经颁发适航证件的航空器,如果没有装备有以米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可以采取在航空器上配备相应高度层换算对照表的方式。”91.405 -重新改写(a)、(b)款;-(c)删除“…和(b)”;-(f)款删除(1)段,将(2)段修改为(1)段,以后各段依次修改;(8)段改为“其他经局方批准的特殊情况”91.407 (b)款删除“…根据91.403(c)(3)”91.411 -(b)(1)改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明确或其他方式提出的作为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审定基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并且在所有使用条件下是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d)(2)( ii)增加“…要求的”91.423 移自原91.509 条91.509 删除该条91.511 改为91.507 条91.801 (a)款改为“…,对于使用大型航空器的…”,并删除(a)款的(1)、(2)和(3)段91.993 删除该条91.995 删除该条91.997 删除该条91.999 改为91.993 条91.1041 删除该条91.1119 (c)款改为“除直升机之外的航空器,应当装备可以在45 秒内将最大装载量的农用物质至少释放一半的设备。如果航空器装备了料箱或漏斗的整体释放装置,还应当安装防止驾驶员或其他机组成员无意将料箱或漏斗释放的预防装置。”附录A 增加“大型航空器”的定义上述修订经2006 年7 月书面征求意见后,于11 月24 日由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组织召开的规章修订征求意见会上讨论后报批,于2007 年1 月25 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II-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随着国际民航组织在运行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各缔约国在其法规中也越来越多地采纳和体现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一方面作为履行缔约国的安全管理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完善。国际民航组织在针对缔约国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方面,也通过差异通报和将全球安全监督审计从自愿接受变为强制行动来加强监督。2007年4月,中国继1999年后第二次接受了国际民航组织的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虽然审计的结果令人满意,但在准备审计的过程中也发现了在运行管理规章发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对航空器仪表和设备要求方面,难以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比符合性。本次修订包括加强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符合性和针对我国空域内全面实施RVSM 运行要求的内容。主要具体内容如下:1.修订和增加了RVSM 运行要求的相应条款,涉及到B 章修订了第91.179条、增加了第91.180 条和附录D 的修订。2.对航空器仪表和设备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涉及了E 章的全面修订、删除了L 章部分重复要求的条款和在附录A 增加有关定义。3.在总则和飞行运行部分修订和增加了一些补充要求,涉及了A 章和B 章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修订条款修订内容91.5 -(a)款增加(1)、(2)段;-(b)、(c)款重新改写;-新增(d)、(e)款。91.8 新增条款。91.102 新增条款。91.104 新增条款。91.151 增加(c)款。91.153 原(a)款改为(b)款,新增(a)款。91.167 重新改写。91.179 -(b)(1)修订为“…,飞行高度由8900 至12500 千米,每隔600 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2500 米以上每隔1200 米为一个高度层。”-(b)(2)修订为“…,飞行高度9200 米至12200 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3100 米以上,每隔1200 米为一个高度层。”91.180 新增条款。91.195 新增条款。-III-91.403 -原标题改为“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内容重新改写;-原部分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05 至407 条。91.405 -原标题改为“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内容重新改写;-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35 条。91.407 原标题改为“在夜间和运上运行的仪表和设备”,内容重新改写。91.409 -原标题改为“马赫表”,内容为新增要求;-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23 条。91.411 -原标题改为“无线电通信设备”,内容为新增要求;-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43 条。91.413 -原标题改为“导航设备”,内容为新增要求;-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27 条。91.415 -原标题改为“应急和救生设备”,内容重新改写;-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27 条。91.417 -原标题改为“跨水运行飞机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内容为新增要求;-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29 条。91.419 -原标题改为“水面上空运行直升机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内容为新增要求;-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39 条。91.421 -原标题改为“特定空域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内容为新增要求;-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37 条。91.423 -原标题改为“高空飞行的氧气设备”,内容重新改写;-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33 条。91.425 新增条款,内容为新增要求;91.427 新增条款,内容为由原第91.413 和91.415 条改写。91.429 新增条款,内容为原第91.417 条的要求;91.431 新增条款,内容为新增要求;91.433 新增条款,内容为原第91.423 条的要求;91.435 新增条款,内容为原第91.405 条的要求;91.437 新增条款,内容为原第91.421 条的要求;-IV-91.439 新增条款,内容为原第91.419 条的要求;91.441 新增条款,内容为新增要求;91.443 新增条款,内容为原第91.411 条的要求;91.1007 -删除;-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07 条。91.1009 -删除;-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17 条。91.1011 -删除;-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11 条。91.1013 -删除;-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15 条。91.1021 -删除;-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15 条。附录A 增加“航空作业”、“A 级性能旋翼机”和“B 级性能旋翼机”的定义附录D - 1.定义中: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的定义中增加“一般…(国内是飞行高度8900 米(29100 英尺)至12500米(41100 英尺))”;- 1.定义中:在RVSM 飞行包线的定义中:(1)中增加“(国内8900 米(29100 英尺))”,(2)中增加“(国内12500 米(41100英尺))”;- 2.航空器批准中:将(d)(2)(5)中40 米(200 英尺)改为“60米(200 英尺)”;- 2.航空器批准中:(g)重新改写,原(g)的内容改为(h);-8.空域的划定删除。上述修订经2007 年7 月书面征求意见后,于8月3日由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组织召开的规章修订征求意见会上讨论后报批,于2007年X月XX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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