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厦航“黑名单”案原告败诉。
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黑名单”应公开透明
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和厦航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指出,厦航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该公司运输条件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而在实施拒载行为时,厦航缺乏可供操作的规范以及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 法院向民航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于航空公司通过制定限制飞行名单方式拒载乘客的行为,建立上报机制,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的情况发生。同时,针对国内相关法律空白,加强立法工作,从法律上规范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 法院向厦航提出司法建议,如为保障航班安全,需对某一类型的乘客进行拒载,应在相关运输条件中详细列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如基于公司运输条件需对特定乘客拒载,建议在公司内部制定相关规范,对作出拒载决定、实施拒载行为、取消拒载的条件、乘客异议权利的保护与处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规定。在拒载特定乘客时,应当告知乘客拒载的理由,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并妥善采取善后措施。法官观点
本案与一般拒载不同
朝阳法院法官王莹认为,虽然法院判决范后军败诉,但并非意味着乘客遭到航空公司拒载,就没有胜诉可能或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范后军只是个案,在“黑名单”事件方面也不具有代表性。 王莹表示,此案是在范后军与厦航之间原来存在劳动纠纷、甚至产生过较为激烈的冲突的前提和背景下发生的。这使得厦航对范后军的拒载,与一般情况下的拒载不同。背景
范后军与厦航曾有冲突
法院经审理查明,范后军于1993年12月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25日,范后军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未能通过。随后,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产生争议。 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 2006年2月6日,范后军与厦航福州分公司负责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当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 2006年3月,范后军就双方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同年3月20日,范后军与厦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自2004年9月1日终止,厦航支付范后军相关费用。同时范后军承诺“今后自愿在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欢迎光临 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http://bbs.aero.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