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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内航空“黑名单”首案一审宣判 原告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帅哥    时间: 2009-11-11 13:01:43     标题: 国内航空“黑名单”首案一审宣判 原告败诉

2009-11-11 《新京报》 记者张太凌  [attach]2792[/attach]

 图:厦航“黑名单”案原告败诉。

  昨(10)日上午,朝阳法院对原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起诉厦航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拒载,侵犯其人格权,索赔5.5万余元一案,作出判决:厦航不构成对范后军人格权侵犯,驳回范后军全部诉讼请求。   曾与厦航签订“有孩子之前不乘坐厦航航班”协议的范后军,因被厦航列入黑名单,数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去年9月,范后军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厦航及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诉至法院,要求厦航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本报曾连续报道)。   范后军在诉讼中,指责厦航强迫其签订调解意见书、7次拒绝其登机,同时厦航对外宣称,他是潜在的危险分子,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   在法院长达19页12000余字的判决书中,对范后军被厦航7次“拒载”的事实,法官认为,范后军短时间内多次频繁选择厦航班机,其表现有别于其他一般消费者。厦航在不能排除范后军在航班上是否可能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绝范后军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厦航的“拒载”,既是对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维护,亦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且符合相关国际惯例。不构成对范后军的侵权。   昨天,朝阳法院驳回了范后军全部诉讼请求。范后军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黑名单”应公开透明

  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和厦航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指出,厦航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该公司运输条件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而在实施拒载行为时,厦航缺乏可供操作的规范以及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   法院向民航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于航空公司通过制定限制飞行名单方式拒载乘客的行为,建立上报机制,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的情况发生。同时,针对国内相关法律空白,加强立法工作,从法律上规范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   法院向厦航提出司法建议,如为保障航班安全,需对某一类型的乘客进行拒载,应在相关运输条件中详细列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如基于公司运输条件需对特定乘客拒载,建议在公司内部制定相关规范,对作出拒载决定、实施拒载行为、取消拒载的条件、乘客异议权利的保护与处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规定。在拒载特定乘客时,应当告知乘客拒载的理由,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并妥善采取善后措施。

法官观点

本案与一般拒载不同

  朝阳法院法官王莹认为,虽然法院判决范后军败诉,但并非意味着乘客遭到航空公司拒载,就没有胜诉可能或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范后军只是个案,在“黑名单”事件方面也不具有代表性。   王莹表示,此案是在范后军与厦航之间原来存在劳动纠纷、甚至产生过较为激烈的冲突的前提和背景下发生的。这使得厦航对范后军的拒载,与一般情况下的拒载不同。

背景

范后军与厦航曾有冲突

  法院经审理查明,范后军于1993年12月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25日,范后军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未能通过。随后,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产生争议。   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   2006年2月6日,范后军与厦航福州分公司负责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当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   2006年3月,范后军就双方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同年3月20日,范后军与厦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自2004年9月1日终止,厦航支付范后军相关费用。同时范后军承诺“今后自愿在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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