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安全、运营和服务第四章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五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主要驻场单位意见,并与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机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安全、运营和服务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机场运营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四章 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
第二十一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五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并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分别按照有关市场管理、出租车管理、道路运政管理、道路桥梁管理、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机场地区,是指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机场专用区域。欢迎光临 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http://bbs.aero.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