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要求fficeffice" /> |
受理赔偿时,应核实本公司有无运输责任。 |
本公司无运输责任的,应及时答复旅客,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和根据,退还旅客所有有关票证和文件。 |
本公司有运输责任的,如旅客有索赔要求,应为旅客(包括折扣票旅客)办理赔偿。 |
受理依据 |
受理赔偿时,应对照本手册以下条款,检查齐备所需文件和资料。 |
对少收行李、内物丢失、自理行李及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参照9.4相关规定执行。 |
根据本公司行李赔偿规定提出赔偿意见并与旅客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经审批后,为旅客办理行李赔偿手续。 |
办理程序 |
填写《行李赔偿费收据》,并将旅客联交予旅客。 |
收回旅客的“行李运输差错记录”。 |
旅客已交付过逾重行李费的,应将赔偿重量的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 |
投保险公司行李险的行李赔偿,本公司只承担一般行李的赔偿责任。 |
本公司航班行李不正常运输责任赔偿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但这种赔偿的发生是由地面服务代理机场的工作人员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行为造成的,应由代理机构承担。 |
审批权限 |
行李破损在100元以内的赔偿,由行李查询部门(外站由地面服务代理方行李查询部门领导)批准。超出限额外的赔付与生产保障席联系(0871-8098591)。 |
对于规定免费行李额内的赔偿,由本公司机场商务办(外站由协议授权的地面服务代理机场行李查询部门领导)批准。 |
超过上述限额和范围的赔偿,由本公司客舱与地面服务部场站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
赔偿费用的承担和结算 |
行李的赔偿费用(包括赔款、修理费、损坏补偿费、交付行李运输费、临时生活补偿费)均由承运人承担,破损行李的残值等类款项归所有。 |
如属其它承运责任而受理航站垫付的赔偿,由受理航站于每月月终向本公司结算。 |
赔偿费用结算时,附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
旅客行李索赔单、丢失行李调查表及证明行李内容和价值的有关材料; |
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记录、行李装卸事故签证、行李领取凭证、逾限行李收据、行李赔偿费收据及往来电报。 |
国内航班的赔偿结算币种为人民币;需折算的按事发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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