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标题: 欧洲法院规定航企必须对长时间延误乘客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帅哥    时间: 2009-11-24 11:24:14     标题: 欧洲法院规定航企必须对长时间延误乘客赔偿

ATW中国新闻周刊 Aaron Karp   欧洲法院上周裁定,航班延误超过3个小时的乘客与航班被取消的乘客同样拥有获得航空公司赔偿的权利。   欧盟相关制度清楚规定,航班被取消的乘客有权获得250欧元(373美元/2550元人民币)- 600欧元不等的赔偿。欧洲法院的规定起源于德国和奥地利的案例,在这两个案例中,两个航班上的乘客分别向Condor和法航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上述航班分别晚25个小时和22个小时抵达目的地机场。德国和奥地利法院请求欧洲法院确认航班延误是否可作为航班取消处理,因为欧盟规定只提到航班取消。   欧洲法院规定“乘客受到航班延误的影响,且遭受损失与[受航班取消影响]相同,包括时间损失,因此情况类似”。法院指出,根据欧盟规定,预订了被取消航班的乘客,即使随即重新预订其他航班,但只要新航班比原定航班抵达时间晚3个小时以上,便有权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关于乘坐任何不同程度延误的航班,且抵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比原定时间晚3个小时以上的乘客,没有任何处理依据,”欧洲法院表示。   法院表示,如果航空公司“可以证明延误是由于超出其实际控制范围并且即使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的异常情况引起的,”那么可以免于赔偿。法院在颁布规定时表示,出于分类之目的,“不能仅根据延误的时间便将航班作为取消航班对待,即使延误时间较长。”事实上,法院维持了被取消航班和延误航班的差异性,同时赋予航班延误3小时以上的乘客与航班被取消的乘客相同的索取赔偿权利。




欢迎光临 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http://bbs.aero.cn/)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