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游 发表于 2009-4-29 18:03:00

小股东诉海航案一审结束 法院希望庭下和解

2009-04-29 《证券日报》 记者孙中元
4月28日下午3点,小股民王川诉讼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海航”)案在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判。
  出人意料的,原来曾宣告不准备出场的王川,却出现在法庭现场。同时,被告海南航空派出法律部两名工作人员出庭。
  在原被告提交、核对证据,当庭辩论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布判决结果,建议原被告庭下和解,判决结果择期通知。在此案中,原告提出和解的前提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求,但海航并未表态。
《证券法》专家质疑法院不公开审判  当天位于龙华区法院二楼的第二审判庭大约20几平米,法官、书记员、原被告代理人共9人出庭。而在庭审开始前,主审法官夏治强宣布该案因涉及商业机密不公开审判,并将在坐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4名旁听群众请了出去。
  记者从旁听群众从法院检察厅了解到,不进行公开审判的原因可能是该案涉及商业机密不便于公开审判,或原被告一方提出不公开审判得到批准。
  但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刘陆峰处了解到,根据民诉法第120条,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的情形如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该条的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王川只是告海航股东大会程序违规,又不是针对决议内容,怎么谈得上商业机密呢?按照最高法院精神,应以公开审判为主,不公开审判属例外。即使符合上述规定批准不公开审判,也应提前告知原告。这样当庭宣布不公开审判是在欺负人,目的就是不想让媒体和群众了解真相嘛”。刘陆峰认为。
  参与《证券法》制定和修改的南开大学法学教授万国华业也表示,海航作为上市公司,从股东大会内容到决议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况且在已经召开过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公告的情况下,该案审理过程不可能涉及商业机密,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进行不公开审判不合规定。
  在庭审进行了1个多小时后,中途休庭期间一位批着法袍、拖着凉鞋的审判员走出法庭,向等待在外的群众解释,“因为原告要求了不公开审判,我们让你们进来,人家(海航)告我们怎么办?”
  4点48分左右,被告的一位代理人离开法庭,但对记者问题一律不予回答,说道“是《证券日报》的吧!我要马上出差,你问我没用的”。他承认自己是海航的法律部人员,就匆匆离去。
原告拒绝和解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事后,记者从审判资料中了解到,海航对原告所提出的股东大会的几个问题全部予以反驳,并不正面回答原告的问题。
  例如其中原告王川提出的股东大会只有一位律师出席,却在公告中出于两位律师见证意见,杜撰董事、监事、高管出席股东大会的事实。海航对此的说法是,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所出具给被告的,根据律师意见书发布的,符合法律法规,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并认为12月30日的股东大会合法合规,遂要求法院撤销原告申诉。
  庭审结束后,本报记者进入审判大厅,看见海航的另一位代理人在被告席上悠闲的抽着烟,问王川“怎么样,王总(王川),要不要和解啊?”
  原告王川和代理人商讨后,认为和解不可能达到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目的,“既然达不到申诉要求,和解又从何谈起呢。我们只要求他们撤销当此股东大会决议,以消除对公司股东利益损害。”王川的代理人徐财源说。
  海航法律部人员对原告说“你们不要想当然认为我们违规了,就说我们违法,你们对法律条文看的要细,不能想当然。”记者问到是否海航更希望庭下和解,海航方面否认到“这只是审判前一个法定程序,如果他们不要和解就等法院判决吧。”
  法学教授万国华表示,在这个案件中双方没有调解点,调解没有意义,海航也不可能让步。但海航要求不公开审理并被法院批准,是没有道理的。
  当此法院提出的判决意见是: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当庭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不再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法院也表明,经过今天的庭审,对方当事人可在庭下双方进行调解。
  对此,原告王川提出和解条件为“要求海航撤销当此股东大会决议”,但被告海航对此未予表态。
  “他们对我们的问题完全没有正面回答,一直在逃避和答非所问”,王川对记者气愤说道。并直言:“股东大会明明去了一名律师,还出具两个人的见证意见,还把问题推给律师事务所,公司自己的公告都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简直是在对股民利益的藐视。”
  记者致电海航证券部,工作人员称公司高管不在,没有对案件发表意见,海航代理人也没有回答记者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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