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6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已经2010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航应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民航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民航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第四章 预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建立统一的民航应急工作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和传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上、下级之间,相关单位、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时,获悉相关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协调损失评估、受损设备与设施修复、受影响民用航空活动恢复、补助、补偿、抚恤和费用结算等工作。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民航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部分用语定义如下:《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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