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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全检查的委托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4-28 12:07:01     标题: 安全检查的委托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货运基地的货物安全检查,可以委托驻地民用机场代理安全检查业务,并签订委托安全检查协议。fficeffice" />

被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款第(2)项相关规定来保障安全检查工作。

被委托的安全检查单位必须有民航管理当局认可的资格。安全检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民航公安局颁发的《安全检查人员上岗证》,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局认可的仪器、设备;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并符合中国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有中国民航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并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

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无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 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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