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fficeffice" /> |
少收行李是指未与旅客同机到达,下落不明尚待查找的行李。 |
少收站的处理 |
进行本站查询,确认行李少收后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 |
索取旅客遗失行李的行李牌识别联、客票旅客联(或复印件)、逾重行李票旅客联(或复印件)和登机牌(旅客所乘航班与客票所列航班不一致时)。 |
对于乘本公司航班到达的旅客,可按规定支付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
请旅客填写《丢失行李调查表》和《旅客行李索赔单》各一份。 |
拍发电报查询行李。要求如下:①第一次查询:行李申报遗失24小时内,向行李的始发站、经停站和航班的后续航站拍发少收行李查询报(AHL)。②第二次查询:行李申报遗失48小时内仍无线索,向未予答复的航站拍发第二次少收行李查询报(SND)。③第三次查询:行李申报遗失72小时后仍无线索,向未予答复的航站和当日从行李始发站发出的与该少收行李航班站离站时间相近的有关航班的目的站、经停站拍发少收行李电报,即普查电报(O/L TRACE)。④必要时对重点航站进行重点查找。 |
在查找过程中,应及时以信函和/或电话的方式将查找情况通知旅客。要求如下:①第一次通知,第一次查询后24小时内;②第二次通知,第二次查询后的24小时内;③第三次通知,第三次查询后至确定行李丢失期间,但不迟于第三次查询后72小时。 |
遗失行李找到后,应尽快交付旅客。 |
发现遗失行李下落后,服务人员通知行李滞留航站,按照速运行李形式将行李运至本站,并确定运送的航班及到达时间。 |
地面服务人员在发现遗失行李下落后2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告知旅客其行李的信息(运送的航班及到达时间)。并征询旅客有关行李到达后交付的方式和时间。 |
一般不接受由旅客指定的第三方领取或接收行李。因特殊情况,交付行李交付旅客困难或旅客领取行李困难时,在旅客到达本站发现行李遗失后,填写《丢失行李调查表》和《旅客行李索赔单》时向地面服务人员提出,并列名详细的第三方信息,由旅客书面签字确认。 |
遗失行李到达后,服务人员协调运输车辆或安排合适航班,保证按照与旅客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行李交付旅客。如旅客自己前来领取,服务人员应向旅客提供适当费用。如为旅客指定的第三方(旅客的亲属、同事或朋友)接收/领取行李,服务人员应仔细核对证件信息,如条件允许,服务人员应当场直接和旅客本人联系,再次确认,并复印留底旅客指定第三方的身份及相关证件。 |
行李交付时,服务人员向旅客或其指定第三方致歉,并请其当面验收其行李。如行李外包装及包含内容准确无误,需要旅客或其指定第三方在行李交付单上签字确认。如行李内物丢失按照ffice:smarttags" /> |
行李交付后,相关记录单据归档保存。 |
行李经三次查询后仍无线索仍需查找(例如旅客需要行李,不接受赔偿)应按泛查电报的内容再次拍发少收行李查询电报(SND)。并在电报备注栏注明,请各站协助详查字样。 |
经多次查找行李仍无下落,在航班到达后第21天将该行李的全部查询电报和文件交本站的行李赔偿部门,准备进行最后的查找和办理赔偿。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下:①“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一份;②遗失行李的行李牌识别联;③客票旅客联(或复印件);④“遗失行李调查表”一份;⑤“旅客行李索赔单”一份;⑥逾重行李票旅客联(或复印件);⑦查询行李的全部来往电报和信函;⑧登机牌(旅客所乘航班与客票所列的航班不一致时)。 |
行李21天仍无下落,可根据情况拍发最后查询电报(FNL TRACE)。 |
收到少收行李查询电报航站的处理 |
核对本站多收行李记录。 |
如所查行李系本站发运的行李,应核对本站的掉牌行李记录。 |
如行李找到,将行李按速运行李运至少收航站或少收电报指示的航站。 |
未查到行李,应拍发回无电报(NEG)或确已装机(DFLD)自由格式电报。对普查电报,如本站非少收行李航班的运行航站,可不拍发回无电报。 |
核对外站发来的多收电报,如发现线索,发报通知少收站或直接通知多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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