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iceffice" />
ffice:smarttags" />2.1.1 一般颁照规范
2.1.1.1 除持有按本章规定颁发驾驶员执照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担任下列类别航空器的机长或副驾驶
飞机
体积超过4 600立方米的飞艇
自由气球
滑翔机
直升机
动力升空器
2.1.1.3 申请人在获得任何驾驶员执照或等级之前,必须符合该执照或等级所规定的年龄、知识、经历、飞行训练、技能及体检合格的要求。
2.1.1.3.1 任何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必须以颁照当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符合该执照或等级对知识及技能的要求。
2.1.2 类别等级
2.1.2.1 对于2.1.1.1所列的航空器类别,必须建立类别等级。
2.1.2.2 如果航空器类别本身已包括在该执照的标题中,则无须在执照上签注类别等级。
2.1.2.3 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的任何其他类别等级,必须列明该类别等级所赋予的权利程度。
2.1.2.4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其他类别等级时,必须符合本附件中适合于所申请类别等级的权利要求。
2.1.3 级别和型别等级
2.1.3.1 对于审定为单个驾驶员操纵的飞机,必须建立级别等级。级别等级必须包括
a) 单发动机陆上
b) 单发动机水上
c) 多发动机陆上
d) 多发动机水上
注:本条款不排除在本基本结构内确立其他的级别等级。
2.1.3.2 必须对下列建立型别等级
a)审定为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航空器;
b)除按2.1.3.1.1已颁发型别等级外,审定为唯一驾驶员操纵的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和
c)颁照当局认为必要的任何航空器。
注1:如果建立了共同型别等级,则只能用于在操作程序、系统和操纵方式方面具有相同特征的航空器。
注2:
2.1.3.3 当申请人为首次颁发驾驶员执照而演示技能和知识时,在执照上必须注明演示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类别以及相应的型别或级别等级。
2.1.4 需要颁发级别和型别等级的情况
2.1.4.1 颁发驾驶员执照的缔约国不得允许执照持有人担任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的机长或副驾驶员,除非该执照持有人已接受了以下授权:
a)2.1.3.1规定的适当级别等级;或
b)如果需要,按2.1.3.2所要求的型别等级。
2.1.4.1.1 如已颁发的型别等级限制持照人的权利只能担任副驾驶或限制其权利只能在飞行的巡航阶段担任驾驶员,则此项限制必须在等级上进行签注。
2.1.5 颁发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
2.1.5.1 级别等级
申请人必须表现出与所申请的航空器级别等级执照相适应的技能水平。
2.1.5.2 2.1.3.2所要求的型别等级
申请人必须:
a) 在适当的监督下,已在适用的航空器型别和/或飞行模拟机上取得如下经历:
所有飞行阶段的正常飞行程序及机动动作;
在设备(如动力装置、系统和机体等)失效及工作不正常时的不正常、应急程序和机动动作;
若适用,在正常、不正常和包括模拟的发动机停车在内的紧急条件下的仪表程序,包括仪表进近、中断进近与着陆仪表程序;
机组失能以及包括驾驶员任务分配的机组协调程序;机组配合和检查单的使用;
注:请注意2.1.8.1关于实施飞行教习的驾驶员所需资格的建议。
b) 表现出与机长和副驾驶职责有关的、对所适用的航空器型别进行安全运行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和
c) 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已演示由颁照当局根据 2.6.1.2规定要求所确定的知识范围。
2.1.6 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获得经历并演示技能
为颁发执照或等级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以便获得经历或在技能演示中完成所需的动作,必须经颁照当局批准,颁照当局必须保证所使用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符合相应任务的要求。
2.1.7 需要仪表等级的情况
颁发驾驶员执照的缔约国不得允许执照持有人担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机长或副驾驶员,除非该持有人已获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正式授权必须包括与航空器类别相符的仪表等级。
注:仪表等级包括在航线运输(飞机或动力升空器类别)驾驶员执照、多机组驾驶员执照和商用(飞艇类别)驾驶员执照内。2.1.7的规定并不排除颁发将仪表等级作为必要组成部分的执照。
2.1.8 需要执行飞行教学的授权情况
2.1.8.1 颁发驾驶员执照的缔约国不得允许执照持有人实施为颁发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需的飞行教学,除非该持有人已获得缔约国的正式授权。正式授权必须包括:
a)持有人执照上的飞行教员等级;或
b)担任颁照当局授权进行飞行教学经批准机构代理人的权利;或
c)颁照缔约国授予的特别权利。
2.1.8.2 缔约国不得允许人员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上进行为颁发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教学,除非该人持有或曾经持有适当执照,或具有适当的飞行训练和飞行经历,并已获得该缔约国的正式授权。
2.1.9 飞行时间的计算
2.1.9.1 飞行学员或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权将其单飞、带飞教学和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全部记入为首次取得驾驶员执照或更高级别驾驶员执照所需的总飞行时间。 2.1.9.2 在审定为唯一驾驶员操纵、但经一缔约国要求有一名副驾驶员操作的航空器上,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副驾驶时,有权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记入为取得更高级别驾驶员执照所需的总飞行时间。如果航空器的配备要求有一名副驾驶员随同操作,并且航空器是按照多机组运行操作时,缔约国可以批准将其飞行时间全部计入总飞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