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韶禄受贿1900万被判无期
听判后微笑向法官鞠躬
整个案件审理下来,从邹韶禄的供述和其他案件关系上看,邹韶禄表现出一些无奈和委屈。在案件的庭审中,邹韶禄说,在他看来收“红包”就是一种社会风尚,其言语中有些骑虎难下的味道,收与不收他自己也难左右。从其退缴了所有全部违法所得,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邹韶禄被起诉收受的40万元澳元,实际邹韶禄并没得到,而是被余卫平存在其在国外的办事处,并且,这40万元澳元是被余卫平所挥霍。而邹韶禄所收的所有脏款、赃物和其他违法所得,他全部主动上缴了。在庭审中对收受郑自更800万元贿赂款邹韶禄表现得有些犹豫,但其后,他便表示自己供述过的东西绝不翻供,并且,在接受调查期间,邹韶禄写了百万余字的材料悔过。在今天的宣判法庭上,邹韶禄微笑着走上法庭,在听到自己的判决结果后,又是微笑着向法官深深鞠躬。邹韶禄多年高层领导积累下来的修养,今后只能在狱中体现。
余卫平三罪并处死刑
2005年10月和2006年6月,余卫平利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南云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明晨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个人决定由云晨公司和明晨公司将公款借给个旧市新源有色金属280万元,借给合丰公司2380万元,共计26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余卫平伙同他人,将合丰公司从越南进口的铜精矿销售给明晨公司,并达成所得利润分配的口头协议,余卫平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违反云铜集团内贸铜精矿价格管理规定,恶意提高收购价格,以增加成本的交易方式骗取云铜股份的货款41251584.09元。
虽然,截至2006年9月,余卫平所涉及的两次挪用公司的款项均已归还,昆明中院还是认定其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余卫平曾经不承认贪污4000余万元货款的行为,最终也被认定为贪污。余卫平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行严重自首不轻罚
余卫平在庭审中曾经说过,他在接受调查期间曾经检举邹韶禄,自己有立功表现,其律师也曾经辩护称,其检举邹韶禄,并且存在自首情节,并且全部赃款已经追缴,应予以从轻处罚。立功,公诉机关予以了否认,而自首和赃款的追缴上,公诉机关也予以了考虑,建议法庭考虑从轻处罚。但是,法庭最后的认定,让余卫平没有想到。法庭认为,余卫平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赃款已追缴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仍应依法严惩。
法庭最后判决余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罪名判下来,余卫平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余卫平恶意提高收购价格,以增加成本的交易方式骗取云铜股份的货款4000余万元。“合伙人”劝他价格定得太高可能不好,他还自信地说,“我有谱气”,对于法庭的判决,他曾经也有“谱气”,在庭审和宣判之前,看起来都是信心十足的余卫平一听到法庭的判决结果,脸色立刻就变了,“执行死刑”的结果可能是他所没想到的。
法庭认定,汪建伟收受回扣或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款用于个人购房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考虑到汪建伟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缴赃款情况,法庭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汪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另外涉案赃款人民币539.24万元、美元1.4万元中不足的部分将继续追缴。
昨日宣判后,邹韶禄、余卫平、汪建伟三人均未表示上诉,但邹韶禄的辩护律师马军表示,是否上诉还要等邹韶禄与律师商量后才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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