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标题: 民航局:20日起乘机可随身携带打火机及液态物品 [打印本页]

作者: 帅哥    时间: 2008-12-17 19:31:35     标题: 民航局:20日起乘机可随身携带打火机及液态物品

  新浪航空12月17日讯:为保障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民航运输安全顺畅,方便旅客乘坐民航飞机,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12月20日开始,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进行调整。公告内容如下:   一、严禁旅客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打火机、火柴。   旅客可随身携带一只打火机(防风式打火机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机。经过安检时,旅客应主动将打火机、火柴交由安检人员单独接受检查。   二、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三、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单件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总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液态物品乘机,但属于民航法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的易燃易爆液态物品除外。   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交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携带乘机旅途必需的液态药品,但需出示有本人名字的医院证明或者医生处方;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的液态乳制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准予携带乘机。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据介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2008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在新公告实施的同时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局提醒广大旅客,乘机旅行时一定要提前处理好相关物品,以免误机,影响行程。




欢迎光临 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http://bbs.aero.cn/)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