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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正常航班旅客经济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4-15 09:18:55     标题: 不正常航班旅客经济补偿

对旅客的不正常航班服务主要以对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内容为准,即未承诺经济补偿。fficeffice" />

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等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长时间延误(6小时含以上),公司内部处置原则如下:

延误时间在4()-8小时,补偿100元;延误8小时()以上,补偿200元。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补偿可采用《补偿通知书》形式进行,尽量避免现金补偿。

无营业部地区的外委地面代理单位处理公司不正常航班时发生的现金补偿等费用,由代理单位请示生产保障席(0871-8098591),决定并协调通知代理单位为旅客发放现金,如代理单位无法协调垫付补偿现金,由生产保障席通知航班到达站我司营业部准备补偿金。

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因此前段航班的延误原因归如后续航班的延误原因中,具体原因定性参见上文)

不正常航班补偿、赔偿发放程序,参见《不正常航班补偿管理规定(试行)》。

海航集团内部的公务、职工/家属优惠免票以及宾客免票不享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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