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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旅客死亡或受伤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5-4 12:49:39     标题: 旅客死亡或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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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旅客的死亡或受伤的赔偿责任限额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旅客行李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千克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

注:外包装破损的行李重量,按除去行李内容物后的外包装重量计算。

行李丢失只是全部行李的一部分,不管其丢失的价值如何,只能按丢失的实际重量,承担赔偿责任。若无法确定丢失行李的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注: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专人照管的物品夹入行李内托运,若一旦遗失或损坏承运人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行李部分破损时,按行李折旧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具体赔偿标准参照下述2)款破损行李赔偿标准办理

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丢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计件制免费行李额运输的航段,除交付逾重行李费者外,每件行李的赔偿额以ffice:smarttags" />32KG为限。

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取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为应追回全部赔款。

行李赔偿时,对赔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应退还旅客,但以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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