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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承运人的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5-4 12:48:22     标题: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未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而引起的直接损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fficeffice" />

承运人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承运人使用的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旅客的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包括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使用的陆路运输,本公司负安全运输的责任,如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故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在联程运输中,本公司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本公司是联程运输的第一或最后承运人,旅客享有对其托运行李向本公司起诉的权利。

由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发生的事件,造成旅客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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