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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旅客地面人身伤害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5-4 12:55:15     标题: 旅客地面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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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地面人身伤害是指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后的出发或过站候机期间和到达后办理到达手续期间以及在上下飞机包括走出飞机客舱门、上下客梯(但不包括旅客桥)、上下摆渡车以及停机位与登机口(到达入口)之间的摆渡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例如滑倒、碰伤、摔伤等。

处置程序及责任划定

旅客发生地面人身伤害,应立即进行救护。伤害严重的,应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要救护车送医院治疗。救护和住院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旅客发生地面人身伤害,除进行救护外,还应:

记录旅客的详细资料,例如姓名、国籍、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寻找现场值班见证人员,写出见证材料。在见证材料中应提及旅客责任。如完全是本公司责任,可只由内部值班人员写出事情经过报告材料。

寻找旅客中的现场证人(或责任有关人),写出见证材料。旅客有责任或有部分责任的,在材料中要提及旅客责任。如完全是本公司责任的,可不找旅客写见证材料。

如医生意见旅客不能乘机或旅客要求取消旅行,按航班少旅客处理。旅客(包括取消旅行的旅客陪伴人)客票经签注后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办理。如旅客取消旅行,伤害较严重的,应征得旅客意见,留下同行人员照料。如医生意见不能乘机而旅客坚持继续旅行或坚持不要本公司安排治疗,应请旅客留下书面意见,说明旅客自己要求继续旅行,放弃对本公司可能发生的索赔要求。

伤害严重的中国旅客需住院治疗的,应根据情况经请示地面服务部门的领导同意后,与旅客亲属或单位取得联系。

责任划定:

本公司为避免危险已采取了措施,或已经进行了提醒、劝阻或规劝,但旅客不遵守规定,或不听劝阻,以致造成伤害。

旅客原因造成伤害。例如在客梯车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旅客因携带随身携带物品过多,不慎摔倒。

旅客之间的行为造成伤害。

旅客在机场发生地面人身伤害,如不属于本公司责任,应通知机场当局进行处理。

地面人身伤害的善后工作

旅客发生地面人身伤害住院后,本公司机场运输部门应到医院看望旅客。看望时要说明自己的职务。

旅客发生地面人身伤害后,应将伤害情况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地面服务部门和本公司的质量部门,由质量部门统一负责或指导进行处理。

本公司航班发生地面旅客人身伤害,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伤害情况上报公司财务部门。

有关本公司和旅客责任,由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或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外处理。

旅客死亡,参照本节有关规定办理,应通知医疗部门和机场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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