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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13.1% [打印本页]

作者: 帅哥    时间: 2009-12-10 17:50:19     标题: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13.1%

《中国民航报》 记者陈嘉佳   记者近日从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AviationAdministrationofChina,简称“民航局”)获悉,12月30日起,《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新修改的责任限额开始生效。最新修改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13.1%,而这意味着旅客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可能获得更多赔偿。   根据公约第24条规定,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由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sation,简称“ICAO”)在公约生效后每隔5年复审一次,并在复审结果表明通货膨胀因素已超过10%时,修改责任限额。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国际民航组织确定通货膨胀因素为13.1%,此次修改也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了13.1%。这些责任主要涉及4个方面:旅客伤亡、航班延误、行李运输、货物运输,由承运人在限额内按旅客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   新责任限额生效后,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对每名旅客第一梯度的赔偿责任限额由100000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00特别提款权;在人员运输中因延误造成损失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由4150特别提款权,提高至4194特别提款权;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1000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特别提款权;在货运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对每公斤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从17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9特别提款权。   人民币对特别提款权实时汇率需参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目前,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0.6912元。   据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目前有92个当事国。我国于2005年6月1日批准该公约,公约自2005年7月31日起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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