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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目视助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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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帅哥
时间:
2008-12-8 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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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助航设施
第5章 目视助航设施 5.1 指示标和信号设施 5.1.1 风向标 应用 5.1.1.1 机场必须至少设置一个风向标。 位置 5.1.1.2 风向标所在位置必须能被在飞行中的或在活动区上的飞机看得见,并不受附近物体引起的气流干扰。 特性 5.1.1.3 建议:风向标应为截头圆锥形,由织物制成,长度应不小于3.6 m,大端直径应不小于0.9 m。装设的风向标应能明确地指明地面风的方向,并能大致地显示风速。选用的风向标颜色 (一种或一种以上) 至少在300 m的高度看起来相对于背景要醒目且便于理解。如实际可行,应用单色,最好为白色或橙色。为了在有变化的背景上使其足够醒目而需用两种颜色时,最好应选用橙色与白色、红色与白色或黑色与白色,并应安排成五个两色相间的环带,两端的环带用较深色。 5.1.1.4 建议:至少应有一个风向标的位置用直径为15 m、宽1.2 m的圆环标出。圆环应以风向标的支架为中心,并应选用足够醒目的颜色,最好为白色。 5.1.1.5 建议: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机场至少应有一个风向标设有照明。 5.1.2 着陆方向标 位置 5.1.2.1 机场设置着陆方向标时,必须将其设置在机场的醒目地方。 特性 5.1.2.2 建议:着陆方向标应为“T”形。 5.1.2.3 着陆方向标“T”的形状和最小尺寸必须如图5-1所示。着陆方向标“T”的颜色必须为白色或橙色,两者中选择观察时与背景反差最好的。需供夜间使用的机场,着陆方向标“T”必须设有照明或以白色灯勾画其轮廓。 5.1.3 信号灯 应用 5.1.3.1 实行空中交通管制的机场必须在管制塔台上设置信号灯。 特性 5.1.3.2 建议:信号灯应能发出红、绿、白三种颜色光的信号,并能: 图5-1 着陆方向标 附件 14 — 第 I 卷 5-1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a) 按照需要由人工操纵对准任何目标; b) 发出任何一种颜色光的信号,随之发出另外两种颜色光之一的信号; c) 用三种颜色光中的任何一种以莫尔斯电码传送信息,速度至少每分钟4个字。 当选用绿色时,应使用附录1的2.1.2规定的绿色的界限。 5.1.3.3 建议:光束的扩散角应不小于1º,亦不大于3º,3º以外应几乎无光。当信号灯准备在白天使用时,颜色光的光强应不小于6 000 cd。 5.1.4 信号板和信号场地 注:本节列入有关信号场地的详细规定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设信号场地。附篇A第16节载有是否需设信号场地的指导材料。附件2的附录1规定了地面目视信号的形状、颜色及其使用。有关其设计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4部分。 信号场地的位置 5.1.4.1 建议:信号场地应设置在从300 m高度、水平面10º以上所有方位角上均能看得到的地方。 信号场地的特性 5.1.4.2 信号场地必须是一块至少9 m见方的平整的水平面。 5.1.4.3 建议:信号场地应选用与所用的信号板反差大的颜色,并应围以宽度不小于0.3 m的白色边界。 5.2 标志 5.2.1 概述 跑道标志的中断 5.2.1.1 在两条 (或更多条) 跑道相交处,除跑道边线标志外,必须显示较重要的那条跑道的标志,而其他跑道的标志必须中断。较重要的那条跑道的跑道边线标志在相交处可以连续,也可以中断。 5.2.1.2 建议:就显示跑道标志而言,跑道重要性的顺序应如下文所列: 第一,精密进近跑道; 第二,非精密进近跑道; 第三,非仪表跑道。 5.2.1.3 在跑道与滑行道相交处,跑道的各种标志除边线标志可以中断外,必须显示,而滑行道的各种标志必须中断。 注:关于跑道和滑行道中线标志的连接方式,见5.2.8.5。 颜色和明显性 5.2.1.4 跑道标志必须为白色。 注1:实践表明,给浅色跑道表面上的白色标志加上黑边,可以提高其明显度。 注2:最好采用适当品种的油漆,以尽实际可行地减少由标志引起的不均匀摩擦特性的危险。 注3:标志可以是致密的色块,也可以是具有相同效果的一系列纵向线条组成。 5.2.1.5 滑行道标志,跑道调头坪标志和停机位标志必须为黄色。 5.2.1.6 停机坪安全线的颜色必须鲜明,并与停机位标志的颜色反差良好。 5.2.1.7 建议:在夜间运行的机场内,应用反光材料涂刷铺砌面标志以增强其可见性。 注:关于反光材料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4部分。 23/11/06 No.8 5-2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无铺砌面的滑行道 注:如果跑道入口自跑道端内移,可设标明跑道号码的标记牌供飞机起飞使用。 5.2.1.8 建议:只要实际可行,非铺砌滑行道应按铺砌滑行道的规定设置各种标志。 特性 5.2.2 跑道号码标志 5.2.2.4 跑道号码标志必须由两位数字组成,在平行跑道上必须再增加一个字母。在单条跑道、两条平行跑道和三条平行跑道上,这个两位数必须是从进近方向看去最接近于跑道磁方位角度数的十分之一的整数。在四条或更多的平行跑道上,一组相邻跑道必须按最接近于磁方位角度数的十分之一编号,而另一组相邻跑道则按次一个最接近的磁方位角度数的十分之一编号。当按上述规则得出的是一位数字时,则在它的前面加一个零。 应用 5.2.2.1 铺砌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志。 5.2.2.2 建议:只要实际可行,在非铺砌跑道入口处应设置跑道号码标志。 位置 5.2.2.5 在有平行跑道的情况下,每个跑道号码标志必须从进近方向看去自左至右按下列顺序各增加一个字母: 5.2.2.3 跑道号码标志必须适当地如图5-2所示设在跑道入口处。 αααααα2α2α最小9 m最小9 m 最小9 m 最小6 m 最小50 m 最小50 m 12 m12 m12 m12 m30 m30 m30 m30 m30 m20 m20 m20 m 最小6 m最小6 m 最小6 m 最小30 m最小30 m最小30 mA — 一 般 及 所 有 精 密 进 近 跑 道 I类精密进近跑道和非精密进近跑道最小0.45 m II III0.9 m类类精密进近跑道最小、B —平行跑道C —供选择的另一种形式22.5 mα = 1.8 m非精密进近跑道最小0.45 m 非仪表跑道最小0.3 m >>(大约) 图5-2 跑道号码标志、中线标志和入口标志 5-3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图5-3 跑道号码标志的数字和字母的形状和比例 — 如为两条平行跑道:“L”“R”; — 如为三条平行跑道:“L”“C”“R”; — 如为四条平行跑道:“L”“R”“L”“R”; — 如为五条平行跑道:“L”“C”“R”“L”“R”或“L”“R”“L”“C”“R”; — 如为六条平行跑道:“L”“C”“R”“L”“C”“R”。 5.2.2.6 数字和字母的形状和比例必须如图5-3所示。其尺寸不得小于图5-3所示,但当数字与跑道入口标志结合在一起时,必须采用较大的尺寸,以填补跑道入口标志线条间的空隙。 5.2.3 跑道中线标志 应用 5.2.3.1 铺砌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 位置 5.2.3.2 跑道中线标志必须设在两端跑道号码标志 25/11/04 5-4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之间的跑道中线上,如图5-2所示,但按5.2.1.1规定的中断处除外。 特性 5.2.3.3 跑道中线标志必须由均匀隔开的线段和间隙组成。每一线段加一个间隙的长度不得小于50 m,亦不得大于75 m。每一线段的长度必须至少等于间隙的长度或30 m,取较大值。 5.2.3.4 线段的宽度不得小于: — 在Ⅱ类、Ⅲ类精密进近跑道上,0.90 m; — 在Ⅰ类精密进近跑道上以及基准代码为3或4的非精密进近跑道上,0.45 m; — 基准代码为1或2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上,0.30 m。 5.2.4 跑道入口标志 应用 5.2.4.1 在仪表铺砌跑道的入口处和基准代码为3或4并准备供国际商务运输使用的非仪表铺砌跑道的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5.2.4.2 建议:在基准代码为3或4的准备供国际商务运输以外的业务使用的非仪表铺砌跑道的入口处,应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5.2.4.3 建议:只要实际可行,应在非铺砌跑道的入口处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注:《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载有一种经过使用令人满意的标明紧靠跑道入口前的降坡的标志形式。 位置 5.2.4.4 跑道入口标志的线段必须从距离跑道入口6 m处开始。 特性 5.2.4.5 跑道入口标志必须由一组尺寸相同、位置对称于跑道中线的纵向线段组成,如图5-2 (A) 和 (B) 所示作为示例的那条45m宽的跑道那样。线段的数目必须按照跑道宽度确定如下: 跑道宽度 线段数目 18 m 4 23 m 6 30 m 8 45 m 12 60 m 16 但45 m或更宽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可以采用如图5-2 (C) 所示的形式。 5.2.4.6 入口标志的线段必须横向延伸至距跑道边3 m处,或跑道中线两侧各27 m距离处,以得出较小的横向宽度为准。如跑道号码标志设在入口标志之间,则跑道中线每侧必须至少有三条线段。如跑道号码标志设在入口标志上方,这些线段必须连续横贯跑道。线段必须至少30 m长、约1.80 m宽、间距约1.80 m。但在线段连续横贯跑道时,最靠近跑道中线的两条线段之间必须用双倍的间距隔开,而在跑道号码标志设在入口标志之间的情况下,则此间距必须为22.5 m。 横向线条 5.2.4.7 建议:在跑道入口自跑道端内移或跑道端与跑道中线不成直角的情况下,跑道入口标志应增加一条横向线条,如图5-4 (B) 所示。 5.2.4.8 横向线条的宽度不得小于1.80 m。 箭头 5.2.4.9 在跑道入口为永久内移的情况下,必须依照图5-4 (B) 所示在内移跑道入口以前的那部分跑道上设箭头。 5-5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h m12h3最小1.2 mh = 10 m 最小h5A — 临 时 内 移 的 跑 道 入 口 B — 临 时 或 永 久 内 移 的 跑 道 入 口 W50 m50 m20 m30 m30 m20 m 横向线段最小1.80 m 内移跑道入口箭头尺寸同图A跑道末端约 w2>最小 图5-4 移位跑道入口标志 5.2.4.10 当跑道入口是从正常位置临时内移时,必须如图5-4 (A) 或 (B) 所示加以标志,并将内移跑道入口以前除跑道中线标志以外的所有标志予以遮掩,同时将跑道中线标志改为箭头。 注1:在跑道入口仅在短时间内临时内移的情况下,经验表明,不在跑道上油漆内移跑道入口标志而用与其形式和颜色相同的标志物来代替也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注2:当内移跑道入口以前的跑道已不适于航空器的地面活动时,则需要设置如7.1.4所描述的关闭标志。 5.2.5 瞄准点标志 应用 5.2.5.1 不要求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按5.2.5和5.2.6中的规定替换现有的标志。 5.2.5.2 基准代码为2、3或4的仪表铺砌跑道的每个进近端必须设置瞄准点标志。 5.2.5.3 建议:当需要增加瞄准点的明显度时,瞄准点标志应设置在下列情况的每个进近端: a) 基准代码为3或4的非仪表铺砌跑道; b) 基准代码为1的仪表铺砌跑道。 位置 5.2.5.4 瞄准点标志必须从不小于表5-1中相应栏中表明的距入口的距离处开始,但在跑道装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时标志的开始点必须与目视进近坡度起端重合。 25/11/04 5-6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表5-1 瞄准点标志的位置和尺寸 可用着陆距离 位置和尺寸 (1) 小于800 m (2) 800 m至不足1 200 m (3) 1 200 m至不足2 400 m (4) 2 400 m及以上 (5) 跑道入口至标志开始点距离 150 m 250 m 300 m 400 m 标志线段长度a 30~45 m 30~45 m 45~60 m 45~60 m 标志线段宽度 4 m 6 m 6~10 mb 6~10 mb 线段内边的横向间距 6 mc 9 mc 18~22.5 m 18~22.5 m a) 规定范围较大的尺寸用于要求增加明显度时使用。 b) 横向间距可以在这些范围内变动,以使该标志被橡胶堆积物的污染减小到最小程度。 c) 这些数字是参照第1章表1-1中机场基准代号第二要素即主起落架外轮的间距得出的。 5.2.5.5 瞄准点标志必须由两条明显的条块组成。条块的尺寸及其内边的横向间距必须符合表5-1中相应栏的规定。在设置接地带标志的地方,瞄准点标志的横向间距必须与接地带标志相同。 5.2.6 接地带标志 应用 5.2.6.1 基准代码为2、3或4的精密进近铺砌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置接地带标志。 5.2.6.2 建议:基准代码为3或4的非精密进近铺砌跑道或非仪表铺砌跑道的接地带在需要增加其明显性时,应设置接地带标志。 位置和特性 5.2.6.3 接地带标志必须由若干对对称地设在跑道中线两侧的长方形标志块组成,其对数与可用着陆距离有关,当一条跑道两端的进近方向都要设置该标志时,则与跑道两端入口之间的距离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可用着陆距离或 跑道入口之间的距离 标志块对数 小于900 m 900 m至不足1 200 m 1 200 m至不足1 500 m 1 500 m至不足2 400 m 2 400 m及2 400 m以上 1 2 3 4 6 5.2.6.4 接地带标志必须符合图5-5所示两种型式之一种。在图5-5 (A) 所示型式中,每块标志的长和宽必须分别不小于22.5 m和3 m。在图5-5 (B) 所示型式中,每条标志的长和宽必须分别不小于22.5 m和1.8 m,相邻线条之间的间距必须为1.5 m。长方形的内边的横向间距在设有瞄准点标志的场合,必须与该瞄准点标志的横向间距相等。在不设置瞄准点标志的场合,长方形的内边之间的横向间距必须与表5-1中 (相应的2,3,4或5栏) 对瞄准点标志规定的横向间距相符。成对标志的纵向间距必须为150 m,自跑道入口处开始。与瞄准点标志相重合或位于其50m范围内的各对接地带标志必须删去。 5-7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150 m150 m400 m18 m22.5 m150 m150 m300 m300 m150 m150 m150 m150 m接地带标志线段宽间距最小长1.8 m 1.5 m 22.5 m 18 m22.5 m跑道边线标志400 mA —基本形式B —带有距离编码瞄准点标志其位置和尺寸见表( 5-1)接地带标志 图5-5 瞄准点和接地带标志 (按2 400 m或以上长度的跑道示例) 25/11/04 5-8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5.2.6.5 建议:基准代码为2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在瞄准点标志起端之后的150 m处应增加设置一对接地带标志。 5.2.7 跑道边线标志 应用 5.2.7.1 当跑道边缘与道肩或周围地域缺乏明显对比时,在铺砌跑道的两端入口之间的范围内必须设置跑道边线标志。 5.2.7.2 建议:无论跑道边缘与道肩或周围地域有无明显对比,精密进近跑道均应设置跑道边线标志。 位置 5.2.7.3 建议:跑道边线标志应由两个线条组成,沿跑道的两侧边缘各设一条,每条的外边大致在跑道边缘上,只有在跑道宽度大于60 m时,标志才应设在距跑道中线30 m处。 5.2.7.4 建议:当设有跑道调头坪时,跑道边线标志应在跑道和跑道调头坪之间连续。 特性 5.2.7.5 建议:宽度为30 m或大于30 m的跑道的跑道边线标志的线条宽度应至少为0.9 m,在较窄的跑道上,线条宽度应至少为0.45 m。 5.2.8 滑行道中线标志 应用 5.2.8.1 在基准代码为3或4的机场内的铺砌滑行道、除冰/防冰设施和机坪上的滑行通道上必须设置滑行道中线标志并安排得足以提供从跑道中线到各停机位之间的连续的引导。 5.2.8.2 建议:在基准代码为1或2的机场内的铺砌滑行道、除冰/防冰设施和机坪上的滑行通道上应设置滑行道中线标志并安排得足以提供从跑道中线到各停机位之间的连续的引导。 5.2.8.3 在下述情况下,铺砌跑道上必须设置滑行道中线标志:跑道是一条标准滑行路线的一部分而且 a) 没有跑道中线标志;或 b) 在滑行道中线不与跑道中线相重合。 位置 5.2.8.4 建议:在滑行道的直线部分,滑行道中线标志应沿滑行道中线设置。在滑行道弯道部分,此标志应从滑行道直线部分延续并保持与弯道的外侧边的距离不变。 注:见3.9.6及图3-2。 5.2.8.5 建议:作为跑道出口的滑行道在与跑道交接处,滑行道中线标志应弯向跑道中线标志,如图5-6和图5-21所示。此时,滑行道中线标志应从与跑道中线标志的切点开始平行于跑道中线标志延伸一段距离,此距离在基准代码为3或4时应不小于60 m,在基准代码为1或2时应不小于30 m。 5.2.8.6 建议:按照5.2.8.3要求在跑道上设置滑行道中线标志时,应将该标志设置在指定作为滑行道的中线上。 特性 5.2.8.7 滑行道中线标志必须为至少宽15 cm的连续实线,只有在其与跑道等待位置标志或中间等待位置标志相交处才如图5-6所示中断。 5.2.9 跑道调头坪标志 应用 5.2.9.1 当设有跑道调头坪时,必须设置提供连续地引导的跑道调头坪标志,以便使飞机能够完成180°转弯和对准跑道中线。 5-9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见和 5.2.10.13.12.2见和5.2.10.13.12.2跑道等待位置标志A40.15 m 型条线及个间距各宽:3B20.3 m10.6 m型:条线各宽个间距宽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图5-6 滑行道标志 (与基本的跑道标志一并示出) 25/11/04 5-10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位置 5.2.9.2 建议:跑道调头坪标志应从跑道中线弯出进入调头坪。该曲线的曲率半径应与跑道调头坪拟服务的飞机的操纵特性和正常的滑行速度相适合。跑道调头坪标志与跑道中线的交角不应大于30°。 5.2.9.3 建议:跑道调头坪标志应与跑道中线标志平行地向前延伸,在基准代码为3或4时,应延伸至切点以外至少60 m处,在基准代码为1或2时,应延伸至切点以外至少30 m处。 5.2.9.4 建议:跑道调头坪标志应对飞机进行引导,使之在进行180°转弯的那一点之前有一段直线滑行部分。跑道调头坪标志的直线部分应平行于跑道调头坪的外边缘。 5.2.9.5 建议:使飞机能拐180°弯的曲线段的设计应以不超过45°的前轮转向角为基础。 5.2.9.6 建议:跑道调头坪标志的设计应保证:当飞机驾驶舱位于跑道调头坪标志的上方时,飞机起落架的任一机轮与跑道调头坪边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3.3.6中规定的净距。 注:为了便于机动,当基准代字为E和F时,可考虑为飞机提供较大的机轮至跑道调头坪边缘之间的净距。见3.3.7。 特性 5.2.9.7 跑道调头坪标志的宽度必须至少为15cm,全部为连续实线。 5.2.10 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应用和位置 5.2.10.1 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沿跑道等待位置显示。 注:关于跑道等待位置标记牌的设置,见5.4.2。 特性 5.2.10.2 在滑行道与非仪表跑道、非精密进近跑道或起飞跑道相交处,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如图5-6A型中所示。 5.2.10.3 在滑行道与Ⅰ类、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相交处如仅设有一个跑道等待位置,该处的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如图5-6A型中所示。在上述相交处如设有两个或三个跑道等待位置,则最靠近跑道的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如图5-6A型中所示,而其余离跑道较远的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如图5-6B型中所示。 5.2.10.4 按照3.12.3规定设置的跑道等待位置上的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如图5-6,A型中所示。 5.2.10.5 建议:在需要使跑道等待位置标志更加明显之处,A型或B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应如图5-7所示。 5.2.10.6 建议:如B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位于一个长度大于60 m的地区,应按跑道类别将“CATⅡ”或“CATⅢ”字样标志在跑道等待位置标志的两端以及等间距不大于45 m各点的地面上。字母高度不应小于1.8 m,并应位于跑道等待位置标志以外不超过0.9 m处。 5.2.10.7 在跑道与跑道交叉处显示的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垂直于作为滑行路线一部分的跑道的中线。标志必须如图5-7A型中所示。 5.2.11 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应用和位置 5.2.11.1 建议:应沿中间等待位置显示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5.2.11.2 建议:应在比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防冰设施的出口边界上显示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5.2.11.3 在两条铺砌滑行道的相交处显示的中间等待位置标志必须横跨滑行道设置,并与相交滑行道的近边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滑行中的航空器之间的安全净距。在设有停止排灯或中间等待位置灯处,中间等待位 5-11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置标志必须与其相重合。 5.2.11.4 在远距除冰/防冰设施的出口边界上设置的中间等待位置标志至比邻的滑行道的中线的距离必须不小于表3-1的第11栏规定的尺寸。 特性 5.2.11.5 中间等待位置标志必须如图5-6所示为单条断续线(虚线)。 5.2.12 VOR机场校准点标志 应用 5.2.12.1 当设有VOR机场校准点时,必须设置VOR机场校准点标志和标记牌予以标明。 注:关于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见5.4.4。 5.2.12.2 选址 注:关于VOR机场校准点位置选择的指导材料,见附件10第I卷附篇E。 位置 5.2.12.3 VOR机场校准点标志必须以航空器停住接收正确的VOR信号的地点为中心。 特性 5.2.12.4 VOR机场校准点标志必须是一个直径为6 m的圆,圆周线条宽15 cm(见图5-8 (A))。 5.2.12.5 建议:当将航空器对准某一特定方向进行校准较好时,应通过圆心设置一条直线指向该方位。该线应向所需方向延伸出圆周6 m,以一个箭头终结。线条宽度应为15 cm(见图5-8 (B))。 5.2.12.6 建议:VOR机场校准点标志最好为白色,但应区别于滑行道标志的颜色。 注:为使对比明显,标志可用黑色镶边。 5.2.13 航空器停机位标志 注:关于规划停机位标志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应用 5.2.13.1 建议:铺砌机坪和除冰/防冰设施上指定的停放位置应设停机位标志。 位置 5.2.13.2 建议:铺砌机坪和除冰/防冰设施上设置的停机位标志的定位应能保证当航空器以前轮沿该标志滑行时能分别保持3.13.6和3.15.9规定的净距。 特性 5.2.13.3 建议:停机位标志应根据机位构形和辅助其他停机设施的需要设置机位识别标志、引入线、转弯开始线、转弯线、对准线、停止线和引出线。 5.2.13.4 建议:停机位识别标志(字母和/或数字)应设在引入线起端后一小段距离处。识别标志的高度应足以从使用该机位的航空器驾驶舱内看得清楚。 5.2.13.5 建议:为了能更加灵活地使用机坪,在将两组停机位标志重叠设置以致难以辨认应当跟随哪一组标志,或者如果跟随了错误的标志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在各组的机位识别标志中分别增加其适用的机型识别符号。 注:例如2A-B747,2B-F28。 5.2.13.6 建议:引入线、转弯线和引出线一般应为连续的,线条宽度不小于15 cm。在有几组机位标志重叠在一处时,机位要求最严格的航空器的机位标志线应为连续线,其余航空器的机位标志线则应为断续线。 25/11/04 5-12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2.10 m1.50 m0.15 m0.9 m0.9 m0.9 m0.9 m0.3 m0.3 m4 3 0.3 m线条及个间距各宽2 0.3 m 11.5 m线条各宽个间距宽 B型0.3 m3.0 m0.15 m A型0.3 m0.9 m0.9 m图5-7 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A —无方向线B —有方向线 注:只有当航空器必须对准一个指定方向时方需设置指定方向线。6 m6 m6 m15 cm15 cm15 cm图5-8 VOR机场校准点标志 5-13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5.2.13.7 建议:引入线、转弯线和引出线的转弯半径应适用于准备使用这些标志的要求最严格的航空器。 5.2.13.8 建议:在准备让航空器只沿着一个方向前进时,应在引入线和引出线上增加行进方向的箭头。 5.2.13.9 建议:开始转弯线应设在对正即将开始转弯的航空器左座驾驶员位置,与引入线成直角。其长度和宽度应分别不小于6 m和15 cm,并包括一个指明转弯方向的箭头。 注:考虑到驾驶员的视野,开始转弯线与引入线之间应保持的距离可能因航空器型号而异。 5.2.13.10 建议:如果需要一条以上的开始转弯线和/或停止线,应将它们分别编码。 5.2.13.11 建议:对准线应设置得与停放在规定位置的航空器的中线延长线相重合,并使能被正在停机操作的最后阶段中的驾驶员看得见。其宽度应不小于15 cm。 5.2.13.12 建议:停止线应设在对正位于拟定的停止点上的左座驾驶员座席的位置并与对准线成直角。其长度和宽度应分别不小于6 m和15 cm。 注:考虑到驾驶员的视野,停止线与引入线之间应保持的距离可能因航空器型号而异。 5.2.14 机坪安全线 注:有关机坪安全线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应用 5.2.14.1 建议:铺砌机坪上应根据航空器停放布局和地面设施的需要设置机坪安全线。 位置 5.2.14.2 机坪安全线必须设置得使其能划定出供车辆和其他为航空器服务的设备等使用的地区范围,以保持其与航空器隔开的安全距离。 特性 5.2.14.3 建议: 机坪安全线应视停放航空器的布局和地面设施的需要,包括诸如翼尖净距线和服务道路边界线等部分。 5.2.14.4 建议:机坪安全线应为宽度至少为10 cm的连续实线。 5.2.15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应用 5.2.15.1 在所有道路进入跑道处必须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位置 5.2.15.2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必须横过道路,设置在等待位置上。 特性 5.2.15.3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必须符合当地的道路交通规则。 5.2.16 强制性指令标志 注:关于强制性指令标志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应用 5.2.16.1 在实际上无法按照5.4.2.1安装强制性指令标记牌时,必须在铺砌道面上设置强制性指令标志。 5.2.16.2 建议:在运行上需要时,例如在宽度超过 25/11/04 5-14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60 m的滑行道上,应设强制性指令标志对强制性指令标记牌加以补充。 位置 5.2.16.3 强制性指令标志必须如图5-9所示设在滑行道中线标志的左侧和跑道等待位置标志的停机等待一侧。标志的边缘距离滑行道中线标志和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不小于1 m。 5.2.16.4 建议:除非运行上需要,强制性指令标志不应设在跑道上。 特性 5.2.16.5 强制性指令标志必须为红底白字。除禁止进入标志外,白色字符必须提供与相关的标记牌相同的信息。 5.2.16.6 禁止进入标志应为白色的“禁止进入”字样书写在红色的底色上。 5.2.16.7 如果标志与铺砌道面表面的颜色反差不足,必须在强制性指令标志的周边加上适当颜色的边框,最好为白色或黑色。 5.2.16.8 建议:字符高度应为4 m。字符的形状和比例应如附录3所示。 5.2.16.9 建议:标志的底色应为长方形,并应在横向和垂直方向从字符的最突出部分向外扩展至少0.5 m。 5.2.17 信息标志 注:关于信息标志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4部分。 应用 5.2.17.1 在通常要求设置信息标记牌而根据有关当局的决定,实际上又无法安装时,必须在道面的表面上设置信息标志。 5.2.17.2 建议:在运行上需要时,信息标记牌应用信息标志作为补充。 5.2.17.3 建议:信息 (位置/方向) 标志应设置在复杂的滑行道交叉处之前和之后,以及运行经验表明增加一个滑行道位置标志可以协助飞行机组地面导航的地方。 5.2.17.4 建议:应沿着滑行道的全长,以有规律的间隔将信息 (位置) 标志设置在铺砌的道面上。 最小1 m 最小1 m 至‘跑道09’ 图5-9 强制性指令标志 5-15 No.8 23/11/06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位置 5.2.17.5 建议:当需要时,应横过滑行道或机坪的表面设置信息标志,其位置应使从进近航空器的座舱内看得清楚。 特性 5.2.17.6 信息标志必须包括: a) 在黑色底色上的黄色字符(当其替代或补充位置标记牌时); b) 在黄色底色上的黑色字符(当其替代或补充方向标记牌或目的地标记牌时)。 5.2.17.7 在标志底色与铺砌道面表面的颜色反差不足时,标志必须包括: a) 黑色边框(当字符为黑色时); b) 黄色边框(当字符为黄色时)。 5.2.17.8. 建议:字符的高度应为4 m。字符形状和比例应如附录 3所示。 5.3 灯光 5.3.1 概述 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灯光 5.3.1.1 机场附近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面灯必须予以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危险的来源。 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激光辐射 5.3.1.2 建议:为了防止航空器的安全受到激光发射器的有害影响,在机场周围应建立以下保护区: — 无激光束飞行区(LFFZ) — 激光束临界飞行区(LCFZ) — 激光束敏感飞行区(LSFZ) 注1:图5-10、5-11和5-12可用于确定足以保护飞行活动的受照射程度和各项距离。 注2:在三个受保护的飞行区(无激光束飞行区、激光束临界飞行区和激光束敏感飞行区)内限制使用激光束,指的只是可见激光束。由有关当局以一种不损害飞行安全的方式操作的激光发射器除外。在所有可航空域内,任何激光束(可见的或不可见的)的辐照度均应小于或等于最大允许照射(MPE)。除非已经将这种辐射通报了有关当局并获得许可。 注3:建立飞行保护区是为了减轻在机场附近操作激光发射器的危险。 注4:关于如何防止飞行活动受到激光发射器的有害影响的更详细的指导材料载于《激光发射器和飞行安全手册》(国际民航组织 Doc 9815号文件)。 注5:另见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第2章。 可能引起干扰的灯光 5.3.1.3 建议: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可能会妨碍或干扰对地面航空灯的明确理解的,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这种可能性。对于下述地区内的能从空中看到的非航空地面灯,尤应特别加以注意: a) 基准代码为4的仪表跑道: 从跑道入口和从跑道末端向外延伸到至少4 500 m范围以内、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750 m宽的地区内。 b) 基准代码为2或3的仪表跑道: 同a),仅其长度应至少为3 000 m。 c) 基准代码为1的仪表跑道和非仪表跑道: 进近区内。 可能对海员造成干扰的航空地面灯 注:在航空地面灯接近通航水域的情况下,需考虑保证这种灯光不致对海员造成干扰。 25/11/04 5-16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图5-10 飞行保护区 3 700 m9 300 m5 600 m3 700 m3 700 m3 700 m9 300 m3 700 m1 500 m注:图中给出的尺寸只是指导性尺寸。 图5-11 多跑道无激光束飞行区 5-17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飞行保护区 标高 5 600 m3 700 m18 500 m18 500 m机场基准点 (ARP)600 mAGL600 mAGL2 400 m AGL2 400 m AGL根据当地机场运营情况而定根据当地机场运营情况而定无激光束飞行区50 nW/cm2激光束敏感飞行区100 μW/cm2激光束临界飞行区5 W/cmμ2 图5-12 标有可见激光束的最大辐照度的飞行保护区 灯具及其支柱 注:有关在运行场地上的设备和装置的定位的资料,见9.9。关于灯具及其支柱的易折性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6部分。 立式进近灯 5.3.1.4. 立式进近灯及其支柱必须为易折的,只有进近灯光系统距离跑道入口300 m以外部分允许: a) 在支柱高度超过12 m时,只要求顶端的12 m部分必须为易折的, b) 在支柱周围被非易折的物体围绕时,只有高出周围物体的支柱部分必须是易折的。 5.3.1.5 在2005年1月1日以前,不需要按5.3.1.4的规定去更换现有的装置。 5.3.1.6 当进近灯具或其支柱本身不足够明显时,必须适当地加以标志。 立式灯 5.3.1.7 跑道、停止道和滑行道上的立式灯必须是易折的。其高度必须低到足以与螺旋桨以及喷气航空器的发动机吊舱之间保持必要的净距。 嵌入式灯 5.3.1.8 嵌入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机坪表面的灯必须设计和安装得能承受航空器轮子的压力,不使航空器或灯具本身受到损坏。 5.3.1.9 建议:在安装的嵌入灯具与飞机轮胎接触处,由于热传导和热辐射所产生的温度在接触持续10分钟的时间内应不超过160℃。 23/11/06 No.8 5-18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注:关于测量嵌入式灯具温度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光强和控制 注:在薄暮中或昼间低能见度条件下,灯光能比标志更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或在夜间低能见度时,灯具必须有足够的光强才能有效。为了达到必要的光强,通常必须使灯光具有方向性。在这种情况下,灯光照射的角度范围必须足够大而且必须按照飞行要求定向。跑道灯光系统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以保证各部分相对光强配合适当、达到同一个目标 (见附篇A,第14节及《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5.3.1.10 跑道灯光的光强必须足以适应准备使用跑道时的最低能见度和跑道周围灯光的情况;当设有进近灯光系统时,跑道灯光的光强必须与最近一段的进近灯光的光强配合适当。 注:由于进近灯光系统的灯具的光强可能比跑道灯光的光强大,最好还是要避免光强的突然变化,因为这种变化会使驾驶员产生一种在进近过程中能见度正在变化的错觉。 5.3.1.11 在设有高光强灯光系统时,必须设置适当的光强控制设备以便调节光强来适应现场情况。必须具有分设的光强控制设备或其他适当的方法来保证当装有下列各项灯光系统时能以相互协调的光强运行: — 进近灯光系统; — 跑道边灯; — 跑道入口灯; — 跑道末端灯; — 跑道中线灯; — 跑道接地带灯; — 滑行道中线灯。 5.3.1.12 在附录2图A2-1至A2-10中规定的灯具主光束的椭圆之内及其边线上的最大光强值不得大于按附录2图A2-1至A2-11的总说明注2的规定测定的最小光强值的3倍。 5.3.1.13 在附录2图A2-12至A2-20中规定的灯具主光束的长方形之内及其边线上的最大光强值不得大于按附录2图A2-12至A2-21的总说明注2的规定测定的最小光强值的3倍。 5.3.2 应急灯光 应用 5.3.2.1 建议:在设有跑道灯光而没有备用电源的机场内,应备有足够的应急灯光设备,以便在正规灯光系统失效的情况下能够方便地将其至少安装在主跑道上。 注:应急灯光对于标志障碍物或勾画出滑行道和机坪的轮廓可能也是有用的。 位置 5.3.2.2 建议:当安装在跑道上时,应急灯光至少应与非仪表跑道所需要的构形一致。 特性 5.3.2.3 建议:应急灯光的颜色应符合跑道灯光的颜色要求,只有在跑道入口和末端设置颜色灯不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全部灯光可用可变白色或尽实际可行地接近可变白色。 5.3.3 航空灯标 应用 5.3.3.1 准备夜间使用的每个机场,在运行需要的场合必须设置机场灯标或识别灯标。 5.3.3.2 运行要求的确定必须考虑使用机场的空运业务要求、机场的特征与其周围环境对比的明显性以及 5-19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有助于确定机场位置的其他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等因素。 机场灯标 5.3.3.3 准备夜间使用的机场如果存在下列一个或几个条件时必须设置机场灯标: a) 飞机主要以目视方式飞行; b) 经常出现低能见度;或 c) 由于周围灯光或地形难以从空中确定机场位置。 位置 5.3.3.4 机场灯标必须设在机场内或机场邻近环境背景亮度低的地方。 5.3.3.5 建议:灯标的位置应选择得使其在各重要方向上不被物体遮蔽,并对进近着陆中的驾驶员不产生眩光。 特性 5.3.3.6 机场灯标必须显示有色与白色交替的闪光或仅显示白色的闪光。总的闪光频率必须为每分钟20次至30次。在使用有色闪光的场合,陆地机场灯标发出的有色闪光必须为绿色,水上机场灯标发出的有色闪光必须为黄色。水陆两用机场如用有色闪光,必须根据机场的哪一部分是主要设施来确定闪光的颜色。 5.3.3.7 灯标发出的灯光必须在所有的方位角都能看得到。灯光的垂直分布必须从不大于1º的仰角向上扩展到由有关当局确定的足以在准备使用灯标的最大仰角上提供引导的仰角。同时闪光的有效光强必须不小于 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环境背景亮度的地点,闪光灯的有效光强可能需要增大最多到10倍。 识别灯标 应用 5.3.3.8 供夜间使用而且从空中用其他方法不易识别的机场,必须设置识别灯标。 位置 5.3.3.9 识别灯标必须设在机场内的低环境背景亮度的地区。 5.3.3.10 建议:灯标的位置应使灯标在有效的方向上不被物体遮蔽,并对进近着陆的驾驶员不产生眩光。 特性 5.3.3.11 陆地机场的识别灯标必须在所有方位角上显示。灯光的垂直分布必须从不大于1º的仰角向上扩展至由有关当局确定的足以在准备使用灯标的最大仰角上提供引导的仰角。闪光的有效光强必须不小于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环境背景亮度的地点,闪光灯的有效光强可能需要增大最多到10倍。 5.3.3.12 陆地机场的识别灯标必须显示绿色闪光,而水上机场的识别灯标则必须显示黄色闪光。 5.3.3.13 识别字母必须以国际莫尔斯电码传送。 5.3.3.14 建议:传送速度应为每分钟6至8个字,相应的莫尔斯电码中“点”的持续时间为每个“点”0.15秒至0.2秒。 5.3.4 进近灯光系统 注:现有的不符合以下各节中规范的灯光系统要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全部予以更换:5.3.4.21、5.3.4.39、5.3.9.10、5.3.10.10、5.3.10.11、5.3.11.5、5.3.12.8、5.3.13.6和5.3.16.8。 25/11/04 5-20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应用 5.3.4.1 应用 A. 非仪表跑道 建议:在实际可行时,准备供夜间使用的基准代码为3或4的非仪表跑道应设置符合5.3.4.2至5.3.4.9所规定的简易进近灯光系统,该跑道仅供能见度良好时使用和有其他目视助航设备提供足够引导的情况除外。 注:简易进近灯光系统也能在日间提供目视引导。 B. 非精密进近跑道 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准备供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符合5.3.4.2至5.3.4.9所规定的简易进近灯光系统,该跑道仅供能见度良好时使用或有其他目视助航设备提供足够引导的情况除外。 注:最好考虑设置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或加装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C. Ⅰ类精密进近跑道 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Ⅰ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符合5.3.4.10至5.3.4.21所规定的Ⅰ类进近灯光系统。 D. Ⅱ类和Ⅲ类精密进近跑道 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符合5.3.4.22至5.3.4.39所规定的Ⅱ/Ⅲ类进近灯光系统。 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位置 5.3.4.2 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必须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并尽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不小于420 m处的灯具和一排在距跑道入口300 m处构成一个长18 m或30 m的横排灯的灯具组成。 5.3.4.3 构成横排灯的灯具必须设置在一条尽实际可行地接近水平的直线上,垂直于中线灯线并被其平分。横排灯的灯具必须布置得能够产生一种直线效果,只有当采用30 m的横排灯时可在中线两侧各留一个空隙。这种空隙必须保持在最小值,以满足当地要求,并不得大于6 m。 注1:现在采用的横排灯的灯间距在1 m至4 m之间。中线两侧的空隙可能改善当进近中有横向误差时的方向性引导,并便于救援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注2:有关安装的容差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11节。 5.3.4.4 构成中线的灯具的纵向间距必须为60 m,只有在需要改善引导作用时可采用30 m的间距。最靠里的灯必须根据选用的中线灯的纵向间距设在距跑道入口60 m或30 m处。 5.3.4.5 建议:如实际上不可能把中线灯延伸到距离跑道入口420 m处,则应延伸到300 m处以包括横排灯。如果这一距离也不可能,则应将中线灯尽实际可行地向外延伸,并将中线灯改为由至少3 m长的短排灯组成。在进近灯光系统距跑道入口300 m处有横排灯的情况下,可在距入口150 m处增设一组横排灯。 5.3.4.6 本系统必须尽实际可行地处于通过跑道入口的水平面上,条件是: a) 在距系统的中线60 m范围内除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外必须没有物体突出于进近灯的平面之上; b) 除位于横排灯或中线短排灯的中部 (不是它们的端部) 的灯外,从进近中的航空器看去,必须没有灯光被遮挡。 任何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突出于灯光平面之上的,必须把它们作为障碍物看待,并相应地加以标志和照明。 特性 5.3.4.7 简易进近灯光系统的灯具必须是恒定发光灯,灯光颜色必须易于与其他航空地面灯以及可能存在 5-21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的外界灯光区别开来。每一中线灯必须为: a) 一个单灯;或 b) 至少为3 m长的短排灯。 注1:当b) 中所述短排灯是由近似点光源的灯组成时,短排灯内1.5 m的灯间距业经证明是合用的。 注2:如果预计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将发展成为精密进近灯光系统,最好采用4 m长的短排灯。 注3:在因周围灯光使简易进近灯光系统难于在夜间识别的地方,在该系统的靠外部分加装顺序闪光灯可能解决此问题。 5.3.4.8 建议:用于非仪表跑道的灯具应在对于处在第四边和最后进近中的驾驶员所必需的所有方位角上发光。灯光的光强应在据以设置该系统的各种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下都是足够的。 5.3.4.9 建议:用于非精密进近跑道的灯光应在所有必要的方位角被处在最后进近中而不过分偏离非目视助航设备规定的航道的航空器的驾驶员所看到。灯光应设计得无论日夜在准备使用该系统的最不利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下都能提供引导。 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位置 5.3.4.10 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必须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并尽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900 m处的灯和一排在距跑道入口300 m处构成一个长30 m的横排灯的灯组成。 注:长度不足900 m的进近灯光系统可能会使跑道的使用受到运行上的限制,见附篇A第11节。 5.3.4.11 系统的横排灯必须设置在一条尽可能接近水平的直线上,该直线垂直于中线灯连线并被其平分。横排灯的间隔须布置得能够产生一种直线视觉效果,只有在中线两侧可以各留一个空隙。这种空隙必须保持在最小值,以满足有关位置的要求,每个空隙不得大于6 m。 注1:现在采用的横排灯的灯间距在1 m至4 tn之间。中线两侧的空隙可能改善进近出现横向误差时的方向引导,并便于救援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注2:关于安装容差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第11节。 5.3.4.12 中线灯具的纵向间距必须为30 m,最靠里的灯位于离跑道入口30 m处。 5.3.4.13 本系统必须尽实际可行地处于通过跑道入口的水平面上,条件是: a) 在距系统中线60 m范围内除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外,必须没有物体突出于进近灯的平面之上; b) 除位于横排灯或中线短排灯的中部 (不是它们的端部) 的灯外,从进近中的航空器看去必须没有灯光被遮挡。 突出于灯光平面之上的任何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必须视为障碍物,并须相应地加以标志和照明。 特性 5.3.4.14 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灯和横排灯必须是发可变白光的恒光灯。每一中线灯必须为: a) 在中线的最里面300 m部分为单灯光源,在中线的中间300 m部分为双灯光源,在中线的外端300 m部分为三灯光源,用以提供距离信息;或 b) 短排灯。 5.3.4.15 如果可证明进近灯光系统灯达到了10.4.10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适用性水平,在每一中线灯位置上可以是: a) 单灯;或 25/11/04 5-22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b) 短排灯。 5.3.4.16 短排灯的长度必须至少为4 m。在短排灯是由近似点光源组成时,灯具必须等距设置,间距不大于1.5 m。 5.3.4.17 建议:如果中线灯由5.3.4.14 b) 或5.3.4.15 b) 所述的短排灯组成,每一短排灯应附加一个电容放电灯,仅当在考虑了这种灯光系统的特性和气象条件的性质后认为无此必要时可以不加。 5.3.4.18 5.3.4.17中所述的每个电容放电灯必须每秒闪光两次,从最外端的灯向着入口逐个顺序闪光直到系统中最里面的灯。电路设计必须使得放电灯能与进近灯光系统中的其他灯独立运作。 5.3.4.19 如果中线灯是由5.3.4.14 a) 或5.3.4.15 a)中所述的灯组成,除在距跑道入口300 m处设置的横排灯外,还须在距入口150 m、450 m、600 m和750 m处增设横排灯。构成每一横排的灯具必须尽实际可行地设置在一条接近水平的直线上,该直线垂直于中线灯连线并被其平分。这些灯的间隔应布置得能够产生一种直线视觉效果,只有在中线两侧可以各留一个空隙。这种空隙必须保持在最小值,以满足有关位置的要求,每个空隙不得大于6 m。 注:有关灯具配置的细节,见附篇A第11节。 5.3.4.20 若系统如5.3.4.19所述增设了横排灯,各横排灯的外端必须位于两条平行于中线灯连线或逐渐向内收敛,在距跑道入口300 m处与跑道中线相交的直线上。 5.3.4.21 灯具必须符合附录2图A2-1的规定。 注:用于设计这些灯具的航行包迹,见附篇A图A-4。 Ⅱ类和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位置 5.3.4.22 进近灯光系统必须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并尽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900 m处的灯具组成。此外,本系统还必须有两行延伸到距跑道入口270 m处的侧边灯以及两排横排灯,一排在距入口150 m处,另一排队在距入口300 m处,如图5-13所示。如可证明进近灯光系统灯达到了10.4.7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适用性水平,系统可设两行延伸到距跑道入口240 m处的侧边灯和两排横排灯,一排在距跑道入口150 m处,另一排在距跑道入口300 m处,如图5-14所示。 注:900 m的长度是按在Ⅰ、Ⅱ和Ⅲ类条件下为飞行提供引导的要求确定的。长度小于900 m可能支持Ⅱ类和Ⅲ类运行,但Ⅰ类运行可能要受到限制。见附篇A第11节。 5.3.4.23 中线灯的纵向间距必须为30 m,最靠里的灯位于距跑道入口30 m处。 5.3.4.24 侧边灯须位于中线的两侧,其纵向间距与中线灯的纵向间距相同,第一个灯设于距入口30 m处。如可证明进近灯光系统灯达到了10.4.7规定作为维持目标的适用性水平,侧边灯可以60 m的纵向间距设在中线的两侧,并将第一个侧边灯设置在距入口60 m处。两行侧边灯最靠近中线的灯具之间的横向间距必须不小于18 m,也不大于22.5 m,而以18 m为好,但在任何情况下它必须与接地带灯的横向间距相同。 5.3.4.25 设在距跑道入口150 m处的横排灯必须填满中线灯与侧边灯之间的空隙。 5.3.4.26 设在距跑道入口300 m处的横排灯必须自中线向两侧各伸出15 m。 5.3.4.27 如果距跑道入口300 m以外的中线灯是由5.3.4.31 b) 或5.3.4.32 b) 所述的灯组成的,必须在距入口450 m、600 m和750 m处增设横排灯。 5.3.4.28 在本系统内设有5.3.4.27中所述增设的横排灯的情况下,各横排灯的外端必须位于两条平行于中线或逐渐向内收敛在跑道入口以内300m处与中线相交的直线上。 5.3.4.29 本系统必须尽实际可行地处于通过跑道入口的水平面上,条件是: 5-23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18 22.5 m18 m 最好15 m最大60 m跑道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3.0 m4 m 与接地带灯相同30 m30 m300 m150 m或跑道接地带灯(TDZ)跑道入口灯间距最大中线短排灯侧边短排灯最小横排灯横排灯~3.0 4.5 m ~ 图5-13 II类和III类精密进近跑道的 内端300m的进近灯光和跑道灯光 25/11/04 5-24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18 22.5 m18 m 最好30 m30 m 60 m或最大60 m跑道边灯跑道接地道灯 (TDZ)跑道中线灯跑道入口跑道入口灯间距最大 3.0 m 最小4 m 侧边短排灯单灯光源或如果以跑道入口以外的中线灯由短排灯组成,则为中线短排灯300 m与接地带灯相同30 m横排灯横排灯300 m150 m能见度低于跑道视程时为35015 m m中线短排灯~3.0 4.5 m ~ 图5-14 可证明达到了第10章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灯具适用性水平时的 II类和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内端300 m的进近灯光和跑道灯光 5-25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a) 在距系统中线60 m范围内除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外,必须没有物体突出于进近灯的平面之上; b) 除位于横排灯或中线短排灯的中部(不是它们的端部)的灯外,从进近中的航空器看去必须没有灯光被遮挡。 突出于灯光平面之上的任何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必须视为障碍物,并须相应地加以标志和照明。 特性 5.3.4.30 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距跑道入口第一个300 m部分的中线灯必须由发可变白光的短排灯组成,只有当跑道入口内移300 m或更多时,这部分中线灯才可由发可变白光的单灯组成。如可证明进近灯光系统灯达到了10.4.7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适用性水平,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距跑道入口第一个300 m部分的中线灯可由下述形式的灯具组成: a) 短排灯,如果距跑道入口300 m以外的中线灯是由5.3.4.32 a) 所述的短排灯组成;或 b) 短排灯与单灯相同,如果距跑道入口300 m以外的中线灯是由5.3.4.32 b) 所述的单灯组成的,最靠里的单灯位于距跑道入口30 m处,最靠里的短排灯位于距跑道入口60 m处;或 c) 单灯,如果跑道入口内移300 m或更多。 上述灯都必须发可变白光。 5.3.4.31 距跑道入口300 m以外的每一中线灯必须是: a) 与内端300 m部分相同的短排灯;或 b) 在中线的中间300 m部分为双灯光源,在中线的外端300 m部分为三灯光源。 以上所有灯都必须发可变白光。 5.3.4.32 如可证明进近灯光系统灯达到了10.4.7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适用性水平,距跑道入口300 m以外的每一中线灯可由下述形式的灯组成: a) 短排灯;或 b) 单灯。 上述灯都必须发可变白光。 5.3.4.33 短排灯的长度必须至少为4 m。在短排灯是由近似点光源组成时,灯具必须等距设置,间距不大于1.5 m。 5.3.4.34 建议:如果中线灯是由5.3.4.31 a) 或5.3.4.32 a) 所述的短排灯组成的,每一距跑道入口300m以外的短排灯应附加一个电容放电灯,只有在考虑了灯光系统的特性和气象条件的性质以后认为无必要时才可以不加。 5.3.4.35 每个电容放电灯必须每秒闪光两次,从最外端的灯向着入口逐个顺序闪光直到系统中最里面的灯。电路设计必须使得放电灯能与进近灯光系统中其他的灯独立运行。 5.3.4.36 侧边灯必须由发红光的短排灯组成。每一侧边短排灯的长度和灯的间距必须与接地带灯的短排灯长度和间距相同。 5.3.4.37 横排灯必须为发可变白光的恒光灯。灯具必须以不大于2.7m的间距均匀布置。 5.3.4.38 红色光灯的光强必须与白色光灯的光强相协调。 5.3.4.39 灯具必须符合附录2图A2-1和A2-2的规定。 注:用于设计这些灯具的航行包迹见附篇A图A-4。 5.3.5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应用 5.3.5.1 在存在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况下,无论跑道 25/11/04 5-26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是否设有其他目视助航设备或非目视助航设备,必须设置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以引导飞机向跑道进近: a) 供涡轮喷气飞机或有类似进近引导要求的飞机使用的跑道; b) 任何类型飞机的驾驶员由于下述情况可能在进近中感到难于判断: 1) 目视引导不充分,诸如日间飞在水面之上或没有特征的地形上空或夜间飞在进近地区内没有足够的外界灯光等情况下进近时所遇到的情况,或者 2) 容易引起误解的信息,诸如由于迷惑人的地形或跑道坡度所产生的信息; c) 在进近地区内存在物体,如果飞机低于正常进近航道下降时可能引起严重的危险,特别是在没有非目视或其他目视助航设备能发出有这些物体存在的警告时; d) 跑道任何一端的具体情况在发生飞机过早接地或冲出跑道的情况下会导致严重的危险; e) 地形或经常的气象条件使飞机在进近中可能经受到异常的湍流。 注:关于安装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优先次序的指导材料载于附篇A第12节。 5.3.5.2 标准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必须为图5-15中所示的下列几种: a) 符合5.3.5.6至5.3.5.22规定的T式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T-VASIS) 和简化T式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AT-VASIS); b) 符合5.3.5.23至5.3.5.40所规定的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 (PAPI) 和简化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 (APAPI)。 5.3.5.3 当存在5.3.5.1中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况、基准代码为3或4时,必须设置PAPI、T-VASIS或AT-VASIS。 5.3.5.4 当存在5.3.5.1中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况、基准代码为1或2时,必须设置PAPI或APAPI。 5.3.5.5 建议:当跑道入口是从正常位置临时位移,并存在5.3.5.1中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况时,应设置PAPI;仅当基准代码为1或2时才可设置APAPI。 (A)T-VASIS(B)AT-VASIS(C)PAPI(D)APAPI 图5-15 各种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5-27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T-VASIS和AT-VASIS 说明 5.3.5.6 T-VASIS必须由对称地布置在跑道中线两侧的20个灯具组成,每侧包括两个由4个灯组成的翼排灯和在翼排灯纵向等分线上的6个灯,如图5-16所示。 5.3.5.7 AT-VASIS必须由布置在跑道一侧的10个灯具组成,包括一个由4个灯组成的翼排灯和在翼排灯纵向等分线上的6个灯。 5.3.5.8 灯具的构造和布置必须使在进近中的飞机驾驶员将: a) 当其在进近坡之上时,看到翼排灯是白色,以及1、2或3个低飞提示灯。驾驶员高于进近坡之上越多,看到低飞提示灯数就越多; b) 当其正在进近坡上时,看到翼排灯是白色; c) 当其低于进近坡时,看到的翼排灯和1、2和3个高飞提示灯都是白色,驾驶员低于进近坡越多,看到的高飞提示灯数就越多。当其低于进近坡很多时,看到的翼排灯和3个高飞提示灯都是红色。 当正在进近坡上或高于进近坡时,必须看不到高飞提示灯光;当正在进近坡上或低于进近坡时,必须看不到低飞提示灯光。 定位 5.3.5.9 灯具必须按图5-16定位,同时符合图中给出的安装容差要求。 注:对于3º坡和高出跑道入口15 m的标称视线高度(见5.3.5.6和5.3.5.19),T-VASIS的定位将为仅看见翼排灯的驾驶员提供高出入口13 m至17 m的视线高度。如需增大在跑道入口处的视线高度(为了提供足够的轮子净距),则可用看到一个或更多的低飞提示灯来做进近飞行。这样,驾驶员高出跑道入口的视线高度将如下: 看到翼排灯和一个低飞提示灯 17~22 m 看到翼排灯和两个低飞提示灯 22~28 m 看到翼排灯和三个低飞提示灯 28~54 m 灯具的特性 5.3.5.10 灯光系统必须适合于日间和夜间运行。 5.3.5.11 每一灯具的光束分布必须是扇形,在进近方向的一个相当宽的方位角范围内发光。翼排灯灯具必须在垂直角1º54′至6º范围内发出白色光束,在垂直角0º至1º54′范围内发出红色光束。低飞提示灯具必须在仰角6º到约为进近坡度角之间发出白色光束,在进近坡度角处突然截光。高飞提示灯具必须在垂直角约为进近坡度角至1º54′的范围内发出白色光束,在垂直角1º54′以下发出红色光束。翼排灯和高飞提示灯具的红色光束的顶部的垂直角可以适当增大以符合5.3.5.21的要求。 5.3.5.12 低飞提示灯、翼排灯和高飞提示灯的光强分布必须如附录2图A2-22所示。 5.3.5.13 在垂直面上,从红色到白色的过渡在一个距离不少于300 m远处的观察者看来必须是发生在不大于15′的垂直角内。 5.3.5.14 在满足光强时红光的Y坐标值不得超过0.320。 5.3.5.15 必须设置合适的光强调节设备,以便调节光强来适应当时的情况并避免使驾驶员在进近和着陆中感到眩目。 5.3.5.16 翼排灯或配对的高飞提示灯或低飞提示灯灯具必须安装得使在进近中的飞机驾驶员看来基本上是成对地各在一条水平线上。灯具必须装得尽可能低而且必须是易折的。 5.3.5.17 灯具必须设计得在透光或反光面上的凝结水、尘土等对灯光信号的干扰减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并绝对不影响光束的仰角或红色与白色信号之间的对比。在预计会遇到下雪或结冰的地方,灯具的构造必须使出光缝被冰雪全部或部分堵塞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25/11/04 5-28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安装中的容许误差 有关当局可以: a) 在12m至16m的范围内,变动处正进入下滑道信号时的视线高出入口的公称高度,但如设有标准仪表着陆系统的下滑航道和/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最小下滑航道,则视线高出入口高度的变动应避免目视进近坡度的指示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航道的指示的可用部分发生任何矛盾: b) 变动灯具间的纵向距离或系统全长不超过10%; c) 变动该系统与跑道之间的横向间距不超过±3cm; 注:该系统必须保持对称于跑道中线。 d) 当地面有纵向坡度之时,调整灯具的纵向距离,以补偿灯具与跑道入口的高差; e) 当地面有横向坡度时,调整两个灯具或两个翼排灯的纵向距离,以补偿它们之间的高差使符合5.3.5.16的要求。 翼排灯与跑道入口之间的距离是根据3°的进近度、一条水平跑道、越过跑道入口入的公称视线高度为15m而定的,实际上,跑道入口至翼排灯的距离按下列各项确定: a) 选定的进近坡度; b) 跑道的纵向坡度; c) 选定的越过跑道入口处的公称视线高度。 90 m90 m90 m90 m45 m45 m280 m跑道30 m24 m6 m6 m12 m 翼排灯低飞提示灯高飞提示灯跑道入口 图5-16 T-VASIS灯具的定位 5-29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进近坡和光束的仰角调置 5.3.5.18 进近坡度必须适合于使用该进近方向的飞机。 5.3.5.19 当设置T-VASIS的跑道装有ILS和/或MLS时,灯具的位置和仰角必须使目视进近坡与ILS的下滑航道和/或MLS的最小下滑航道尽可能地相符。 5.3.5.20 跑道两侧翼排灯灯具的光束仰角必须相同。最靠近每组翼排灯的高飞提示灯具的光束顶部的仰角必须与最靠近每组翼排灯的低飞提示灯具的光束底部的仰角相同,并与进近坡相符。其余高飞提示灯具的光束顶部的截止角必须按离开翼排灯的距离由近及远地依次递减5′角度。其余低飞提示灯灯具的光束底部的进入角必须按离开翼排灯的距离由近及远地依次递增7′角度(见图5-17)。 5.3.5.21 翼排灯和高飞提示灯的红色光束顶部的仰角调置必须使得在进近过程中飞机驾驶员看到翼排灯和三个高飞提示灯时,只要看不见任何一个灯具的红色光就会对进近区内的所有物体保持安全净距。 5.3.5.22 在发现有一位于系统的障碍物保护面之外但在系统光束的横向界限以内的物体伸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而且航空研究表明该物体对飞机安全会有不利影响时,必须适当地限制光束的方位角扩散范围,使该物体保持在光束范围之外。 注:有关障碍物保护面的内容,见5.3.5.41至5.3.5.45。 PAPI和APAPI 说明 5.3.5.23 PAPI系统必须由一个包括四个等距设置的急剧变色的多灯泡 (或成对单灯泡) 灯具的翼排灯组成。除非实际不可行,该系统必须设在跑道的左侧。 注:在使用跑道的航空器需要未能由其他外部方式提供的目视侧滚引导时,可在跑道的另一侧设置另一个翼排灯。 5.3.5.24 APAPI系统必须由一个包括两个急剧变色的多灯泡(或成对单灯泡)灯具的翼排灯组成。除非实际不可行,该系统必须设在跑道的左侧。 注:在使用跑道的航空器需要未能由其他外部方式提供的目视侧滚引导时,可在跑道的另一侧设置另一个翼排灯。 5.3.5.25 PAPI翼排灯必须建造和布置得使进近中的驾驶员将能: a) 当正在或接近进近坡时,看到离跑道最近的两个灯具为红色,离跑道最远的两个灯具为白色; + 14+ 7− 5− 10154 154 154 154 白色不能见不能见不能见白色白色白色红色不能见白色红色不能见白色红色不能见白色红色跑道入口高飞提示灯灯具翼排灯灯具低飞提示灯灯具进近坡 图5-17 T-VASIS和AT-VASIS的光束和仰角调置 25/11/04 5-30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b) 当高于进近坡时,看到离跑道最近的一个灯具为红色,离跑道最远的三个灯具为白色;在高于进近坡更多时,看到全部灯具均为白色; c) 当低于进近坡时,看到离跑道最近的三个灯具为红色,离跑道最远的一个灯具为白色;在低于进近坡更多时,看到全部灯具均为红色。 5.3.5.26 APAPI翼排灯必须建造和布置得使进近中的驾驶员将能: a) 当正在或接近进近坡时,看到离跑道较近的灯具为红色,离跑道较远的灯具为白色; b) 当高于进近坡时,看到两个灯具均为白色; c) 当低于进近坡时,看到两个灯具均为红色。 定位 5.3.5.27 灯具必须位于如图5-18所示的基本构形的位置,允许存在图中所给出的安装容差。构成翼排灯的灯具必须安装得使在进近中的飞机驾驶员看来基本上是在一条水平线上。灯具必须装得尽可能低而且必须是易折的。 灯具的特性 5.3.5.28 该灯光系统必须适合于日间和夜间运行。 5.3.5.29 在垂直面上,灯光由红色到白色的过渡在一个位于不小于300 m距离以外的观察者看来必须是发生在不大于3′的一个垂直角内。 5.3.5.30 在满光强时,红色光的Y座标值不得超过0.320。 5.3.5.31 灯具的光强分布必须如附录2图A2-23所示。 注:有关灯具的特性的更多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5.3.5.32 必须设置合适的光强调节设备,以便调节光强来适应当时的情况并避免使驾驶员进近和着陆中感到眩目。 5.3.5.33 每个灯具必须能调节仰角,使光束的白光部分的下限可以固定在水平以上1°30′至4°30′之间的任何要求的角度上。 5.3.5.34 灯具必须设计得在透光或反光面上的凝结水、冰、雪、尘土等对灯光信号的干扰减至尽可能小的程度,并不得影响红色和白色信号之间的对比和过渡扇形面的仰角。 进近坡和灯具的仰角调置 5.3.5.35 图5-19中确定的进近坡度必须适合于使用该进近方向的飞机。 5.3.5.36 当跑道装有ILS和/或MLS时,灯组的定位和仰角必须使目视进近坡与ILS的下滑航道和/或MLS的最小下滑航道尽可能地相符。 5.3.5.37 PAPI翼排灯中各个灯具的仰角调置必须使得在进近中的飞机驾驶员看见一个白灯和三个红灯的信号时能对进近区内的所有物体保持一个安全净距。 5.3.5.38 APAPI翼排灯中各个灯具的仰角调置必须使得在进近中的飞机驾驶员看见最低的进入下滑道即一红一白信号时,能对进近区内所有物体保持一个安全净距。 5.3.5.39 在发现有一位于PAPI或APAPI系统的障碍物保护面之外但在系统光束的横向界限以内的物体伸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而且航空研究表明该物体对飞行安全会有不利影响时,必须适当地限制光束的方位角的扩散范围,使该物体保持在光束范围之外。 注:关于有关的障碍物保护面,见5.3.5.41至5.3.5.45。 5.3.5.40 在为提供侧滚引导而在跑道两侧设置翼排灯的场合,必须将相应的灯具的仰角设置得相同,使得两个翼排灯的信号同时对称地变化。 5-31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跑道跑道DIDIDCBABA15 m(1m)9 m(1m)9 m(1m)9 m(1m)跑道入口跑道入口典型的PAPI翼排灯典型的APAPI翼排灯10 m(1m)6 m(1m) 安装容差 a) 在安装PAPI或APAPI的跑道上未装有ILS或MLS时,距离D1必须计算得保证经常使用跑道的飞机中的要求最严格的飞机的驾驶员在看到最低的正确的进近坡度指示时 (即在图5-19中PAPI的B角上或A-PAPI的A角上) 能有表5-2中规定的过入口处的轮子净距。 b) 在安装PAPI或APAPI的跑道上装有ILS和/或MLS时,距离D1必须能在经常使用跑道的各种飞机的眼 —— 天线高度范围内提供目视和非目视助航信号之间的最佳协调。此距离必须等于ILS下滑道或MLS的最小下滑航道的有效原点到入口的距离加上一个为补偿各种有关的飞机的眼 —— 天线高度变化的校正因数。此校正因数为这些飞机的眼 —— 天线高度的平均值与进近角的余切的乘积。但距离D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过入口处的轮子净距低于表5-2 (3) 栏规定的最小轮子净距。 注:关于瞄准点标志的规定见5.2.5。《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载有关于协调PAPI、ILS和/或MLS信号的指导材料。 c) 如果由于某种航空器要求有大于上述a) 中规定的轮子净距,可用增大D1来达到。 d) 必须调整距离D1以补偿灯具透镜中心与跑道入口之间的高差。 e) 为了保证灯具安装得尽可能低和为了容许一些横坡,灯具之间不大于5 cm的小量高度调整是许可的。在灯具之间统一采用一个不大于1.25%的横坡也是许可的。 f) 基准代码为1或2时,PAPI的灯间距应为6 m (±1 m)。在此情况下,最靠近跑道的灯具必须设在距跑道边不小于10 m (±1 m) 处。 注:减小灯的间距将导致该系统的可用距离的减小。 g) 如需要较大的可用距离,或预期将来要改成PAPI,APAPI的灯具横向间距可增大到9 m (±1 m)。在后一情况下,最靠近跑道的灯具必须设在距跑道边15 m (±1 m) 处。 图5-18 PAPI和APAPI的定位 25/11/04 5-32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白色白色白色红色红色红色330°310°
API = 进近坡B + C2250°230°跑道入口跑道入口PAPI 翼排灯APAPI 翼排灯315°245°APAPI =进近坡A + B2 航空器的仪表着陆系统下滑航道/微波着陆系统天线上 方的驾驶员视线高度随飞型和进近姿态而变化。将“在坡度上”扇形从’加大到’,可把精密进指示系统的信号和仪表着陆系统下滑航道和/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最小下滑到更接近跑道入口的一点。这样,°下滑坡调置的角度将为30225机机近航道航道协调°',°',°'及°’。203245315335B3APAPI图解—°DCBABA白色白色红色红色A3APAPI—图解° 图5-19 PAPI和APAPI的光束和仰角调置 5-33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障碍物保护面 注:以下规范适用于T-VASIS、AT-VASIS、PAPI和APAPI。 5.3.5.41 在准备设置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时必须规定一个障碍物保护面。 5.3.5.42 障碍物保护面的特性即原点、散开度、长度和坡度等必须符合表5-3和图5-20中有关各栏的规定。 5.3.5.43 不允许有新物体或已有物体的扩展部分突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除非有关当局认为新的物体或扩展部分会被一个已有的无法移开的物体所遮蔽。 注:可以合理地应用遮蔽原则的情况,见《机场服务手册》第6部分。 5.3.5.44 现有的高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以上的物体必须移去,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已被一个现有的无法移开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不致对飞机安全产生有害影响。 5.3.5.45 当航空研究表明一个突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的物体对飞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a) 适当地提高该系统的进近坡度; b) 减小该系统的方位扩散角,使该物体处于光束范围之外; c) 将该系统的轴线及其相应的障碍物保护面偏移一个不大于5°的角度; d) 适当地将跑道入口内移; e) 在d) 项措施实际上不可行时,将该系统适当地朝入口上风方向移动使飞机过入口高度增大一段与该物体的超高相等的高度。 注:有关此问题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5.3.6 盘旋引导灯 应用 5.3.6.1 建议:在跑道准备用于盘旋进近的情况下,如现有的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不能圆满地使盘旋飞行的航空器驾驶员识别跑道和/或进近区,则应设置盘旋引导灯。 位置 5.3.6.2 建议:盘旋引导灯的位置和数量应视情况足以使驾驶员能够: a) 进入第3边或调整航空器对跑道的航迹,保持对跑道有一个所需距离并在经过跑道入口时将跑道入口辨认出来; b) 在有其他目视助航设备提供引导的情况下,保持看见跑道入口和/或可借以判断转到第4边和最后进近的其他特征。 5.3.6.3 建议:盘旋引导灯应由以下组成: a) 指明跑道中线延长线和/或进近灯光系统的一部分的灯具;或 b) 指明跑道入口位置的灯;或 c) 指明跑道方向或位置的灯; 或适用于所考虑的跑道的以上几种灯的组合。 注:有关安装盘旋引导灯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特性 5.3.6.4 建议:盘旋引导灯应为恒定发光灯或闪光灯,其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在预期进行目视盘旋进近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下应是足够的。闪光灯应发白光,恒定发光灯应发白光或为气体放电灯。 25/11/04 5-34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表5-2 对PAPI和APAPI过入口处轮子的净距 飞机在进近姿态中的眼 —— 轮高度a (1) 要求的轮子净距 (m)b,c (2) 最小轮子净距 (m)d (3) 3 m以下、不到3 m 6 3e 3 m以上、不到5 m 9 4 5 m以上、不到8 m 9 5 8 m以上、不到14 m 9 6 a) 在选择眼—轮高度组时,仅考虑那些预定经常使用本系统的飞机,按其中要求最高的飞机确定。 b) 只要实际可行,必须提供 (2) 栏中规定的轮子净距。 c) (2) 栏要求的轮子净距可减至不小于 (3) 栏中的规定值,只要航空研究表明减小了的轮子净距是可被接受的。 d) 在内移入口采用了减小的轮子净距时,必须保证位于选用的眼—轮高度组上限的飞机飞过跑道端时具有符合 (2) 栏中要求的轮子净距。 e) 在主要供轻型非涡轮喷气飞机使用的跑道上,此最小轮子净距可减小至1.5 m。 表5-3 障碍物保护面的尺寸和坡度 跑道类型/基准代码 非仪表跑道 仪表跑道 基准代码 基准代码 保护面尺寸 1 2 3 4 1 2 3 4 内边长度 60 m 80 ma 150 m 150 m 150 m 150 m 300 m 300 m 距离入口 3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散开度 (每边) 10% 10% 10% 10% 15% 15% 15% 15% 总长度 7 500 m 7 500 mb 15 000 m 15 000 m 7 500 m 7 500 mb 15 000 m 15 000 m 坡度 a) T-VASIS和AT-VASIS —c 1.9° 1.9° 1.9° — 1.9° 1.9° 1.9° b) PAPId — A-0.57° A-0.57° A-0.57° A-0.57° A-0.57° A-0.57° A-0.57° c) APAPId A-0.9° A-0.9° — — A-0.9° A-0.9° — — a) 对T-VASIS或AT-VASIS此长度应增至150 m。 b) 对T-VASIS或AT-VASIS此长度应增至15 000 m。 c) 未规定坡度,因本系统不大可能用于表列的跑道类型和基准代码。 d) 角度A系指图5-19中的A角。 5-35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散开度障碍物保护面(尺寸见表 )5-3进近面内边进近面内边入口剖面A-A26AA障碍物保护面(坡度见表5-3) 图5-20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障碍物保护面 5.3.6.5 建议:灯具应设计和安装得使正在进近着陆、起飞或滑行的驾驶员不会感到眩目或迷惑不解。 5.3.7 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应用 5.3.7.1 建议:为了避开危险的地形或减少噪声等目的,需要沿某一特定的进近航道提供目视引导时,应设置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注:有关设置跑道引入灯光系统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位置 5.3.7.2 建议:跑道引入灯光系统应由若干灯组组成,这些灯组应布置得能够勾划出要求的进近航道,而且能从前一组灯看到后一组灯。相邻灯组间的间隔应不超过约1 600 m。 注:跑道引入灯光系统可以是曲线、直线或曲线与直线的组合。 5.3.7.3 建议:跑道引入灯光系统应从有关当局确定的位置开始,延伸到能看到进近灯光系统(如设有),或跑道或跑道灯光系统的地点为止。 25/11/04 5-36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特性 5.3.7.4 建议:跑道引入灯光系统的每一组灯应由形成一条线或一簇的至少三个闪光灯组成。如加装恒光灯会有助于识别跑道引入灯光系统则可加装恒光灯。 5.3.7.5 建议:闪光灯应为发白色光的,恒光灯应为气体放电灯。 5.3.7.6 建议:只要实际可行,每组闪光灯应朝跑道方向顺序闪光。 5.3.8 跑道入口识别灯 应用 5.3.8.1 建议:在以下情况下应设置跑道入口识别灯: a) 当需要使非精密进近跑道的入口更加明显或设置其他进近灯光为实际上不可行时; b) 当跑道入口从跑道端永久位移或从正常位置临时位移并需要使入口更加明显时。 位置 5.3.8.2 跑道入口识别灯必须对称地设在跑道中线两侧,与跑道入口在同一条直线上,在跑道两侧边灯线以外约10 m处。 特性 5.3.8.3 建议:跑道入口识别灯应为每分钟闪光60次至120次的白色闪光灯。 5.3.8.4 灯光必须只能在向跑道进近的方向才能看到。 5.3.9 跑道边灯 应用 5.3.9.1 拟供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拟供日间和夜间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均必须设置跑道边灯。 5.3.9.2 建议:拟供在日间跑道视程低于800 m左右的最低运行标准条件下起飞的跑道,应设置跑道边灯。 位置 5.3.9.3 跑道边灯必须沿跑道全长在与跑道中线等距的两条平行线上设置。 5.3.9.4 跑道边灯必须沿着被公布作为跑道使用的地区的边缘或沿边缘以外距离不大于3 m处设置。 5.3.9.5 建议:在公布作为跑道场地的宽度超过60 m的情况下,在确定两行跑道边灯之间的距离时应综合考虑运行性质、跑道边灯灯具的光分布特性和服务于该跑道的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情况。 5.3.9.6 跑道边灯必须成行地以均匀间隔布置,如为仪表跑道,灯的间距不得大于60 m,如非仪表跑道,灯的间距不得大于100 m。在跑道轴线两侧对应的灯必须设在垂直于轴线的直线上。在跑道交叉处,如果对驾驶员仍可提供足够的引导,边灯可用不规则的间距或者取消若干灯具。 特性 5.3.9.7 跑道边灯必须是发可变白光的恒光灯,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在跑道入口内移的情况下,从跑道起点至内移跑道入口之间的灯必须在进近方向显示红色; b) 从起飞滑跑开始的一端看,跑道末端的600 m或跑道长度的三分之一(二者取其小值)这一段的灯光可显示黄色。 5.3.9.8 跑道边灯必须在为从任一方向起飞或着陆的驾驶员提供引导的所有必要的方位角上发光。当跑道边灯准备用来提供盘旋引导时,灯具必须在所有方位角上都发光(见5.3.6.1)。 5.3.9.9 跑道边灯在5.3.9.8中所要求的所有方位角 5-37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上自水平以上至仰角15°的范围内都必须发光,其光强必须足以适应跑道拟供起飞或着陆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的需要。在任何情况下,光强至少应为50 cd,只有在没有周围灯光的机场,可将光强降低到不小于25 cd,以避免使驾驶员感到眩目。 5.3.9.10精密进近跑道的跑道边灯必须符合附录2图A2-9或A2-10中的规范。 5.3.10 跑道入口灯和翼排灯 (见图5-21) 跑道入口灯的应用 5.3.10.1 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入口灯,只有跑道入口内移并设有跑道入口翼排灯的非仪表跑道和非精密进近跑道可以不设。 跑道入口灯的位置 5.3.10.2 当跑道入口位于跑道端时,跑道入口灯必须设在垂直于跑道轴线的一条直线上并尽可能地靠近跑道端,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设置在跑道端以外距离大于3 m处。 5.3.10.3 当跑道入口自跑道端内移时,跑道入口灯必须设在跑道内移入口处的一条垂直于跑道轴线的直线上。 5.3.10.4 跑道入口灯必须包括: a) 如为非仪表跑道或非精密进近跑道,至少六个灯; b) 如为Ⅰ类精密进近跑道,至少为如果在跑道边灯之间以3 m间距等距设置时所需的灯; c) 如为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在跑道边灯之间以不大于3 m的间距等距设置的灯。 5.3.10.5 建议:5.3.10.4 a) 和b) 所规定的灯,其灯具应按下述a) 或b) 布置: a) 在两行跑道边灯线之间等距布置,或 b) 分为两组对称于跑道中线布置,每一组灯都以等距布置,而在两组之间留一个缺口。缺口的宽度等于接地带标志或接地带灯的轨距(横向间距),或者不大于两行跑道边灯之间距离的一半。 翼排灯的应用 5.3.10.6 建议:当认为需要使精密进近跑道更加明显时,应设置翼排灯。 5.3.10.7 跑道入口内移的非仪表跑道或非精密进近跑道,需要跑道入口灯而未设时,必须设置翼排灯。 翼排灯的位置 5.3.10.8 翼排灯必须在跑道入口处分为两组即两个翼排灯对称于跑道中线设置。每个翼排灯必须至少由五个灯组成,垂直于跑道边灯线并伸出该线至少10 m,并将每个翼排灯的最里面的灯放在跑道边灯线上。 跑道入口灯和翼排灯的特性 5.3.10.9 跑道入口灯和翼排灯必须为向跑道进近方面发绿色光的单向恒光灯,其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必须足以适应跑道拟供使用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的需要。 5.3.10.10 精密进近跑道的跑道入口灯必须符合附录2图A2-3中的规范。 5.3.10.11 精密进近跑道的入口翼排灯必须符合附录2图A2-4中的规范。 5.3.11 跑道末端灯(见图5-21) 应用 5.3.11.1 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末端灯。 25/11/04 5-38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情况灯跑道入口 在跑道端跑道入口灯及跑道末端灯非仪表跑道及非精密进近跑道[5.3.10.2, 5.3.10.4 a), 5.3.10.5, 5.3.11.2, 5.3.11.3][5.3.10.2, 5.3.10.4 b), 5.3.10.5, 5.3.10.8, 5.3.11.2, 5.3.11.3][5.3.10.3, 5.3.10.4 a), 5.3.10.5, 5.3.10.8][5.3.10.3, 5.3.10.4 b), 5.3.10.5, 5.3.10.8] 5-39 25/11/04 图5-21 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的布置 入口从跑道端内移跑道入口 灯跑道末端 灯()(((()))()((()))() I 类精密进近跑道[5.3.11.2, 5.3.11.3]图例单向灯双向灯有条件的建议( ))跑道类型[5.3.10. 注:图示为跑道边上装有跑道边灯的宽跑道所需的最小灯数45m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红色跑道中线灯红色跑道末端灯右面的内移跑道入口红、白相间的跑道中线灯白色跑道中线灯白色跑道边灯绿色跑道入口灯和翼排灯左面的内移跑道入口红色跑道边灯横排灯中线灯900m300mA)自 左 至 右 移 动 的 飞 机 上 看 到 的 灯 红色跑道边灯跑道中线横排灯绿色入口灯白色跑道中线灯红、白相间的跑道中线灯左边的内移跑道入口白色跑道边灯红色跑道中线灯红色跑道末端灯B)自右至左移动的飞机上看到的灯示例显示在两边具有内移跑道入口的灯光,而左边内移的跑道入口有1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图5-22 跑道入口内移的进近灯光和跑道灯光示例 25/11/04 5-40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注:当跑道入口位于跑道端时,作为跑道入口灯的灯具可以用作跑道末端灯。 位置 5.3.11.2 跑道末端灯必须设在一条垂直于跑道轴线并尽可能靠近跑道端的直线上,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设在跑道端以外距离大于3 m处。 5.3.11.3 建议:跑道末端灯应至少由六个灯组成并按下述a) 或b) 布置: a) 在两行跑道边灯线之间等距布置,或 b) 分为两组对称于跑道中线布置,每一组灯都等距布置而在两组之间留一个空隙,其宽度不大于两行跑道边灯线之间距离的一半。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的跑道末端灯的间距除两组灯之间的空隙处外 (如设有空隙),不应超过6 m。 特性 5.3.11.4 跑道末端灯必须为向跑道方向发红色光的单向恒光灯。其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必须足以适应跑道拟供使用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的需要。 5.3.11.5 精密进近跑道的跑道末端灯必须符合附录2图A2-8中的规范。 5.3.12 跑道中线灯 应用 5.3.12.1 在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上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 5.3.12.2 建议:在Ⅰ类精密进近跑道上应设置跑道中线灯,特别是当跑道系供高速着陆航空器使用或当跑道边灯之间的宽度大于50 m时。 5.3.12.3 拟供在跑道视程低于400 m左右的最低标准条件下起飞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 5.3.12.4 建议:拟在跑道视程等于或大于400 m左右的最低标准条件下供起飞速度极高的飞机起飞用的跑道,特别是当跑道边灯之间的宽度大于50 m时,应设置跑道中线灯。 位置 5.3.12.5 跑道中线灯必须沿跑道中线设置,仅当沿跑道中线设置不实际可行时才可设在偏离跑道中线同一侧不大于60 cm之处,灯具必须从跑道入口到末端按大致15 m的纵向间距设置。仅在10.4.7或10.4.11 (根据跑道类别适当选用) 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跑道中线灯具的可用性水平能够落实,而且跑道是打算在跑道视程等于或大于350 m时运行的情况下,灯具的纵向间距才可以大致为30 m。 注:不必更换已有的间距为7.5 m的跑道中线灯。 5.3.12.6 建议:应用以下方法为飞机起飞提供从跑道始端到内移跑道入口间的中线引导: a) 一个进近灯光系统,如果其特性和光强调置能够提供航空器起飞时所需的引导而不使驾驶员感到眩目;或 b) 跑道中线灯;或 c) 如图5-22所示的至少3 m长、间距30 m均匀布置的短排灯组,其设计应使其光度特性和光强调置能够提供航空器起飞时所需的引导而不使驾驶员感到眩目。 当跑道用于着陆时,必要时应具备熄灭上述b) 中规定的那些跑道中线灯的设施或重新调置进近灯光系统或短排灯组的光强。当跑道用于着陆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在跑道始端到内移跑道入口之间只显示单光源跑道中线灯。 特性 5.3.12.7 从跑道入口到距跑道末端900 m处的跑道中线灯必须是发可变白光的恒光灯;从距跑道末端 5-41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900 m到300 m之间的跑道中线灯必须交替地是发可变白光和发红色光的恒光灯;从距跑道末端300 m到跑道末端必须是发红色光灯;但在跑道长度小于1 800 m的情况下交替地发可变白光和发红色光的灯光段必须从跑道的可用于着陆长度的中点到距跑道末端300 m处。 注:在电气系统的设计中,需要注意保证当部分电气系统失效时不致导致对跑道剩余长度的错误指示。 5.3.12.8 跑道中线灯必须符合附录2图A2-6或A2-7中的规范。 5.3.13 跑道接地带灯 应用 5.3.13.1 在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置接地带灯。 位置 5.3.13.2 接地带灯必须从跑道入口开始纵向延伸900 m,只有在跑道长度小于1 800 m时才须将该系统缩短使其不致超越过跑道的中点。该系统必须以许多对对称于跑道中线的短排灯组成。每对短排灯的最里面两个灯的横向间距必须等于接地带标志所选用的横向间距。两对短排灯之间的纵向距离必须为30 m或60 m。 注:为了使能在尽可能较低的能见度条件下运行,可能以采用30 m的短排灯纵向间距为宜。 特性 5.3.13.3 短排灯必须至少由三个灯组成,灯的间距不大于1.5 m。 5.3.13.4 建议:短排灯的长度应不小于3 m,也不大于4.5 m。 5.3.13.5 接地带灯必须为单向发可变白光的恒光灯。 5.3.13.6 接地带灯必须符合附录2图A2-.5中的规范。 5.3.14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注: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RETILs)的用途是为驾驶员提供跑道上距最近的快速出口滑行道的距离方面的信息,以便在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更好地了解飞机所在的位置,使驾驶员能够刹车减速,以获得更高效的着陆滑跑和脱离跑道速度。在备有设置了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的跑道的机场飞行的驾驶员必须熟悉这些灯的用途。 应用 5.3.14.1 建议:拟在跑道视程条件低于350m和/或高交通密度的情况下使用的跑道应设置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注:见附篇A,第14节。 5.3.14.2 在任何灯出现故障或者出现使图5-23中所示灯光布局不能完整显示的其他故障的情况下,不得打开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位置 5.3.14.3 一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必须设置在跑道中线联接了快速出口滑行道那一侧的跑道上,其布局见图5-23。在每一组灯中,灯的间距为2m,距跑道中线最近的灯必须距跑道中线2m。 5.3.14.4 如果一条跑道上设置的快速出口滑行道多于一条,为每一个出口设置的那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在打开时灯光不应交迭。 特性 5.3.14.5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应为单向黄色恒定发光灯。 25/11/04 5-42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100 m60 m100 m100 m2 m2 m2 m 跑道中线2m 图5-23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RETILs) 5.3.14.6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必须符合附录2中图2-6或图2-7的规范。 5.3.14.7 建议:应在与其他跑道灯的电路分开的一个单独使用的电路上为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配置电源,以便在其他灯关灭时能够使用这些灯。 5.3.15 停止道灯 应用 5.3.15.1 拟供夜间使用的停止道上必须设置停止道灯。 位置 5.3.15.2 停止道灯必须沿停止道全长设置,设在与中线等距并与跑道边灯线重合的两条平行线上。停止道灯还必须横贯设置在停止道端垂直于停止道轴线的一条直线上,该直线必须尽可能靠近停止道端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越过停止道端外3 m。 特性 5.3.15.3 停止道灯必须为单向朝跑道方向发红色光的恒光灯。 5.3.16 滑行道中线灯 应用 5.3.16.1 拟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的情况下使用的出口滑行道、滑行道、除冰/防冰设施和机坪必须设置滑行道中线灯,设置方式必须能在跑道中线和停机位之间提供连续的引导,只有在低交通密度和滑行道边灯及中线标志已能提供足够引导的情况下才无需设置。 5.3.16.2 建议:拟在跑道视程为350 m或更大的夜间情况下使用的滑行道,特别是在复杂的滑行道相交处和出口滑行道上,应设置滑行道中线灯,只有在低交通 5-43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密度和滑行道边灯及中线标志已能提供足够引导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设。 注:在可能需要勾画出滑行道边之处,例如快速出口滑行道、窄滑行道,或在有积雪的情况下,可设滑行道边灯或标志物来解决。 5.3.16.3 建议:如某一出口滑行道、滑行道、除冰/防冰设施和机坪被规定为先进的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则在各种能见度条件下均应为其设置滑行道中线灯,其设置方式应能在跑道中线和停机位之间提供连续的引导。 5.3.16.4 跑道上作为标准滑行路线的那一部分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的情况下滑行时,必须在其上设置滑行道中线灯。只有在低交通密度和滑行道边灯及中线标志已能提供足够引导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设。 注:有关跑道和滑行道灯光系统联锁装置的规定,见8.2.3。 5.3.16.5 建议:作为标准滑行路线的一部分的跑道如规定为先进的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则在各种气象条件下均应为其设置滑行道中线灯。 特性 5.3.16.6 除出口滑行道和在跑道上作为标准滑行路线的一部分外,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必须是发绿色光的恒光灯,其光束大小必须只有从在滑行道上或其附近的飞机上才能看得见灯光。 5.3.16.7 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必须是恒定发光灯。从靠近跑道中线开始到ILS和MLS临界/敏感区的边界或内过渡面的低边(取二者之中离跑道较远者)为止,滑行道中线灯必须是发绿色光的与发黄色光的交替设置,此后所有全部的灯必须是发绿色光的(见图5-24)。最靠近上述边界的灯必须总是发黄色光的。当航空器有可能双向沿同一中线滑行时,从进近跑道的航空器看去所有的中线灯必须发绿色光。 注1:有必要注意限制在跑道上或其附近的发绿色光灯具的光束分布,以避免与跑道入口灯产生混淆。 注2:关于黄色滤光镜的特性,见附录1,2.2。 注3:ILS/MLS的临界/敏感区的大小取决于使用的ILS/MLS的特性和其他因素。在附件10第I卷,第一部分的附篇C和G中提供有指导材料。 注4:关于脱离跑道标记牌的规范,见5.4.3。 5.3.16.8 滑行道中线灯必须符合下列有关规范: a) 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左右情况下使用的滑行道上的灯具,见附录2图A2-12、A2-13或A2-14; b) 其他滑行道,见附录2图A2-15或A2-16。 5.3.16.9 建议:在从运行观点看,需要较高的光强时,拟在跑道视程低于350 m的情况下使用的快速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应符合附录2中图A2-12的规范。这些灯的亮度调节级数应同跑道中线灯相同。 5.3.16.10 建议:当滑行道中线灯被规定作为先进的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时,以及从运行观点看,为了在很低能见度或晴朗白昼条件下保持一定的地面运转速度需要较高的光强时,滑行道中线灯应符合附录2图A2-17、A2-18或A2-19的规范。 注:应在有绝对需要并经专门研究后才使用高光强中线灯。 5.3.16.11 建议:滑行道中线灯通常应设置在滑行道中线标志上,仅当设在标志上不实际可行时才可将灯具偏离不大于30 cm。 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 位置 5.3.16.12 建议:滑行道直线部分的滑行道中线灯的纵向间距应不大于30 m,但以下情况除外: 25/11/04 5-44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图5-24 滑行道灯位置 5-45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a) 在由于经常的气象条件采用较大的间距仍能提供足够的引导的情况下,可用不超过60 m的较大间距; b) 在短的直线段上,应采用小于30 m的间距; c) 在拟供跑道视程小于350 m的条件下使用的滑行道上,纵向间距应不超过15m。 5.3.16.13 建议:滑行道弯道部分的滑行道中线灯应与滑行道直线部分的滑行道中线灯衔接,并从衔接处起保持中线灯至弯道外侧边缘的距离不变。灯的间距应能清晰地显示出弯道来。 5.3.16.14 建议:在准备用于跑道视程小于350 m的情况下的滑行道上,弯道上的灯的间距应不超过15 m,而在半径小于400 m的弯道上的灯的间距应不大于7.5 m。这个距离应保持到弯道前后各60 m。 注1:在准备用于跑道视程为350 m或更大的情况下的滑行道弯道上,业经证明下列的灯的间距是合适的: 弯道半径 灯间距离 直至400 m 7.5 m 401 m至899 m 15 m 900 m或更大 30 m 注2:见3.9.6和图3-2。 快速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 位置 5.3.16.15 建议:快速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应从滑行道中线曲线起始点以前至少60 m处的一点开始,一直延续到曲线终点以后滑行道中线上预期飞机将降速至正常滑行速度的一点为止。平行于跑道中线的那一部分滑行道中线灯应始终离开跑道中线任何一段灯线至少60 cm,如图5-25中所示。 容许偏置跑道中线灯和滑行道中线灯以保持50 cm间隔出口滑行道中线灯出口滑行道中线灯跑道中线灯出口滑行道中线标志60 cm60 cm90 cm90 cm30 cm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标志跑道中线出口滑行道中线标志 图5-25 偏置跑道和滑行道中线灯 25/11/04 5-46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5.3.16.16 建议:灯具的纵向间距应不大于15 m,但在未设有跑道中线灯的场合,可采用不大于30 m的纵向间距。 其他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 位置 5.3.16.17 建议:快速出口滑行道以外的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应从滑行道中线标志从跑道中线开始弯出的那一点开始,沿着弯曲的滑行道中线标志,至少到该标志离开跑道的地点为止。第一个灯应距离跑道中线灯线至少60 cm,如图5-25中所示。 5.3.16.18 建议:灯具的纵向间距应不大于7.5 m。 跑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 位置 5.3.16.19 建议:跑道上作为标准滑行路线的一部分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的情况下滑行时,其滑行道中线灯的纵向间距不应超过15 m。 5.3.17 滑行道边灯 应用 5.3.17.1 供夜间使用的跑道调头坪、等待坪、除冰/防冰设施、机坪等和未设有滑行道中线灯的滑行道的边缘必须设置滑行道边灯,只有在考虑到运行的性质,认为地面照明或其他方法已能提供足够的引导时才无需设置。 注:关于滑行道边线标志物,见5.5.5。 5.3.17.2 跑道上作为标准滑行路线的一部分拟供在夜间滑行而没有滑行道中线灯时,必须设置滑行道边灯。 注:关于跑道和滑行道灯光系统的联锁装置的规定见8.2.3。 位置 5.3.17.3 建议:滑行道直线部分和在跑道上作为标准滑行路线那一部分的滑行道边灯应以不大于60 m的纵向间距均匀设置。弯道部分的灯的间距应小于60 m,使能清晰地显示出该弯道。 注:在弯道上的滑行道边灯的间距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5.3.17.4 建议:在等待坪、除冰/防冰设施、机坪等边缘设置的滑行道边灯应以不大于60 m的纵向间距均匀布置。 5.3.17.5 建议:跑道调头坪上的滑行道边灯应按不大于30m的均等纵向间隔设置。 5.3.17.6 建议:灯具位置应尽实际可行地靠近滑行道、跑道调头坪、等待坪、除冰/防冰设施、机坪或跑道等的边缘,或在边缘以外距离不大于3 m处。 特性 5.3.17.7 滑行道边灯必须是发兰色光的恒定发光灯。灯具必须在为朝任一方向滑行的驾驶员提供引导所有必要的方位角上,自水平至水平以上至少30°的范围内发光。在相交、出口或弯道处的灯具必须尽可能地加以遮挡使得在可能与其他灯光混淆的那些方位上看不见它的灯光。 5.3.18 跑道调头坪灯 应用 5.3.18.1 拟在跑道视程小于350m的情况下使用的跑道调头坪上必须设置用于提供连续引导的跑道调头坪灯,以使飞机能进行180°的转弯并对准跑道中线。 5.3.18.2 建议:在拟供夜间使用的跑道调头坪上应设置跑道调头坪灯。 位置 5.3.18.3 建议:跑道调头坪灯在正常情况下应位于 5-47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跑道调头坪标志上,只有在实际上无法将它们装在标志上时才可将其装在偏移不大于30cm的地方。 5.3.18.4 建议:在跑道调头坪标志的直线部分,跑道调头坪灯应以不大于15m的纵向间距设置。 5.3.18.5 建议:在跑道调头坪标志的曲线部分,跑道调头坪灯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特性 5.3.18.6 跑道调头坪灯必须是发绿色光的单向恒光灯,其光束范围应使该灯只能从在跑道调头坪上的或正向跑道调头坪进近的飞机上看到。 5.3.18.7 跑道调头坪灯必须符合附录2中图A2-13、A2-14或A2-15 的规范。 5.3.19 停止排灯 应用 注1:停止排灯的设置要求由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进行人工或自动化控制。 注2:在所有能见度或气象条件下都可能发生侵入跑道。在跑道等待位置设置停止排灯并在夜间和跑道视程大于550m的能见度条件下使用它们,可以构成防止跑道侵入有效措施的一部分。 5.3.19.1 拟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时使用的跑道,必须在为其服务的每一跑道等待位置上设置停止排灯,除非: a) 已具有相应的助航设施和程序以帮助防止航空器和车辆偶然侵入跑道;或 b) 在跑道视程小于550 m时,存在有运行程序来对航空器和车辆的数量进行如下限制: 1) 在运转区上的航空器每次只有一架; 2) 在运转区上的车辆限制在必不可少的最小数量。 5.3.19.2 建议:拟在跑道视程在350 m至550 m之间时使用的跑道,应在为其服务的每一跑道等待位置上设置停止排灯,除非: a) 已具有相应的助航设施和程序以帮助防止航空器和车辆偶然侵入跑道;或 b) 在跑道视程小于550 m时,存在有运行程序来对航空器和车辆的数量进行如下限制; 1) 在运转区上的航空器每次只有一架; 2) 在运转区上的车辆限制在必要的最少数量。 5.3.19.3 建议:当要求用灯光来补充标志并用目视方法实施交通管制时,应在中间等待位置设置停止排灯。 5.3.19.4 建议:在常规的停止排灯可能由于雨雪等使得驾驶员看不清楚,或在要求驾驶员停住航空器的位置距离该灯太近以致灯光被航空器的结构挡住的情况下,应在停止排灯的两端各增设一对立式灯具。 位置 5.3.19.5 停止排灯必须在要求飞机停住的地点横贯滑行道设置。当按5.3.19.4增设立式灯具时,必须设在滑行道边以外不小于3 m处。 特性 5.3.19.6 停止排灯必须由若干个间距为3 m横贯滑行道、朝着预计的向相交点或跑道等待位置趋近的方向发红色光的灯组成。 5.3.19.7 设置在跑道等待位置上的停止排灯必须是朝着趋近跑道的方向发红色光的单向灯。 5.3.19.8 按5.3.19.4增设的立式灯必须具有与停止排灯相同的特性,但必须一直都能被进近的航空器看见,直到停止排灯位置。 5.3.19.9 有选择地进行开关控制的停止排灯必须 25/11/04 5-48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结合在航空器拟从停止排灯前进的方向上的至少三个滑行道中线灯 (从停止排灯起至少延伸90 m) 一起安装。 注:关于滑行道中线灯的间距的规定,见5.3.16.12。 5.3.19.10 停止排灯灯具的红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必须符合附录2中图A2-12至A2-16中适用的规范。 5.3.19.11 建议:当停止排灯被规定作为先进的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时,以及从运行观点看,为了在很低能见度或晴朗白昼条件下保持一定的地面运转速度需要较高的光强时,停止排灯应符合附录2图A2-17、A2-18或A2-19中的规范。 注:应在有绝对需要并经专门研究后才使用高光强停止排灯。 5.3.19.12 建议:在需要宽光束扩散角时,停止排灯的红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图2-17或2-19中的规范。 5.3.19.13 灯光电路必须设计得使其: a) 横贯入口滑行道的停止排灯能够有选择地进行开关控制; b) 横贯只准备作为出口滑行道的停止排灯能够有选择地或成组地进行开关控制; c) 停止排灯开亮时,安装在停止排灯以外至少90 m距离内的任何滑行道中线灯必须熄灭; d) 停止排灯必须与滑行道中线灯相联锁使当停止排灯以外的中线灯开亮时,停止排灯熄灭;反之亦然。 注1:停止排灯开亮表示禁止通行,关灭表示许可通行。 注2:电气系统的设计需要注意保证一组停止排灯不会同时全部失效。有关此问题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5部分。 5.3.20 中间等待位置灯 注:关于中间等待位置标志的规定,见5.2.11。 应用 5.3.20.1 除非该处已设有停止排灯,拟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的情况下使用的中间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中间等待位置灯。 5.3.20.2 建议:在不需要像停止排灯那样提供停止或通行信号的中间等待位置上应设置中间等待位置灯。 位置 5.3.20.3 中间等待位置灯必须沿中间等待位置标志设置并位于等待侧距离标志0.3 m处。 特性 5.3.20.4 中间等待位置灯必须由3个具有类似滑行道中线灯 (如设有) 的光分布特性、朝着趋向中间等待位置方向发黄色光的单向恒光灯组成。灯具必须以1.5 m的等间距布置,对称于滑行道中线并与其成直角。 5.3.21 除冰/防冰设施出口灯 应用 5.3.21.1 建议:在比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防冰设施的出口边界处应设除冰设施出口灯。 位置 5.3.21.2 除冰/防冰设施出口灯必须沿除冰/防冰设施出口边界处的中间等待位置标志内侧设置,距离标志0.3 m。 特性 5.3.21.3 除冰/防冰设施出口灯必须由若干个光分布特性类似滑行道中线灯、朝趋近出口边界方向发黄色光的单向嵌入式恒定发光灯组成,灯具必须以6 m的等间距布置(见图5-26)。 5-49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最小净距见及表第栏()3.15.103-111除冰防冰设施出口灯中间等待位置标志滑行道图5-26 典型的远距除冰/防冰设施 构型B构型A对单向黄色闪光灯间距的单向黄色闪光灯3m见和 5.3.22.4 5.3.22.5 图5-27 跑道警戒灯 25/11/04 5-50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5.3.22 跑道警戒灯 注:跑道警戒灯的用途是警告在滑行道上操纵飞机的驾驶员和驾驶车辆的司机,他们将要进入一条现用跑道。跑道警戒灯有两种标准构型,如图5-27所示。 应用 5.3.22.1 在跑道拟用于下列情况时,每个跑道/滑行道相交处必须设置A型跑道警戒灯: a) 跑道视程小于550 m且未安装停止排灯; b) 跑道视程在550 m至1 200 m之间且交通密度高。 5.3.22.2 建议:在跑道拟用于下列情况时,每个跑道/滑行道相交处应设置A型跑道警戒灯: a) 跑道视程小于550 m且安装有停止排灯; b) 跑道视程在550 m至1 200 m之间,交通密度为中或低状况。 5.3.22.3 建议:在需要加强跑道/滑行道相交处鲜明性的每个跑道/滑行道相交处,例如在喉部加宽的滑行道上应设置A型或B型或两型均用的跑道警戒灯,但B型跑道警戒灯不应与停止排灯并列。 位置 5.3.22.4 A型跑道警戒灯必须设置在滑行道的两侧,并距跑道中线不小于表3-2中对起飞跑道的规定。 5.3.22.5 B型跑道警戒灯必须横贯滑行道设置,并距跑道中线不小于表3-2中对起飞跑道的规定。 特性 5.3.22.6 A型跑道警戒灯必须由两对黄色灯组成。 5.3.22.7 建议:在需要加强A型跑道警戒灯在昼间使用时的明暗对比度时,应在每一灯泡之上加装一个足够大小的遮阳罩以防阳光进入透镜,干扰灯具功能的发挥。 注:可用其他装置或设计,例如特殊的光学设计来代替遮阳罩。 5.3.22.8 B型跑道警戒灯必须由横贯滑行道间距为3 m的黄色灯组成。 5.3.22.9 光束必须是单向的并对准方向使滑向等待位置的飞机驾驶员能看得见。 5.3.22.10 建议:A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图A2-24的规范。 5.3.22.11 建议:拟在昼间使用的A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图A2-25的规范。 5.3.22.12 建议:当规定跑道警戒灯作为先进的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需要较高的光强时,A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图A2-25的规范。 注:为了在低能见度条件下保持一定的地面运转速度可能需要较高的光强。 5.3.22.13 建议:B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图A2-12的规范。 5.3.22.14 建议:拟在昼间使用的B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图A2-20的规范。 5.3.22.15 建议:当规定跑道警戒灯作为先进的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需要较高的光强时,B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图A2-20的规范。 5.3.22.16 每个A型灯具内的灯泡必须交替发光。 5.3.22.17 B型跑道警戒灯中相邻的灯必须交替发光,隔开的灯必须同时发光。 5.3.22.18 交替发光的灯必须以每分钟30次至60次的频率交替发光,而且明暗时间相同、彼此相反。 5-51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注:最佳闪光频率取决于所用灯泡的光上升和下降时间。已经发现,装在6.6 A串联电路里的A型跑道警戒灯运行于每一灯泡每分钟闪光45次至50次时效果最佳,装在6.6 A串联电路中的B型跑道警戒灯运行于每一灯泡每分钟闪光30次至32次时效果最佳。 5.3.23 机坪泛光照明 (另见5.3.16.1和5.3.17.1) 应用 5.3.23.1 建议: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机坪、除冰/防冰设施和指定的隔离航空器的停放位置应设机坪泛光照明。 注1:在除冰/防冰设施靠近跑道而且永久性的泛光照明可能使驾驶员感到干扰之处,可采用其他照明方式。 注2:隔离航空器的停放位置的指定,见3.14。 注3:有关机坪泛光照明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位置 5.3.23.2 建议:机坪泛光灯的位置应能对机坪的所有工作地区提供足够的照明,并使对在飞行中的和地面上的航空器驾驶员、机场和机坪管制员和在机坪上的其他人员的眩光降至最低。泛光灯的布置和朝向应使得每一停机位能从两个或更多方向受光以尽量减少阴影。 特性 5.3.23.3 机坪泛光灯的光谱分布必须使得与例行勤务/检修有关的航空器标志、地面标志和障碍物标志的颜色能够正确地加以辨认。 5.3.23.4 建议:平均照度至少应如下: 停机位: — 水平照度 —— 20 lux,均匀比 (平均值比最小值) 不大于4比1; — 垂直照度 —— 在有关方向上高出机坪2 m处,20 lux。 其他机坪地区: — 水平照度 —— 停机位上平均照度的50%,均匀比 (平均值比最小值) 不大于4比1。 5.3.24 目视停靠引导系统 应用 5.3.24.1 当准备用一种目视方法指示航空器在停机位上准确定位而其他替代方法诸如人工引导是不实际可行时,必须设置目视停靠引导系统。 注:在评价是否需要目视停靠引导系统时,特别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使用停机位的航空器数量和机型、天气条件、机坪上具有的面积和由于航空器服务设施、旅客登机桥等对操纵航空器到停放位置的精确度要求。关于适当系统的选择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 目视助航设施。 5.3.24.2 5.3.24.3至5.3.24.7,5.3.24.9,5.3.24.10,5.3.24.12至5.3.24.15,5.3.24.17,5.3.24.18和5.3.24.20中的规定并不要求在2005年1月1日前更换现有的设施。 特性 5.3.24.3 该系统必须提供方位和停住的引导。 5.3.24.4 无论昼夜在准备使用该系统的各种天气、能见度、背景灯光和道面情况下,方位引导设备和停住位置指示器提供的引导必须足够明确,但不得使驾驶员感到眩目。 注:在该系统的设计和现场安装中,要求小心仔细以保证阳光的反射或周围的其他灯光不降低由该系统提供的目视信号的清晰度和明显性。 25/11/04 5-52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5.3.24.5 方位引导设备和停住位置指示器必须设计得: a) 在二者或其中之一发生故障时,能给驾驶员一个明确的故障信号; b) 它们能被关掉。 5.3.24.6 方位引导设备和停住位置指示器的位置必须选择得使停机位标志、停机位操作引导灯 (如果设有) 与目视停靠引导系统三者提供的引导有连续性。 5.3.24.7 该系统的精确度必须足以适应配套使用的登机桥的型式和为航空器服务的各种固定设施。 5.3.24.8 建议:该系统应能适用于准备使用该停机位的各种机型,最好无需进行选择操作。 5.3.24.9 如果为了将该系统准备好供某一种特定型号航空器使用而需要进行选择操作,则系统必须向驾驶员和系统操作人员提供一个所选择的机型的识别信号,作为保证系统已准备妥当的一种手段。 方位引导设备 位置 5.3.24.10 方位引导设备必须位于或靠近航空器前方的停机位中线延长线上并对准方向,使其信号在整个停靠操作过程中都能从驾驶舱内看到,至少应对准左座驾驶员以供其使用。 5.3.24.11 建议:方位引导设备应使其信号对准左座和右座驾驶员以供使用。 特性 5.3.24.12 方位引导设备必须提供毫不含糊的左/右引导,使驾驶员能够找到并保持在引入线上而不发生控制过头。 5.3.24.13 当用颜色变化来体现方位引导时,必须用绿色来识别中线、用红色来识别偏离中线。 停止位置指示器 位置 5.3.24.14 停止位置指示器必须与方位引导设备装在一起或者足够接近,使得驾驶员无需转头就能既观察到方位信号又能观察到停住信号。 5.3.24.15 停止位置指示器必须至少能供左座驾驶员使用。 5.3.24.16 建议:停止位置指示器应让左座和右座驾驶员都能使用。 特性 5.3.24.17 供某一特定机型使用的指示器提供的停住位置信息必须预计到驾驶员的视线高度和/或视角的变化。 5.3.24.18 停住位置指示器必须显示被引导的航空器的停住位置,并提供其接近率的信息,使驾驶员逐渐降低航空器速度使其在预定的停住位置完全停住。 5.3.24.19 建议:停止位置指示器应在至少10 m的范围内提供接近率信息。 5.3.24.20 当用颜色变化来体现停住位置引导时,必须用绿色表示航空器可以前进、红色表示已经到达停止地点。只有在停止点之前的短距离上可用第三种颜色来警告停止地点业已接近。 5.3.25 航空器停机位操作引导灯 应用 5.3.25.1 建议:除非已有其他方式提供足够的引导,拟供在低能见度条件下使用的有铺砌面的机坪或除冰/防冰设施上,应设停机位操作引导灯以便利航空器正确地停放在停机位上。 5-53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位置 5.3.25.2 停机位操作引导灯必须与停机位标志设在一起。 特性 5.3.25.3 除了标示停住位置的灯外,停机位操作引导灯必须是发黄色光的恒光灯,发出的光必须在准备由它提供引导的整个区段内都能看到。 5.3.25.4 建议:用以勾画引入线、转弯线和引出线的灯在曲线上的间距应不大于7.5 m,在直线段上的间距应不大于15 m。 5.3.25.5 标示停住位置的灯必须是发红色光的单向恒光灯。 5.3.25.6 建议:灯具的光强应足以适应准备使用停机位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的需要。 5.3.25.7 建议:灯光电路应设计得使打开灯表示停机位已准备好可供使用、熄灭灯表示停机位不供使用。 5.3.26 道路等待位置灯 应用 5.3.26.1 当跑道打算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的条件下使用时,在服务于跑道的每一个道路等待位置上必须设置道路等待位置灯。 5.3.26.2 建议:当跑道打算在跑道视程为350 m至550 m之间的条件下使用时,服务于跑道的每一个道路等待位置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灯。 位置 5.3.26.3 道路等待位置灯必须设在靠近等待位置标志距离路边1.5 m (±0.5 m) 处,根据当地相应的交通规则设在道路的左侧或右侧。 注:位于升降带上的物体的质量和高度限制以及助航设施的易折性要求,见9.9。 特性 5.3.26.4 道路等待位置灯必须由以下组成: a) 一个可控制的红(停止)/绿(前进)交通灯;或 b) 一个闪光的红灯。 注:a) 中规定的灯准备由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来控制。 5.3.26.5 道路等待位置灯的光束必须是单向的并调整方向让接近等待位置的车辆驾驶员能看得见。 5.3.26.6 灯具必须具有足够的光强使其在预期的等待位置周围灯光和能见度条件下能发挥作用,但不得使驾驶员眩目。 注:通常使用的交通灯大都均能满足5.3.26.5和5.3.26.6中的要求。 5.3.26.7 红色闪光灯的闪光频率须为每分钟30次至60次。 5.4 标记牌 5.4.1 概述 注:标记牌必须为不变内容标记牌或可变内容标记牌。有关标记牌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应用 5.4.1.1 必须设置标记牌以传达强制性指令、关于在活动地区内某一特定位置或目的地的信息和9.8.1要求的其他信息。 注:关于信息标志的规范,见5.2.17。 5.4.1.2 建议:在下列情况下应设可变内容标记牌: 25/11/04 5-54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a) 标记牌上显示的指令或信息仅在某一期间内有效;和/或 c) 在夜间用于基准代码为3或4的非仪表跑道。 5.4.1.8 拟在夜间用于基准代码为1或2的非仪表跑道的标记牌必须按附录4的规定做成逆向反射的和/或予以照明。 b) 有必要为满足9.8.1要求在标记牌上显示可变的预先确定的信息。 5.4.1.9 可变内容标记牌在不使用时必须展示一片空白。 特性 5.4.1.3 标记牌必须是易折的。靠近跑道或滑行道安装的那些标记牌必须低得足以保持与飞机螺旋桨和喷气飞机发动机吊舱的净距。标记牌的安装高度必须不超过在表5-4相应栏中所示的尺寸。 5.4.1.10 在出现故障时,可变内容标记牌必须不至显示出可能导致驾驶员或车辆司机作出不安全动作的信息。 5.4.1.11 建议:在可变内容标记牌上从一个通知改变到另一个通知的时间应尽可能地短,不得超过5秒。 5.4.1.4 标记牌必须为长方形,如图5-28和图5-29所示,其长边为水平。 5.4.1.5 在活动区上使用红色的标记牌必须是强制性指令标记牌。 5.4.2 强制性指令标记牌 注:强制性指令标记牌的图形说明,见图5-28。在跑道/滑行道相交处的标记牌位置的示例见图5-30。 5.4.1.6 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符合附录4的规定。 5.4.1.7 拟在下列情况下使用的标记牌必须按附录4的规定予以照明; 应用 5.4.2.1 在需要指示滑行中的航空器或车辆非经机场管制塔台许可不得越过之处必须设置一个强制性指令标记牌。 a) 跑道视程条件小于800 m;或 b) 在夜间用于仪表跑道;或 表5-4 滑行道引导标记牌包括跑道出口标记牌的位置距离 标记牌高度 (mm) 基准代码 文字符号 牌面 (最小) 安装高度 (最大) 从规定的滑行道道面边缘至标记牌最近侧面的垂直距离 从规定的跑道道面边缘至标记牌最近侧面的垂直距离 1或2 200 400 700 5~11 m 3~10 m 1或2 300 600 900 5~11 m 3~10 m 3或4 300 600 900 11~21 m 8~15 m 3或4 400 800 1 100 11~21 m 8~15 m 5-55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5.4.2.2 强制性指令标记牌必须包括跑道号码标记牌、Ⅰ类、Ⅱ类或Ⅲ类等待位置标记牌、跑道等待位置标记牌、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和禁止进入标记牌。 注:关于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的规范,见5.4.7。 5.4.2.3 在跑道/跑道或滑行道/跑道相交处,必须设跑道号码标记牌来补充“A”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5.4.2.4 “B”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用Ⅰ类、Ⅱ类或Ⅲ类等待位置标记牌加以补充。 5.4.2.5 在按3.12.3设立的跑道等待位置设置的“A”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必须用跑道等待位置标记牌加以补充。 注:关于跑道等待位置标志的规定,见5.2.10。 5.4.2.6 建议:在滑行道/跑道相交处设置的跑道号码标记牌应在其外侧距滑行道最远处的适当位置用位置标记牌加以补充。 注:关于位置标记牌的特性,见5.4.3。 5.4.2.7 当需要禁止进入一个地区时,必须设置一块禁止进入标记牌。 禁止进入左侧右侧位置/跑道号码跑道号/位置跑道等待位置 跑道号码/类等待位置II位置/跑道号码跑道号码/位置 图5-28 强制性指令标记牌 25/11/04 5-56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跑道出口方向/位置/方向/方向方向/方向/方向/位置/方向/方向/方向交叉点处起飞位置位置/方向位置/脱离跑道脱离跑道/位置目的地方向/位置/方向 图5-29 信息标记牌 5-57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YXYXYXYYYX III 类 II 类 I 类注:距离是按表确定的,距离是根据的临界/敏感区的边界确定的。 X 3-2 Y ILS/MLS 精密进近跑道非仪表、非精密、起飞跑道 图5-30 在滑行道/跑道相交处的标记牌位置的示例 25/11/04 5-58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位置 5.4.2.8 必须在滑行道/跑道相交处或跑道/跑道相交处的跑道等待位置标志的每一侧设置跑道号码标记牌,标记牌面对跑道的方向。 5.4.2.9 Ⅰ类、Ⅱ类或Ⅲ类等待位置标记牌必须设置在跑道等待位置标志的每一侧,标记牌面对趋向临界区的方向。 5.4.2.10 禁止进入标记牌必须设置在在禁止进入地区的起始处的滑行道两侧,牌面朝向驾驶员。 5.4.2.11 跑道等待位置标记牌必须设置在按3.12.3设置的跑道等待位置的两侧,酌情面对趋向障碍物限制面或ILS/MLS临界/敏感区的方向。 特性 5.4.2.12 强制性指令标记牌必须为红底白字。 5.4.2.13 跑道号码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包括适当标示标记牌观看位置方向的相交跑道的跑道识别号码。但靠近跑道一端的跑道号码标记牌可仅标示该跑道端的识别号码。 5.4.2.14 Ⅰ类、Ⅱ类、III类或合用的II/III等待位置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包括相交跑道的跑道识别号码,后面酌情跟CATⅠ、CATⅡ、CATⅢ或CATⅡ/Ⅲ。 5.4.2.15 禁止进入标记牌上的符号必须符合图5-28。 5.4.2.16 按3.12.3设置的跑道等待位置处的跑道等待位置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包括滑行道识别代码和一个数字。 5.4.2.17 必须视标记牌的用途适当地采用下列文字/符号: 文字/符号 用 途 跑道一端的识别号码 表明在跑道一端的跑道等待位置 或 跑道两端的识别号码 标明在其他滑行道/跑道相交处或跑道/跑道相交处的跑道等待位置 25 CAT I (例) 标明跑道25入口处的Ⅰ类跑道等待位置 25 CAT II (例) 标明跑道25入口处的Ⅱ类跑道等待位置 25 CAT III (例) 标明跑道25入口处的Ⅲ类跑道等待位置 25 CAT II/III (例) 标明跑道25入口处的Ⅱ/Ⅲ类跑道等待位置 禁止进入(符号) 标明禁止进入的一个地区 B2 (例) 标明按3.12.3设置的跑道等待位置 5.4.3 信息标记牌 注:信息标记牌的示例,见图5-29。 应用 5.4.3.1 在运行需要用一块标记牌标明一个特定位置或提供路由(方向或目的地)信息时,必须设置一块信息标记牌。 5.4.3.2 信息标记牌必须包括方向标记牌、位置标记牌、目的地标记牌、跑道出口标记牌、脱离跑道标记牌和短距起飞标记牌。 5.4.3.3 当运行需要标明跑道出口时,必须设置一块跑道出口标记牌。 5.4.3.4 当出口滑行道上未设有滑行道中线灯,而且需要向离开跑道的驾驶员标明ILS/MLS临界/敏感区的边界或内过渡面的低边(取距离跑道中线较远者)时,必须设置一块脱离跑道标记牌。 5-59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注:关于滑行道中线灯色彩代码规范,见5.3.16。 5.4.3.5 建议:当运行需要标明交叉点处起飞的剩余可用起飞滑跑距离 (TORA) 时,应设一块交叉点处起飞标记牌。 5.4.3.6 建议:在有必要时,应设一块目的地标记牌以标明前往机场内某一特定目的地、诸如货运区、通用航空等的方向。 5.4.3.7 当打算在一滑行道交叉处之前提供路由信息时,必须设置兼有位置及方向的标记牌。 5.4.3.8 当运行需要标明在一交叉处的滑行道的代号和方向时,必须设置一方向标记牌。 5.4.3.9 建议:在中间等待位置应设置一位置标记牌。 5.4.3.10 必须随同每一跑道号码标记牌设置一块位置标记牌,跑道/跑道相交处除外。 5.4.3.11 必须随同每一方向标记牌设置一块位置标记牌,只有航空研究表明不需要时才可省略。 5.4.3.12 建议:在有必要时,应设一块位置标记牌以标明机坪出口处的滑行道或相交点以远的滑行道。 5.4.3.13 建议:在有必要标明滑行道中断于一个T形之类的相交点时,应使用一个路障、方向标记牌和/或其他适当的目视助航设备。 位置 5.4.3.14 除5.4.3.16和5.4.3.24规定的情况外,只要实际可行,信息标记牌必须按照表5-4设在滑行道的左侧。 5.4.3.15 在滑行道相交处,信息标记牌必须设在相交处之前并在中间等待位置标志线的延长线上。如未设有中间等待位置标志,标记牌至相交滑行道中线的距离必须不小于60 m,如基准代码为3或4;不小于40 m,如基准代码为1或2。 注:设在滑行道相交处以远的位置标记牌可设在滑行道的任何一侧。 5.4.3.16 跑道出口标记牌必须设在跑道出口的同一侧(左或右)并按表5-4定位。 5.4.3.17 跑道出口标记牌必须设在跑道与出口滑行道相交切点之前,标记牌至切点的距离必须不小于60 m,如基准代码为3或4;或不小于30 m,如基准代码为1或2。 5.4.3.18 脱离跑道标记牌必须至少设在滑行道的一侧,标记牌至跑道中线的距离必须不小于下列中的较大者: a) 跑道中线至ILS/MLS临界/敏感区的边界的距离;或 b) 跑道中线至内过渡面低边的距离。 5.4.3.19 与脱离跑道标记牌合设的位置标记牌必须设在脱离跑道标记牌的外侧。 5.4.3.20 交叉点处起飞标记牌必须设置在入口滑行道的左侧。标记牌至跑道中线的距离必须不小60 m,如基准代码为3或4;或不小于45 m,如基准代码为1或2。 5.4.3.21 与跑道号码标记牌合设的滑行道位置标记牌必须位于跑道号码标记牌的外侧。 5.4.3.22 建议:目的地标记牌通常不应与位置或方向标记牌合设。 5.4.3.23 除位置标记牌外,信息标记牌必须不与强制性指令标记牌合设。 5.4.3.24 建议:用以标明滑行道中止于一个T形相交点的路障、方向标记牌和/或其他适当的目视助航设备应设在中止的滑行道终端的对面。 特性 5.4.3.25 除位置标记牌外,信息标记牌必须为黄底黑字。 25/11/04 5-60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5.4.3.26 位置标记牌必须为黑底黄字,独立安装时还必须加一黄色边框。 5.4.3.27 跑道出口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包括出口滑行道的代码和一个标明应遵行方向的箭头。 5.4.3.28 脱离跑道标记牌上必须展示如图5-29所示的A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5.4.3.29 交叉点处起飞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包括一个以米为单位标明剩余可用起飞滑跑距离的数字信息和一个方向和位置适当的标明起飞方向的箭头,如图5-29所示。 5.4.3.30 目的地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包括标明目的地的字母、字母数字或数字信息和一个标明前进方向的箭头,如图5-29所示。 5.4.3.31 方向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包括标明滑行道(一条或几条)的字母或字母数字加一个或几个方向适当的箭头,如图5-29所示。 5.4.3.32 位置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须包括航空器当时所在或正在进入的滑行道、跑道或其他铺砌面的识别代码,但不得有箭头。 5.4.3.33 建议:在有必要标明同一滑行道上的一系列中间等待位置时,位置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应包括该滑行道的识别代码和一个数字。 5.4.3.34 在一块位置标记牌与多块方向标记牌合设时: a) 所有指向左转的方向标记牌必须设在位置标记牌的左侧,所有指向右转的方向标记牌必须设在位置标记牌的右侧,只有在与一条滑行道相交的情况下位置标记牌才可设在左侧; b) 方向标记牌的布置应使各个方向箭头偏离垂直线的程度随着相应滑行道方向偏离所在滑行道方向的程度的增大而增大; c) 如所在滑行道的方向在穿越交叉点后有显著改变,应靠近位置标记牌设一块适当的方向标记牌; d) 相邻方向标记牌应如图5-29所示用黑色垂直分界线隔开。 5.4.3.35 滑行道必须由其识别代码加以标明,识别代码由一个或几个字母或字母与一个数字的组合构成。 5.4.3.36 建议:在用识别代码表明滑行道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字母I、O或X以及使用诸如内侧和外侧这类文字,以避免与数字1、0和关闭标志相混淆。 5.4.3.37 在运转区内单独数字的使用必须保留供跑道识别之用。 5.4.4 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 应用 5.4.4.1 当设有VOR机场校准点时,必须以VOR机场校准点标志和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来标明。 注:关于VOR机场校准点标志,见5.2.12。 位置 5.4.4.2 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必须尽可能地靠近校准点,使得从正确地位于VOR机场校准点标志上的航空器驾驶舱里能看得到标记牌上的字样。 特性 5.4.4.3 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必须含有在黄色背景上的黑色文字。 5.4.4.4 建议: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应符合图5-31所示可供选择者中之一,其中: VOR 为缩写,标明这是VOR机场校准点; 116.3 为该VOR无线电频率的一个示例; 147° 是应在VOR校准点指示出的VOR方位角的度数的一个示例,精确到度; 4.3 NM 为至与VOR装在一起的测距仪的距离的一个示例,以海里为单位。 5-61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用于没有测距仪装在一起的甚高频全向信标台用于有测距仪装在一起的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 116.3 147°VOR 116.3 1474.3°NM°VOR 116.31474.3NM°VOR 116.3147°(A)(B)(D)(C) 图5-31 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 注:标记牌上所示方位角值的容差,见附件10第I卷第1部分附篇E。注意仅当多次定期校验表明它一直是在其宣布的方位角的±2°以内,才可供运行使用。 5.4.5 机场识别标记牌 应用 5.4.5.1 建议:在没有其他足够的目视识别手段的机场,应设置机场识别标记牌。 位置 5.4.5.2 建议:机场识别标记牌应尽实际可行地设在机场内从水平以上各个方位均能容易认清之处。 特性 5.4.5.3 机场识别标记牌上必须有机场的名称。 5.4.5.4 建议:机场识别标记牌选用的颜色应在其背景的衬托下足够醒目。 5.4.5.5 建议:标记牌的字体高度应不小于3 m。 5.4.6 航空器停机位识别标记牌 应用 5.4.6.1 建议:如可行,每一停机位识别标志应用一块停机位识别标记牌来作补充。 位置 5.4.6.2 建议:停机位识别标记牌应设置得使在航空器进入停机位以前就能从驾驶舱清楚地看到。 特性 5.4.6.3 建议:停机位识别标记牌应为黄底黑字。 5.4.7 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 5.4.7.1 在所有道路进入跑道的入口处必须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 25/11/04 5-62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位置 5.4.7.2 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必须设置在等待位置距道边1.5 m处(按照当地交通规则,设在左侧或右侧)。 特性 5.4.7.3 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必须为红底白字。 5.4.7.4 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用本国文字,符合当地的交通规则,并包括如下内容: a) 停住的要求; b) 在适当的情况下增加: 1) 取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放行的要求; 2) 位置代号。 注: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的示例载于《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4部分。 5.4.7.5 打算供夜间使用的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必须是逆向反光的或予以照明。 5.5 标志物 5.5.1 概述 标志物必须是易折的。跑道或滑行道附近的标志物必须低得足以保持与飞机螺旋桨和喷气飞机发动机吊舱的净距。 注1:为了防止标志物从基座断开后被吹走,有时用地锚或链条将其拴住。 注2:有关标志物的易折性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6部分。 5.5.2 无铺砌面跑道的边线标志物 应用 5.5.2.1 建议:当无铺砌面的跑道的表面与周围地面比较,不能清楚地显示出跑道的范围时,应设置标志物。 位置 5.5.2.2 建议:在设有跑道灯时,标志物应与灯具结合在一起。在未设跑道灯的地方,应用扁平长方形或锥形的标志物清晰地勾画出跑道的边界。 特性 5.5.2.3 建议:扁平长方形标志物的尺寸应不小于1 m×3 m,并应安置得使其长边平行于跑道中线。锥形标志物的高度应不超过50 cm。 5.5.3 停止道边线标志物 应用 5.5.3.1 建议:当停止道的表面与周围地面比较不能清楚地显示出停止道的范围时,应设置标志物。 特性 5.5.3.2 停止道边线标志物与使用的跑道边线标志物必须明显区别开来,以保证这两种标志物不会被混淆。 注:实践证明,在应用中由一些从跑道看去背面经过伪装的小块竖板组成的标志物是可以接受的。 5.5.4 表面积雪的跑道边线标志物 应用 5.5.4.1 建议:当积雪跑道未能用其他方法标出其可用界限时,应采用积雪跑道的边线标志物标出其可用界限。 注:跑道灯可能用来标出跑道界限。 5-63 No.8 23/11/06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位置 5.5.4.2 建议:积雪跑道的边线标志物应沿跑道两边设置,间距不大于100 m,并对称于跑道中线,与中线的距离应使其与飞机翼尖和发动机有足够的净距。横贯跑道入口和末端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标志物。 特性 5.5.4.3 建议:积雪跑道的边线标志物应由醒目的物体诸如高约1.5 m的常青树或轻型标志物组成。 5.5.5 滑行道边线标志物 应用 5.5.5.1 建议:基准代码为1或2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或边灯或滑行道中线标志物的滑行道,应设置滑行道边线标志物。 位置 5.5.5.2 建议:滑行道边线标志物应至少设置在假定要设置的滑行道边灯的位置上。 特性 5.5.5.3 滑行道边线标志物必须逆向反射蓝色光。 5.5.5.4 建议:标志物的逆向反光表面在驾驶员看来应为长方形,面积应不小于150 cm2。 5.5.5.5 滑行道边线标志物必须是易折的。其高度必须低得足以保持与飞机螺旋桨和喷气飞机发动机吊舱的净距。 5.5.6 滑行道中线标志物 应用 5.5.6.1 建议:在基准代码为1或2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或边灯或滑行道边线标志物的滑行道,应设置滑行道中线标志物。 5.5.6.2 建议:在基准代码为3或4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但有需要改善滑行道中线标志的引导功能的滑行道,应设置滑行道中线标志物。 位置 5.5.6.3 建议:滑行道中线标志物至少应设置在假定要设置的滑行道中线灯的位置上。 注:关于滑行道中线灯的间距,见5.3.16.12。 5.5.6.4 建议:滑行道中线标志物通常应设置在滑行道中线标志上,只有在实际不可行时才可将其偏离中线标志不大于30 cm。 特性 5.5.6.5 滑行道中线标志物必须逆向反射绿色光。 5.5.6.6 建议:标志物的逆向反光表面在驾驶员看来应为长方形,面积应不小于20 cm2。 5.5.6.7 滑行道中线标志物必须设计和安装得使其能经受航空器轮胎的滚压而不损坏,也不损坏航空器。 5.5.7 无铺砌面的滑行道边线标志物 应用 5.5.7.1 建议:在无铺砌面的滑行道的外貌与周围地面相比不能清晰地显示出滑行道的范围时,应设置标志物。 位置 5.5.7.2 建议:在设有滑行道灯时,标志物应与灯具结合在一起。在未设滑行道灯时,应用锥形的标志物清晰地勾画出滑行道的边界。 25/11/04 5-64 第 5 章 附件 14 — 机场 5.5.8 边界标志物 应用 5.5.8.1 着陆区内没有跑道的机场必须设置边界标志物。 位置 5.5.8.2 边界标志物必须沿着陆区的边界设置。如采用如图5-32所示的标志物,其间距必须不大于200 m,如采用锥形标志物,间距必须约为90 m,并在每一转角处设置一个标志物。 特性 5.5.8.3 建议:边界标志物应为类似图5-32所示形状,或为高度不小于50 cm,底部直径不小于75 cm的锥形体。标志物的颜色看起来应与背景对比明显。应采用单一的橙色或单一的红色,或橙与白或红与白两种有反差的颜色,除非这些颜色与背景融成一片。 图5-32 边界标志物 ____________________ 5-65 25/11/04 第6章 标示障碍物的目视助航设施 6.1 需加标志和/或照明的物体 注:对障碍物的标志和/或照明是用以标示障碍物的存在以减少对航空器的危害。这样做并不一定能减少障碍物对航行的限制。 6.1.1 建议:距离起飞爬升面内边3 000 m以内、突出于该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照明,除非: a) 当该障碍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碍物所遮蔽时,可无需此种标志和照明; b) 当该障碍物超出周围地面高度不大于150 m并设有在日间运行的A型中光强障碍灯时,可无需标志; c) 当该障碍物设有在日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时,可无需标志; d) 当该障碍物为一灯塔,并经航空研究表明该灯塔的灯光已足够时,可无需标志。 6.1.2 建议:为保证飞机避开邻近起飞爬升面的障碍物以外的固定物,在认为必要时对此种固定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照明;仅在下情况下可将标志略去: a) 固定物在日间有A型中光强障碍灯照明且高度未超过周围地面150 m;或 b) 固定物在日间有高光强障碍灯照明。 6.1.3 距离进近面内边3 000 m以内、突出于进近面或过渡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必须予以照明;除非: a) 当该障碍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碍物所遮蔽时,可以略去这些标志和照明; b) 当该障碍物超出周围地面高度不大于150 m并设有在日间运行的A型中光强障碍灯时,可将标志略去; c) 当该障碍物设有在日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时,可将标志略去; d) 当该障碍物为一灯塔,并经航空研究表明该灯塔的灯光已足够时,可将障碍灯略去。 6.1.4 建议:突出于水平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照明;除非: a) 在下列情况下可将标志和障碍灯略去: 1) 当该障碍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碍物所遮蔽时;或 2) 对于由不可移去的物体或地形构成的大片障碍物范围,已制定有保证规定的航道的安全垂直净距的飞行程序;或 3) 经航空研究表明该障碍物对航行无关重要。 b) 当障碍物在日间有A型中光强障碍灯照明且高度未超出周围地面150 m时,可将标志略去; c) 当障碍物在日间有高光强障碍灯照明时,可将标志略去; d) 当障碍物为一灯塔,并经航空研究表明该灯塔的灯光已足够时,可将障碍灯略去。 6.1.5 突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的固定物体,必须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必须予以照明。 注:关于障碍物保护面,见5.3.5。 6.1.6 在机场活动区内,所有车辆和移动物体除航空器外均为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使用还必须加以照明,只有仅在机坪上使用的航空器维修设备和车辆可以例外。 附件 14 — 第 I 卷 6-1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6.1.7 在机场活动区内的立式航空地面灯必须予以标志,使其在日间鲜明醒目。在活动区内的立式灯具和标记牌上不得设置障碍灯。 6.1.8 在表3-1第11或12栏中规定的至滑行道、机坪滑行道或停机位滑行通道的中线的间隔距离范围内的所有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果这些滑行道或滑行通道在夜间使用,障碍物须加以照明。 6.1.9 建议:符合4.3.2规定的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和照明,但在该障碍物在日间有高光强障碍灯照明时,可将标志略去。 6.1.10 建议:横跨河流、山谷或公路的架空电线或电缆等,如经航空研究认为这些电线或电缆可能构成对航空器的危害,则应予以标志并对其支撑塔架予以标志和照明,但当塔架在日间有高光强障碍灯照明时,可将标志略去。 6.1.11 建议:在已经确定应予标志的架空电线或电缆等上设置标志物为不实际可行时,应在其支撑塔架上设置B型高光强障碍灯。 6.2 物体的标志 概述 6.2.1 所有应予标志的固定物体,只要实际可行,必须用颜色标志;但如实际不可行,则必须在物体上或物体上方展示标志物或旗帜,除非该物体的形状、大小和颜色已足够明显,不需再加标志。 6.2.2 所有应予标志的可移动的物体,必须予以涂色或展示旗帜。 颜色的使用 6.2.3 建议:表面基本上不间断的、在任一垂直面上投影的尺寸等于或超过4.5 m的物体,应用颜色将其涂成棋盘格式。棋盘格式应由每边不小于1.5 m、亦不大于3 m的长方形组成,棋盘角隅处用较深的颜色。棋盘格的颜色应相互反差鲜明,并应与看到它时的背景反差鲜明。应采用橙色与白色相间或红色与白色相间的颜色;除非这些颜色与背景相近似。(见图6-1) 白色橙色或红色>4.5 m>4.5 m>1.5 m>1.5 m<4.5 m<4.5 m 25/11/04 6-2 第 6 章 附件 14 — 机场 6.2.4 建议:如为下列情况的物体应涂以反差鲜明的相间色带: a) 表面基本上不间断、且其一边(水平或垂直)的尺寸大于1.5 m、而另一边(水平或垂直)的尺寸小于4.5 m的物体;或 b) 其一水平边或一垂直边的尺寸大于1.5 m的骨架式物体。 色带应垂直于长边,其宽度约为最长边的1/7或30 m,取其较小值。色带的颜色应与看到它时的背景形成反差。应采用橙色与白色,仅当与看到它们时的背景反差不明显时为例外。物体的端部色带应为较深的颜色。(见图6-1和图6-2) 注:表6-1显示了一个用奇数色带确定色带宽度的公式,这样能使顶部和底部的色带为较深的颜色。 6.2.5 建议:在任一垂直面上投影的长宽均小于1.5 m的物体,应涂满明显的单色。应采用橙色或红色,除非这些颜色与背景色相似。 注:对有些背景,可能需采用橙色或红色以外的颜色,以获得充分的反差。 6.2.6 建议:当用颜色标志可移动的物体时,应采用明显的单色,应急车辆以红色或黄绿色为宜,勤务车辆以黄色为宜。 表6-1 标志色带的宽度 最长边的尺寸 大于 不超过 色带宽度 1.5 m 210 m 最长边的1/7 210 m 270 m 最长边的1/9 270 m 330 m 最长边的1/11 330 m 390 m 最长边的1/13 390 m 450 m 最长边的1/15 450 m 510 m 最长边的1/17 510 m 570 m 最长边的1/19 570 m 630 m 最长边的1/21 标志物的使用 6.2.7 在物体上或邻近物体上展示的标志物必须位于醒目的位置,以保持物体的一般轮廓,并且在天气晴朗时、在航空器有可能接近它的所有方向上至少从空中1 000 m、从地面300 m的距离上必须能够被识别出来。标志物的形状和醒目的程度必须保证其不致被误认为是用来传达其他信息的标志物,同时它们必须不增加其所标志的物体的危害性。 6.2.8 建议:展示于架空的电线、电缆等的标志物,应为球形,其直径不小于60 cm。 6.2.9 建议:两个连续的标志物或一个标志物与支承塔、架之间的间距,应与标志物的直径相适应;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间距不应超出: a) 当标志物的直径为60 cm时,不超出30 m,此值随标志物直径的增大而逐渐加大,直至 b) 当标志物的直径为80 cm时,不超出35 m,此值随标志物直径的增大进一步逐渐加大,直至 c) 当标志物直径不小于130 cm时,不超出40 m。 当涉及多条电线、电缆等时,标志物应设在不低于各该标志物所在的最高的架空线的高度上。 6.2.10 建议:标志物应是一种颜色。安装时,应采用白色及红色或白色及橙色交替相间的标志物。所选的颜色应与看到它时的背景形成反差。 旗帜的使用 6.2.11 用以标志物体的旗帜必须展示在物体的顶部或最高边缘的四周。当用旗帜标志巨大物体或一组密集的物体时,必须至少每15 m设置一面标志旗。标志旗必须不增大所标志物体的危害。 6.2.12 用以标志固定物体的旗帜必须不小于0.6 m见方,用以标志可移动物体的旗帜必须不小于0.9 m见方。 6-3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AA’CBH见 6.3.12HA A B C 顶形式简单顶盖形式曲面骨架结构物注——上例所示H小于。对更大的高度必须如下所示增加中间灯。45mN1N2YX灯的间距必须符合附录的规定。灯的层数6= N = Y (m)X (m) 图6-2 高结构物的标志和照明示例 23/11/06 No.8 6-4 第 6 章 附件 14 — 机场 6.2.13 建议:用以标志固定物体的旗帜应为橙色,或为橙色与白色,或红色与白色的两个三角形的组合;如上述颜色与背景颜色相近似,则应采用其他更鲜明的颜色。 6.2.14 用以标志可移动物体的旗帜必须为不同颜色的棋盘格式,每个方格的边长不小于0.3 m。棋盘格式标志的颜色必须相互反差鲜明,并与看到它们时的背景反差鲜明。必须采用橙色与白色相间,或红色与白色相间的颜色,除非它们与背景颜色相近似。 6.3 物体的照明 障碍灯的使用 6.3.1 必须用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或其组合来标明按6.1规定必须予以照明的物体的存在。 注:高光强障碍灯是准备无论在白昼或夜间都使用的。需要注意保证其灯光不致引起令人不适的眩目。关于高光强障碍灯的设计、定位和运行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6.3.2 建议:不太大的高出周围地面不及45 m的物体应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 6.3.3 建议:在使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可能不足或需要提前发出特别的警告时,应使用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 6.3.4 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 6.3.5 引导车上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 6.3.6 建议:按照6.3.7B型低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中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6.3.7 建议:大片的或高出周围地面45 m以上的物体应用A型、B型或C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A型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注:一片树木或建筑物均被视为大片的物体。 6.3.8 建议:高出周围地面150 m以上的物体经航空研究表明应用高光强障碍灯照明才能在日间认出时应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标明它的存在。 6.3.9 建议:应使用B型高光强障碍灯标明架空电线或电缆等的塔架的存在,如果: a) 航空研究表明应用高光强障碍灯才能认出电线或电缆等的存在;或 b) 业已发现在电线或电缆等上安装标志物不可行。 6.3.10 建议: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A型或B型高光强障碍灯或A型中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 (约10 km半径范围内) 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则应采用双障碍灯系统。双障碍灯系统应由在昼间、黄昏和黎明使用的A型或B型高光强障碍灯或A型中光强障碍灯 (视情况而定) 和在夜间使用的B型或C型中光强障碍灯组成。 障碍灯的位置 注:附录6提供了应如何组合低、中光强和/或高光强障碍灯来标明障碍物的建议。 6.3.11 一个或多个低、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必须尽实际可行地靠近物体的顶端设置。顶端的障碍灯必须布置得至少能够显示出物体相对于障碍物限制面的最高点或最高边缘。 6.3.12 建议:对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构筑物,应将顶部的灯设置在顶部以下足够低的位置,使其受烟雾等的污染降至最小 (见图6-2和图6-3)。 6.3.13 对于一个要用高光强障碍灯在昼间标明的带有长度超过12 m的诸如天线或棒体之类的附属物的塔或天线构筑物,如果无法在附属物顶部设置高光强障碍灯,则必须将高光强障碍灯装在尽可能最高点,并且如实际可行,在附属物顶部装一个A型中光强障碍灯。 6.3.14 对于一个大型物体或一组密集的物体,其顶部灯必须至少显示出其相对于障碍物限制面的最高点或最高边缘,以标示出物体的基本轮廓和范围。如有两个 6-5 25/11/04 附件 14 — 机场 第 I 卷 或多个同样高度的边缘,则必须标示出距离着陆区最近的那个边缘。如采用低光强障碍灯,其纵向间距必须不大于45 m。如采用中光强障碍灯,其纵向间距必须不大于900 m。 6.3.15 建议:当有关障碍物限制面为一斜面,而物体突出于障碍物限制面之上最多的一点并非物体本身的最高点时,应在物体的最高点增设障碍灯。 6.3.16 由A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或附近建筑物 (当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 的顶部标高高出105 m以上时,必须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必须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105 m的等距离设置 (见6.3.7)。 6.3.17 由B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或附近建筑物 (当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 的顶部标高高出45 m以上时,必须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必须为交替的B型低光强障碍灯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并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 m的等距离设置。 6.3.18 由C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或附近建筑物 (当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 的顶部标高高出45 m以上时,必须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必须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 m的等距离设置。 6.3.19 在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时,必须将障碍灯以不大于105 m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按6.3.11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 6.3.20 在使用B型高光强障碍灯时,必须将障碍灯设置于下列三个高度层: — 塔顶; — 电线或电缆悬垂线的最低点; — 上述两层之间的大致中间高度。 注: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要求将灯设在塔外。 6.3.21 建议:A型和B型高光强障碍灯的安装调置角应符合表6-2的规范。 AEABCDA, B = 45m - 90mC, D, E, <45m 23/11/06 No.8 6-6 第 6 章 附件 14 — 机场 6.3.22 每一高度层的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 灯的数量和布置必须做到在每一个方位角都能 明出来。 一个灯在某一方向被物体的另一部分或另 一物 应予标明的物体的基本轮廓的显示不起作用,则可将该 表 6-2 高光强障碍灯安装调置角 灯具高出地面 光束高点高于水平面的角度 将物体标 在有体遮挡时,必须在遮挡灯光的物体上增设障碍灯以保持应予标明的物体的基本轮廓。如果被遮挡的灯对于灯取消。 122 m至151 m 1° 2 m至122 m 2° 小于92 m 3° 是红色恒光灯。 6.3.24 A型和B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符合表6-3的规范。 6.3.25 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 6.3.26 在引导车辆上显示的D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 6.3.27 C型和D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符合表6-3的规范。 6.3.28 在诸如旅客登机桥之类的机动性有限的物体上的低光 强和 少符合表6-3规定的A型低光强障碍 中 须是红色闪光灯,C型 6.3.31 A型、B型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必须符合表6-3的规范。 6.3.32 设在一个物体上的A型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必须同时闪光。 高光强障碍灯的 6.3.34 A型和B型高光强障碍灯必须符合表6-3的规范 6.3.35 设在一个物体上的全部A型高光强障碍灯必须同时闪 6.3.36 建议:标明架空电线或电缆等的支撑塔存在的B型高光强障碍 后底: 灯光闪光间隔 周期时间之比 顶部灯与底部灯 2/13 13 6-7 25/11/04 fpm —— 每分钟闪光次数;N/A —— 不适用。 表 6-3 障碍灯的特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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