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fficeffi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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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航空公司要求改变客票的乘机联上指定的承运人所需办理的手续,称之为客票签转。 |
9.2 fficeffi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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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非自愿改变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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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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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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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自愿改变承运人,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航可以签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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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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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承运人与航有票证结算关系且新承运人航班有可利用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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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承运人签转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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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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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销售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
9.3 fficeffi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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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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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签转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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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客票进行签转的单位为:航客舱与地面服务部地面服务室、各营业部场站和航签有《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地面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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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1) |
由于航原因造成不正常航班或航班超售,旅客要求将客票签转到其它承运人航班的情况; |
2) |
非航原因造成导致的不正常航班,旅客要求改签,可为旅客办理退票,按照重新购票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
3)fficeffice" /> |
在发生不正常航班或航班超售的情况下,优先将旅客变更至航后续航班。如航无最近的后续航班,旅客要求改签其它承运人航班,经与有关航空公司协商同意后,可为旅客签转至其它承运人的航班。 |
4) |
无营业部、场站地区,代理单位在办理旅客签转时,需报FOC客户服务席,超过规定旅客签转需请示公司01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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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办理签转的客票 |
1) |
F、C、Y舱全价票; |
2) |
多等级舱位散客明折明扣优惠票; |
3) |
儿童(CHD)、婴儿(INF)、军残(DFMM)、警残(DFPP)、教师(DT)、学生(SD)优惠票; |
4) |
民航总局、民航报社、各地区管理局的优惠票、免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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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签转的客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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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免票和优惠票、集团内部职工优惠票、特殊产品优惠票、免票以及其它未包含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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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转的次序 |
1) |
优先改签重要旅客(VIP、CIP)、中转国际航班旅客、国内中转旅客(不含同机中转旅客)、联程旅客、有紧要事务的旅客; |
2) |
重要旅客改签要通知所改签航班的要客保障单位做好要客服务; |
3) |
可以根据旅客的要求并征得承运方同意后改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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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非承运人原因签转时产生的票款差额由旅客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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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方和签转凭证的选取原则 |
1) |
在办理航旅客签转时,应对比票面价格和协议签转价格,尽量选择结算价格最低的方式。 |
2) |
根据电子客票的有关业务规定,与我司签有IET协议的航空公司可实现电子客票签转,无协议的航空公司电子客票必须换开成纸质客票后方可签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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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原因的签转舱位规定: |
1) |
原则上必须将旅客签转到原有客票对应的舱位; |
2) |
由于对方航班没有相应等级的舱位,而需要将航头等舱旅客旅客安排在对方的经济舱,产生的退款差额列支不正常航班费用。 |
3)fficeffice" /> |
航持普通舱客票的旅客,如对方普通舱无空余座位,可将其安排至公务舱或头等舱,不向旅客收取额外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列支航班不正常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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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转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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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旅客签转、结算通知单》的签转操作流程: |
1) |
签转旅客时,应在“乘机联”上粘贴更改条并加盖条形“签转章”,更改条必须填写接受方的航班号、舱位、日期等信息(不可覆盖原客票航班号及舱位)。 |
2)fficeffice" /> |
当接受方头等舱座位无法满足而需将签转方头等舱旅客降舱签转至公务舱、或对方头等舱或公务舱座位无法满足而需将签转方头等舱或公务舱旅客降舱签转至接受方经济舱时,均须在相应乘机联上粘贴更改条。更改条须填写接受方的航班号、舱位、日期等信息(不可覆盖原客票航班号及舱位)。 |
3)fficeffice" /> |
办妥签转手续后,签转方根据实际签转人数填制《旅客签转、结算通知单》,一式二份,经签转方、接受方客运值机部门负责人或营业部场站代表签字并加盖“经办单位公章”认可后,各持一份。 |
4)fficeffice" /> |
签转旅客的乘机联应附在《旅客签转、结算通知单》后,并保证乘机联与旅客人数相同。由接受方保存,一并作为向签转方结算的凭证。 |
5) |
在双方都没有设立现场机构的外站机场或一方设立了现场机构而另一方没有设立现场机构的外站机场发生不正常航班旅客相互签转时,无须加盖航空公司签转章,但必须经签转方和接受方确认后,由双方在机场的地面服务代理机构进行签转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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