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深圳市检察机关25日表示,梁丽“捡走”黄金案当天审查终结。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金龙珠宝首饰公司的员工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价值300万元、重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中,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该员工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民警于当天下午前往梁丽家中,将纸箱追回。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侵占罪的行为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交出。失主绝不追究梁丽
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此时,此案的自诉人——金龙珠宝首饰公司成为决定梁丽以后命运的关键点之一。 昨日,金龙公司董事长刘先生回应说,事情发生不久,300万金饰就找回来了,是别人捡了,还是别人偷了,“我们不清楚,也不重要,这是公安的事。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东西找回来了,其他的我们都不想管。” “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要追究谁的责任,所以绝对不会起诉梁丽。”刘先生说,其实在金饰找回来后,他就希望这个事情能马上平息,最好跟没有发生过一样。 综合新华社、《广州日报》报道声音
“梁丽案对所有人都有儆戒的作用”
一直关注梁丽案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昨日说:“这个案子的结果有一个震撼性的意义,这对所有人都有一种儆戒作用。” 屈教授分析说,司法机关作出的判断应当是正确的,梁丽的行为是有盗窃嫌疑的,这种做法不值得鼓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是不道德的。该案经媒体报道之后,对人们起到一种普法的作用,会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法律的标尺,以后大家捡东西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该不该捡了。 “这是中国法制进步的具体标志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赵宝成 教授昨日分析说,这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一种表现,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事实的尊重。欢迎光临 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http://bbs.aero.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